深圳论坛

搜索 高级搜索
百宝箱
 注册 | 找回密码
楼主: simabuping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政务] 观城yuān――“观城苑特色的公租房违规配租模式”不可再复制!

   关闭

Rank: 3Rank: 3Rank: 3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41
发表于 2020-1-17 09:43 来自:深圳论坛手机版 |只看该作者
观城苑神秘的“百慕大”未解之谜,请相关部门进行价格进行公示,参考并结合周边公租房价格,重新评估定价,让观城苑成为深圳市标准高质量的民生工程。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3Rank: 3Rank: 3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观城苑公租房项目,公告信息与预签合同相矛盾。
是有意之为吗?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1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请政府考虑降租、达到正常公租房的标准。解决生活困难和压力
来自: iPhone客户端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1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观城苑神秘的“百慕大”未解之谜,请相关部门进行价格进行公示,参考并结合周边公租房价格,重新评估定价,让观城苑成为深圳市标准高质量的民生工程。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1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45
发表于 2020-1-19 08:39 |只看该作者
全篇至诚,发人深省,观城苑配租安排的漏洞太多,水太深,质疑声连连!相比最近公布的福田公租房伟禄雅苑(租金22.84)和湖润名苑(租金20.64),虽属福田区的项目但地址均在龙华区内,这两个公租房的租金指数与各项民生便捷度尤其是认租即可入住的安排成熟度,均远远优于观城苑项目,有很大的参考价值,且福田区公租房均以“建筑面积”而非“标准配租面积”配租公示。这里有三个概念:设计建筑面积、政策要求的标准配租面积及最终实测面积,观城苑比配租标准多出6~7平米的设计建筑面积是“设计”建筑面积而不是“最终实测面积”,预分配合同里的暂定租金是按设计建筑面积乘算。那么,被用来作为暂定租金乘算基数的设计建筑面积何以在观城苑选房前一直不敢公开示人?反而在选房前历次通告中均以配租标准值作为掩饰?难道这个“设计建筑面积”是在选房签约当天才定义出来的吗?这是否是在挑战广大承租人的集体智商?查看近年来龙华区公租房配租通告,2019年龙华区公租房配租已是近年绝无仅有的物业费不同步公示的非正常逻辑。加之本帖中所述的各种明显安排失误项,我们有充足的理由质疑观城苑22元的基准租金的合理性,具体请再看本帖中所贴出的民生对比数据,希望相关部门对暂定的租金重新考虑承租人的诉求启动透明公开的测算并最终降低租金!最后,深受本帖的触动,有诗为证:观城飚野马,掩耳强跃河;公租市场化,横发擦边球。民生无东西,初心弃南北;租金无公信,余年安可庆?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1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支持降租
来自: iPhone客户端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1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47
发表于 2020-1-19 18:35 |只看该作者
观城苑所在的观城社区没有一个像样的小区,只有农民房,民房两房租金500观城苑两房租金1500,同时期同是观澜但位置更好,配套更完善,名校众多,高端豪宅林立的伟禄雅苑租金定价跟观城苑基本持平,请问观城苑租金定价评估专家们你们有实地考察过吗?你们认为现阶段观城社区跟鹭湖社区发展程度一样吗?你们是在办公室拍脑袋决定的吗?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3Rank: 3Rank: 3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震惊啊!
这岂止是“怨”呐,这是“冤”呐!
公然欺负辛苦等待的轮候库家庭!这种违规操作都能做得出来,租金还有什么可信度?
租金那么高,是要陷观城苑的租户于水深火热的万丈深渊吗?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3Rank: 3Rank: 3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支持降租!
楼主提出的问题也代表了我们心中的疑问,希望政府和住建局给予答复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6Rank: 6Rank: 6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50
发表于 2020-1-20 21:22 |只看该作者
AlexL1

我们在观城苑的诉求帖子的字缝里看出来几个字----一个被瞒天过海、偷天换日的违规合同
《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与《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的替换或变更---偷天换日、瞒天过海
1.若从观城苑项目的网络系统上来看,观城苑的承租人目前已退出保障房轮候库,且已显示在选房当日入住观城苑,则承租家庭立即入住观城苑、申请2020年观城苑所属辖区的学位和迁入观城苑所属辖区户籍等问题理论上均可顺利办理。
但实际上,因观城苑项目尚未完工,观城苑承租家庭现在无法入住观城苑,无法完成信息网格录入,迁入观城苑户籍至今仍无法办理,而原户籍派出所却因系统显示已入住观城苑为由急令催促迁出户籍。这些实际情况证明观城苑承租人仍处于预分配状态,与系统显示截然相反,这造成了第一个重要的自相矛盾事实。
2.据历年来龙华区的政策文件公告显示,预分配合同+补充协议=正式合同。即需要签订补充协议但尚未签订补充协议的合同实质性质为预分配合同,2019年12月11日龙华区书记信箱中所提到的 “公租房预分配合同”(附图3)即证实了这一点。 但在2020年1月13日龙华区书记信箱中回复退出轮候库问题时提到:观城苑在2019年选房时所签的合同即为正式合同,只是尚未确定房源面积、租赁起止时间、租金等情况而已(附图4)。这造成了第二个重要的自相矛盾事实。
3. 查看近几年龙华区的配租通告,2017年的公租房配租与2018年公租房配租均同时出现了《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和《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两个不同适用范围、不同内容的合同。且在通告中写明“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3年,期满后按规定申请续租)或预分配合同(具体租赁时间以补充协议为准)”。这就明确界定了:需要签补充协议的项目属《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的适用范围;而已经确定房源面积、租赁起止时间、租金等情况的项目属《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适用范围。
2017年的龙华区公租房配租项目――壹城中心/深业泰然玫瑰苑/澜汇居公租房项目在选房时签署的均为《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附图5)。依观城苑在建项目尚未完工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观城苑项目同2017年壹城中心/深业泰然玫瑰苑/澜汇居项目基本性质相同,同属于《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所适用的配租范围,并不属于《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所适用的范围。在没有相关政策法规明确公示租赁合同(预分配合同)的名称、内容条款和适用项目变更且附变更批复证明材料的前提下,观城苑选房时所签订的合同应该是《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而不应该是《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同时,在2019年观城苑的配租通告(如附件选房签约流程图(附图6))中也多次出现《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或《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这种说法,证明2019年《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在规章制度中并未被取消,但龙华区住建局最终选择将一份名称为《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文件作为观城苑在选房时的预分配合同。
如此,2019年观城苑选房现场所签的合同,虽然名称为《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但合同里面的内容设置和大部分条款均与《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一致。或者是《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再加上《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文件名字融合而成。这造成了第三个重要的自相矛盾事实。
这就意味着:2019年龙华区产生了一份与历年以来的《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具体内容、条款和适用范围不一样的新的《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而这份合同取代的是《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的所有条款和功用。换言之,《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规范文本在2019年做了内容、条款和适用公租房项目范围的重要变更。并且把观城苑实际尚未入住的在建项目由《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的适用范围划入了《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适用范围。
该变更事宜关乎“直接退出轮候库”等的关键问题,且目前我们并未找到相关的政策法规在配租前公示该变更的具体事宜和证明材料,加之上述的三个自相矛盾的事实,因此,我们诉求:请龙华区住建局提供并公示2017年以来《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名称、内容条款与版本的变更履历、变更获得批复的证明材料、变更获得公示的证明材料,及这两个合同分别适用的公租房项目所具备的标准条件。
这一切种种的蹊跷虽然最终解释权始终都要归入区住建局一方,但是,如果一个没有经过市级流程审批、没有盖章的程序文件变更履历、没有经过提前通告公示的官方程序文件具体内容的变更可以不算违反《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话,我们呐喊:这企图瞒天过海、自己掩耳盗铃般的单独制作了一份新的合同的官方行为,相关部门的公信何在?租金的公信又何在?
附图6.jpg

很奇怪2019年配租通告选房流程图中有写《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而龙华区住建局却一直不承认《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在2019年的合法存在性。难道仅仅想尽办法使系统中显示“已入住观城苑”就可以规避掉观城苑实际“预分配属性”的事实吗?这种做法置公民的“知情权”于何地?请问相关部门真的做了哪些充足的提前重要全面公示了吗?经得起公众的质疑吗?还是试图一笔带过、愚弄大众、狂打擦边球?为什么系统中既然显示“已入住观城苑”而广大承租人却不能马上入住?预分配项目就是预分配项目,难道你们一句话“你们签的这个就算是正式合同了”就可以将观城苑从“预分配项目”强行扭曲到“正式分配项目”的队伍中来吗?这一切都来自于相关部门的自相矛盾。相关部门这是只顾走系统、交任务,而全然不顾承租人的煎熬是吗?请问这个初心是“为人民服务”吗?哎,初心已弃,公信不在!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6Rank: 6Rank: 6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51
发表于 2020-1-21 18:59 |只看该作者
AlexL1

仔细看了半夜,最终从字缝里看出字来,满篇都在控诉着四个字----“配租违规”!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第二十条明文规定:由区主管部门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因特殊原因确需缩小配租范围的,应当在配租方案中予以特别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我们认为:
“特殊原因”是不同于往年常规操作的异常细节和偏离正常范围的异常数据。
“配租范围”是在选择认租前全面知晓这些特殊原因后仍决定选房的轮候家庭。
“缩小配租范围”的体现是未全面官方告知这些特殊原因,不全面的官方信息无形中设置了一层层门槛。
“配租方案”是在选房签约前数次配租通告中提前列出的方案,不是仅出现在最后打印的合同中的文字。
“特别说明”是要在配租通告中重点提示并同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不是一笔带过或易混淆的文字。
1.观城苑基准租金背后未公示的数据―――周边市场价占比处于70%高位等数据这属于特殊原因;
2.预分配合同中附件二“观城苑保障性住房项目相关情况告知卡” (只在选房签约时附于合同上)中详载的前述观城苑的周边配套实情,这属于特殊原因;
3.以三房为例,租金的乘算面积为设计建筑面积(86.99(只在选房签约时附于合同上),比一直以80配租标公布的数据准临时多出7㎡,这属于特殊原因;
4.针对实际预分配项目用《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替换近年来预分配制度中常规的《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及其适用范围,这属于特殊原因;
5.未签订补充协议之前退出轮候库的操作,区别于2017年书记信箱信件回访中的预分配规则,这属于特殊原因。
我们认为以上所有特殊原因均造成了对应缩小配租范围的实质结果,但均未在配租方案中做特别说明,也并未附相关的证明材料,即违反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而形成了一条“实际预分配项目→由于临时替换成了原本并不适用的合同→新合同中的通用条款将往年“不能直接退出轮候库”的规则推翻→ 一旦退出轮候库即可在系统中显示“选房当日已入住” →原户籍地催促迁出而新户籍地不予迁入→尚有整整一年时间不能入住,却被系统打上了已入住的标签”的不合理的异常模式。
从市区的角度来看,福田区公租房项目均以更加准确的“建筑面积”而非“标准配租面积”通告,并以重要提示的方式在通告中详尽列出项目建设的实情(尤其是民生不完善面),则可以对比证实上述龙华区配租操作的不成熟性。
如果说市级的配租安排可以称得上是一个范本,那么,观城苑的配租便是违规,而且是有策划的违规!一个有策划的违规配租,带来的是一个充满质疑和悬疑色彩的租金!请相关部门自查!请相关部门自查后及时回复并解决观城苑承租家庭的民生诉求!

很奇怪,一个出现在合同中的设计建筑面积两房71平米,三房86.99平米为何不敢在配租通告中公布?相关部门难道用一句“因为最终实测面积还没有出来”就可以将在出工程图纸的时候就已经确定的设计建筑面积值给偷换概念得掩盖掉吗?难道是“因为最终实测面积还没有出来”这个原因在政策上要求不允许早已经确定的设计建筑面积值不公布吗?设计建筑面积跟最终实测面积有直接的关联吗?为何设计建筑面积在选房签合同时才突然出现?如果是因为相关部门只是拿设计建筑面积来作为暂定租金的乘算基数,那么这不就证实了观城苑项目本身就是“预分配项目”,观城苑选房所签的合同凭什么相关部门一句话“这个就算是正式合同了”就强行将还没有签订补充协议、相关租房参数都还没有确定的前提下的合同说成是“正式合同”?凭什么相关部门事后一句话“这个就算是正式合同了”就将2017年以来的预分配项目的操作自我否定、自我解释、自我陶醉?这么重要的变更信息,相关部门提前公示全面到位了吗?事实上,通告中所使用的是“玩文字游戏,刻意混淆概念、一笔带过、前后自我矛盾,并且觉得这么重要的变更不需要向公众做详细解释和提示,并且用'政策没有要求要公示这些变更审批的证明材料‘为由来掩盖承租人的知情权的做法”。我们请问,什么叫系统文件的“公开、透明”?在一个普通公司的程序文件变更都需要公司盖章公布变更履历的现代社会里,相关“为人民服务”的行政工作部门竟然还在试图玩政策法规擦边球这样的倒退技巧,真是让广大承租人大跌眼镜!观城苑尚有整整一年尚不能入住的项目,若是在2017年,就完全同“壹城中心”一样的属预分配性质和预分配合同的适用范畴,如果相关部门在2019年想强行将2017年的预分配项目的处理规则作废并且想要强行将观城苑列为“不同于2017年预分配项目性质”的项目,为何从来没有在观城苑的配租通告中直接明确写出“2019年不同于2017年、2018年,2019年凡在选房时签订合同的即马上退出轮候库,无论项目是否需要一年后才能入住”?为何不敢这样明确公示?反而,相关部门却走了一条相反的“间接迂回”道路:先用在配租通告中既提到《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又提到《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的含糊语句,然后再提到"在选房现场签订《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这一笔带过般的语句。最后再用签订了《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而不是《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的这一逻辑让承租人去猜是否要立即退出轮候库是吗?相关部门是想让我们自己猜、自己问是吗?如果如此重要的信息是只能以在选房现场询问工作人员为准,而不能以提前发布的配租通告中做到“知无不言”,那么请问,神圣的公民知情权和相关部门“公开、透明”的规章制服是否已经受到了相关部门如此这般配租逻辑的严肃挑战和严肃挑衅?请相关部门自查! 变更履历.png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6Rank: 6Rank: 6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52
发表于 2020-1-22 08:11 |只看该作者
如果如此重要的信息是只能以在选房现场询问工作人员为准,而不能在提前发布的配租通告中做到“知无不言”,那么请问,神圣的公民知情权和“公开、透明”的规章制度是否已经受到了相关部门如此这般配租逻辑的严肃挑战和严肃挑衅?相关部门2019年的配租安排为何如此不严谨?相关部门2019年的配租安排的思维逻辑为何如此不严谨?虽然由相关部门安排的配租操作最终解释权终究归相关安排部门,但现场咨询只能作为一个辅助,不可能取代需要附审批证明材料的程序文件变更的提前公示!曾几何时,相关的政策法规竟然变成了“重要信息不提前通告详尽公布,却只能主要依赖现场咨询工作人员来做选房重要信息的判断“的潜规则流程?然后试图将相关部门没有全面详尽公示的失误转嫁到选房人不现场咨询的问题上来。在一个普通公司的程序文件变更都需要公司盖章公布变更履历的现代社会里,相关“为人民服务”的行政工作部门竟然还在试图玩政策法规擦边球这样的倒退技巧,真是让广大承租人大跌眼镜!请相关部门自查!如此配租逻辑是配租工作能力的倒退,而不是“创新”,也经不起市级主管和公众的质疑和问责!为避免因后续的公租房项目再出现如此的配租安排和配粗逻辑而导致的公众的不断质疑,我们大声疾呼:“观城苑特色的公租房违规配租模式”不可再复制! 变更履历.png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2Rank: 2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支持降租
来自: iPhone客户端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6Rank: 6Rank: 6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54
发表于 2020-1-25 12:45 |只看该作者
整个“观城苑公租房违规配租模式”从一是始就有一套完整的违规配租逻辑的,水面之上正向的逻辑是:实际预分配项目由于临时替换成了原本并不适用的合同新合同中的通用条款将往年“不能直接退出轮候库”的规则推翻 一旦退出轮候库即可在系统中显示“选房当日已入住” 原户籍地催促迁出而新户籍地不予迁入尚有整整一年时间不能入住,却被系统打上了已入住的标签。而水面之下的反向逻辑是:观城苑预计2020年12月才能入住为了要强行在2019年将观城苑在建项目纳入2019年的创收则必须要针对实际预分配的项目至少能保证在系统上在选房当日显示“选房当日已入住”观城苑尚有整整一年时间不能入住,却必须先被系统打上已入住的标签,同时,这样也便有可能通过各部门沟通解决申请学位和户籍问题为了能在系统中显示“选房当日已入住”,则必须在2019年合同中将往年“不能直接退出轮候库”的规则推翻为了能使往年不能直接退出轮候库的预分配同类项目能在2019年直接退出轮候库,则必须要先在2019年将往年《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替换成一份历史上绝无仅有、全新的《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于是,在选房前的数次配租通告中均不敢将重要信息全貌公示并附证明材料 于是,在选房前的数次配租通告中均对重要的变更信息一笔带过,甚至自相矛盾,根本就没有在实际中真正起到提醒认租人2019年有重大变更的重点注意事项,且做法严重违反2017年书记信箱信件回访中的预分配项目实施规则相关部门不敢在配租通告中直接明确写明“2019年不同于2017年、2018年,2019年凡在选房时签订合同的即马上退出轮候库,无论项目是否需要一年后才能入住”,而采取了一条相反的“间接迂回”道路:先用在配租通告中既提到《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又提到《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的含糊语句,然后再提到"在选房现场签订《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这一笔带过般的语句,一会是“签订租赁合同(预分配合同)”,一会是“签订《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或《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会是签订《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了能在配租通告中含混其词、不明确详细公示变更内容,相关部门采取在配租通告中用“标准配租面积”公示而不敢以“设计建筑面积”公示,并且用一个“约XX㎡”就可以解释本身公示的就不是一个准确值,试图用“尚不确定的值”来解释并掩盖已经确定的“设计建筑面积”同时在配租通告中用“预计在2020年交付”来打出在选房签约时合同中突然出现的“预计在2020年12月交付”的擦边球,合同中“预计在2020年12月交付”的确没有违反配租通告中“预计在2020年交付”的说法,因为毕竟都是在2020年,但实际上已经比系统上“选房当日已入住”已经晚了整整一年以上的时间相关部门这是只顾走系统、交任务,而全然不顾承租人的煎熬是吗?并在2020年1月3日的通告中“强行代表民意”般提到:居民正耐心等待“入伙”。而观城苑承租家庭早已在2019年12月19日提交集体诉求资料和表达了焦急等待的心情这样,便可将相关部门没有全面详尽公示的失误焦点转移到到选房人不现场咨询的问题上来反之,相关部门当初若能在数次配租通告中将重要变更实情公诸于众,若能不一笔带过、含混其词,若能不试图用现场咨询完全代替提前配租公示的功用的逻辑,若能不侵犯选房人的知情权而对选房人造成无形的干扰项,若不因重要信息不敢提前公示而造成实质性无形的“缩小配租范围”则实际选房观城苑的承租家庭名单数据便与如今的数据有很大的不同,也会比现在的选房数据更加严谨、更加接近真实的“配租范围”相关部门有如此的“自信力”可以通过上述的逻辑操作来强行弥补漏洞,则更有“自信力”至今仍不公布租金的定价细则,并且更有自信力说出“最终租金标准以市主管部门批复为准”的自相矛盾之语在一个普通公司的程序文件变更都需要公司盖章公布变更履历的现代社会里,相关部门竟然以“并没有政策法规规定要住建局公布合同内容变更”为由来再打擦边球,挑战着神圣的公民知情权和相关部门“公开、透明”的规章制度!
以上均是细节事实的串联!串联起来的事实是一环套一环的,而不仅仅是某一个细节的独立失误!水面之上与水面之下,完美诠释着“冰山理论”!如此配租逻辑是配租工作能力的倒退,而不是“创新”,也经不起市级主管和公众的质疑和问责!我们再一次大声疾呼:“观城苑特色的公租房违规配租模式”不可再复制!观城“愿”---愿不再出现第二个观城苑特色的违规配租模式;观城“冤”,---冤在这隐藏在水面之下、以事实串联起来的配租逻辑,请相关部门及时正视并解决好观城苑承租家庭的集体诉求!
变更履历.png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3Rank: 3Rank: 3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震惊啊!这岂止是“怨”呐,这是“冤”呐!公然欺负辛苦等待的轮候库家庭!这种违规操作都能做得出来,租金还有什么可信度?租金那么高是要陷观城苑的租户于水深火热的万丈深渊吗?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1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56
发表于 2020-1-27 18:30 |只看该作者

整个“观城苑公租房违规配租模式”从一是始就有一套完整的违规配租逻辑的,水面之上正向的逻辑是:实际预分配项目由于临时替换成了原本并不适用的合同新合同中的通用条款将往年“不能直接退出轮候库”的规则推翻 一旦退出轮候库即可在系统中显示“选房当日已入住” 原户籍地催促迁出而新户籍地不予迁入尚有整整一年时间不能入住,却被系统打上了已入住的标签。而水面之下的反向逻辑是:观城苑预计2020年12月才能入住为了要强行在2019年将观城苑在建项目纳入2019年的创收则必须要针对实际预分配的项目至少能保证在系统上在选房当日显示“选房当日已入住”观城苑尚有整整一年时间不能入住,却必须先被系统打上已入住的标签,同时,这样也便有可能通过各部门沟通解决申请学位和户籍问题为了能在系统中显示“选房当日已入住”,则必须在2019年合同中将往年“不能直接退出轮候库”的规则推翻为了能使往年不能直接退出轮候库的预分配同类项目能在2019年直接退出轮候库,则必须要先在2019年将往年《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替换成一份历史上绝无仅有、全新的《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于是,在选房前的数次配租通告中均不敢将重要信息全貌公示并附证明材料 于是,在选房前的数次配租通告中均对重要的变更信息一笔带过,甚至自相矛盾,根本就没有在实际中真正起到提醒认租人2019年有重大变更的重点注意事项,且做法严重违反2017年书记信箱信件回访中的预分配项目实施规则相关部门不敢在配租通告中直接明确写明“2019年不同于2017年、2018年,2019年凡在选房时签订合同的即马上退出轮候库,无论项目是否需要一年后才能入住”,而采取了一条相反的“间接迂回”道路:先用在配租通告中既提到《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又提到《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的含糊语句,然后再提到"在选房现场签订《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这一笔带过般的语句,一会是“签订租赁合同(预分配合同)”,一会是“签订《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或《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会是签订《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了能在配租通告中含混其词、不明确详细公示变更内容,相关部门采取在配租通告中用“标准配租面积”公示而不敢以“设计建筑面积”公示,并且用一个“约XX㎡”就可以解释本身公示的就不是一个准确值,试图用“尚不确定的值”来解释并掩盖已经确定的“设计建筑面积”同时在配租通告中用“预计在2020年交付”来打出在选房签约时合同中突然出现的“预计在2020年12月交付”的擦边球,合同中“预计在2020年12月交付”的确没有违反配租通告中“预计在2020年交付”的说法,因为毕竟都是在2020年,但实际上已经比系统上“选房当日已入住”已经晚了整整一年以上的时间相关部门这是只顾走系统、交任务,而全然不顾承租人的煎熬是吗?并在2020年1月3日的通告中“强行代表民意”般提到:居民正耐心等待“入伙”。而观城苑承租家庭早已在2019年12月19日提交集体诉求资料和表达了焦急等待的心情这样,便可将相关部门没有全面详尽公示的失误焦点转移到到选房人不现场咨询的问题上来反之,相关部门当初若能在数次配租通告中将重要变更实情公诸于众,若能不一笔带过、含混其词,若能不试图用现场咨询完全代替提前配租公示的功用的逻辑,若能不侵犯选房人的知情权而对选房人造成无形的干扰项,若不因重要信息不敢提前公示而造成实质性无形的“缩小配租范围”则实际选房观城苑的承租家庭名单数据便与如今的数据有很大的不同,也会比现在的选房数据更加严谨、更加接近真实的“配租范围”相关部门有如此的“自信力”可以通过上述的逻辑操作来强行弥补漏洞,则更有“自信力”至今仍不公布租金的定价细则,并且更有自信力说出“最终租金标准以市主管部门批复为准”的自相矛盾之语在一个普通公司的程序文件变更都需要公司盖章公布变更履历的现代社会里,相关部门竟然以“并没有政策法规规定要住建局公布合同内容变更”为由来再打擦边球,挑战着神圣的公民知情权和相关部门“公开、透明”的规章制度!
以上均是细节事实的串联!串联起来的事实是一环套一环的,而不仅仅是某一个细节的独立失误!水面之上与水面之下,完美诠释着“冰山理论”!如此配租逻辑是配租工作能力的倒退,而不是“创新”,也经不起市级主管和公众的质疑和问责!我们再一次大声疾呼:“观城苑特色的公租房违规配租模式”不可再复制!观城“愿”---愿不再出现第二个观城苑特色的违规配租模式;观城“冤”,---冤在这隐藏在水面之下、以事实串联起来的配租逻辑,请相关部门及时正视并解决好观城苑承租家庭的集体诉求!
变更履历.png



很奇怪,如果一切重要信息都只能以认租人现场询问为准,而不是以选房前配租通告的形式详尽告知天下,这个配租逻辑和公职人员的工作安排逻辑也太不严谨了吧?这样是把严谨的规章制度当做儿戏了吧?这种违规配租逻辑错误到都不值得公众花口舌去反驳!请相关部门回归为民的初心正视自身的观城苑违规配租源头问题,不要再玩文字游戏、相互推诿啦!相关部门对观城苑畸高的租金保持极度的“自信力”皆是由于前述完整的一套正向和反向的违规配租逻辑,是一环套一环的,并非局部问题的工作失误这么简单,且正向和反向的违规配租均以事实为支撑!观城苑租金这匹狂飙的野马,绝对不能以诸多的隐性违规而强行渡河,租金若经不起民众和规章制度的检验,则初心已弃,公信何在?经过了2020年春节的这场全社会的疫情攻坚战,民众对公民的个人知情权和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相关工作问题都有更深、更清晰的意识,对于以后的区各个公租房项目的配租安排,绝对不可以再出现第二个“观城苑特色的公租房违规配租模式”!这是我们看到的这篇帖子的更高的立意!请龙华区住建局提供《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经过主管审批过的变更履历,并提供2019年观城苑该重要变更信息被提前充分详尽公示过的证据!
变更履历.png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6Rank: 6Rank: 6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AlexL 发表于 2020-1-27 18:30
很奇怪,如果一切重要信息都只能以认租人现场询问为准,而不是以选房前配租通告的形式详尽告知天下,这个配 ...

我们很担心2020年及以后的龙华区公租房配租面向的轮候库家庭是否也会蒙受如此这等不白之冤!唉!
20200129_13389429_1580303960117.jpg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1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58
发表于 2020-1-30 11:19 |只看该作者
很奇怪,观城苑承租家庭早已在2019年12月19日向龙华区住建局提交集体诉求资料和表达了焦急等待的心情,并明确表示这种诉求的心情并不是“耐心等待”,而是严重不解、严重困惑和揪心煎熬,有事实为证!但相关部门在2020年1月3日的通告中“强行代表民意”般提到:居民正耐心等待“入伙”。请问,这是什么情况?报喜不报忧?还是发布通告的工作人员的失误?龙华区住建局在2020年1月3日的通告中凭什么就可以强行代表民意说出居民正耐心等待“入伙”的话?龙华区住建局有做民情调查吗?如此不负责任的“强行代表民意”,是否也在不负责任的“强行定义畸高的租金”而拒不公示定价依据?
1.龙华区住建局在2019年临时产生了一份绝对不同于往年的《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却拒不出具历年来《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文件内容及适用范围变更履历表;
2.这种在现今一个普通公司都必须要做到的程序文件细节变更公示竟然在我们的政府部门被视为“无政策要求的空白地带”?
3.这难道是在说相关部门对于如此重要程序文件完全自定义、自修改、自解释、不需要公示的权利已经凌驾于一个普通公司规章制度之上了吗?
4.还是说相关部门认为这个如此重要的合同条例规范根本就不必要像一个普通公司所重视的那般重要?
5.相关部门对“自定义的租金”的自信心经得起前述正反逻辑的检验吗?
变更履历3.jpg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3Rank: 3Rank: 3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现在肺炎爆发,
没钱交房租了。
政府应该对应市场最新经济情况,合理降租。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3Rank: 3Rank: 3

参加活动: 0

组织活动: 0

国内经济迟缓增长,
但深圳房价,租金反势上涨。
明显不合理!

观城苑的老百姓如果只交房租,哪来钱支持其他的实体经济。
政府部门要正确判断啊,,,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快速回复主题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您需要 登录 后才可以回复,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使用QQ帐号登录
高级模式意见反馈
fastpost
关闭
111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