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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 观城yuān――“观城苑特色的公租房违规配租模式”不可再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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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3 01: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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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城yuān――“观城苑特色的公租房违规配租模式”不可再复制!
―――观城苑集体降租诉求
集体诉求:
龙华区观城苑公租房租金指数飙高,存在选房签约时才披露出的配租面积与公示面积偏差大等一系列隐性问题和配租安排违规现象,加之周边配套极不完善,导致整体租金极不合理,承租人无法承受,观城苑承租人集体诉求降低基准租金!
进阶诉求:
愿观城苑降租诉求能终结“观城苑特色的创新型公租房违规配租模式”(该模式不可再复制!),改善配租安排的失误,以成熟的租金定义和配租安排,使龙华区后续的公租房项目配租安排再无集体质疑!
关键词摘要:
观城苑有水(库)
水面之上(已通告公示)的关键词:一个基准租金22元/(月·平方米),一个待定物业费,一个预分配合同,一个提前了整整一年的配租通告(预计交付时间2020年12月);
水面之下(未通告公示)的关键词:一个租金市场价占比高达45%,一个详载周边配套严重缺失的告知卡,一个在选房前从未公开通告过的设计建筑面积(比配租标准多出6~7㎡),一个公租便民指数、民生属性极低的公租房建设,一个被被肆意套用、肆意曲解和肆意常态化的预分配制度,一个承租人还未签订正式合同即被驱逐出轮候库的预分配操作。
诉求经过:
观城苑承租家庭已于2019年12月19日经合法集体诉求的方式向区住建局提交了诉求资料,且区政府书记信箱已经明确回复:最终租金标准以市主管部门批复为准!
观城苑承租家庭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合法个人咨询及集体诉求的方式向市住建局求证并反馈区住建局的上述回复,市住建局信件明确答复:建议向龙华区住建保障部门反映!
对此,观城苑承租家庭急切关注以下系列问题:观城苑最终租金标准是否由市住建局批复?何时可批复?是否已批复?批复租金的评估报告何时透明公示?租金的评估是否充分考虑观城苑已向龙华区住建局递交的集体诉求?
同时,我们集中向市住建局、龙华区委、区政府和区住建局反馈并咨询:观城苑以公租房之名,项目建设无法突出民生属性,却收取飙高的租金,已趋于商品房租金的定价及市场化运作之实,面对即将出台的租房新政,请问相关主管领导是否有将公租房民生属性更换成市场化概念并逐渐转移至商品房市场化的政策规划?
违规事实发声:
一个基准租金,观城苑的基准租金(周边市场价占比高达45%),如脱缰野马,在独立狂飙,脱离住房困难家庭实际却挂以公租房之名!
一个告知卡,观城苑的告知卡(从未通告全貌公示),详载了周边配套严重缺失项,却只在选房签约最后一刻附于合同(预分配合同),这种操作不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一个设计建筑面积,观城苑的设计建筑面积(比配租标准多出6~7㎡),却从未在选房前通告公示,而只在选房签约最后一刻附于合同(预分配合同),在选房时才凭空多出6~7㎡的租金压力,这是通告失误还是刻意为之?
一个物业费,观城苑的物业费(0?),在往期公租房即使是预分配也均同步公示的历史背景下,待定裸奔!这是物业招标滞后失误还是刻意将所有未定的数据全部推责于预分配制度?
一个配租通告,观城苑的配租通告(配租提前达整整一年之久),已离心脱轨,偏离“认租即可入住”的正常轨道,造成了承租家庭一年的揪心煎熬!这是因为公租轮候库承压大还是过分依赖预分配制度以使失误常态化?
一个户型图,观城苑的户型图(选房签约时的配租房源说明书中),在两房的户型标注中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错误,严重混淆了选房者的判断!这是因为图档审核失误还是配租准备条件尚未成熟?
一个建设项目,观城苑的建设项目,在立项之初即被综合评估为公租房属性而非商品房属性后,却依然造成周边配套差与租金飙高之间的实质矛盾,主动破坏着规则!
一个预分配合同,观城苑的预分配合同(封面名称叫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看似执行了自2016~2017年明确开始的具有龙华区特色的预分配制度,实则是公然偷换概念、拿预分配制度作为掩饰,掩盖观城苑项目建设的民生不完善面和不合理租金之间的矛盾和错误!
一个预分配制度,观城苑的预分配制度(被肆意套用、肆意曲解和肆意常态化),在配租方案已远远偏离“认租即入住”正常化轨道的前提下,却执行了一个正常化轨道的“选房即出库”政策!严重侵犯了承租人的权益!
如上所述,相关部门在选房签约前未全貌公示重要细节的违规操作,已经严重干扰并混淆认租选房家庭的判断。住房困难户籍家庭每个轮候编号珍贵的选房机会在规章制度初心上并非是要因相关部门配租条件尚不成熟、配租安排的严重失误和项目建设的不完善面而被逼到退无可退!如此违规的事实让广大承租人“如鲠在喉”!
被边缘化的民生属性:
依预分配合同中附件二“观城苑保障性住房项目相关情况告知卡”中所述,观城苑地理偏僻,周边无地铁,无商业,行至学校实距3公里外。这里是“电车大厦”,不是“地王大厦”。 区委书记杜玲在“民心桥”谈到是否要完善有轨电车时指示:“今后龙华交通还是考虑以地铁为主。”民生柴米油盐均需要搭车去1500米范围的农贸市场去购置。地铁站、学区、医院、商业圈,这些在诸如壹城中心(基准租金为24.2元/(月·平方米))这种“超综合体”的便捷配置上被体现得淋漓尽致的民生属性,却在观城苑公租房(基准租金为22元/(月·平方米))的电车概念这一与未来发展规划相背离和艰难接驳的发展轨道上被边缘化而无法有效地体现!而22元/(月·平方米)的基准租金与这种被边缘化的公租房民生属性的硬性缺陷极其不匹配!与同区公租房项目相比,这种不匹配直接导致民生便捷度等相对指数极低、而租金相对指数极高!如此截然的相悖让广大承租人“如坐针毡”!
设计建筑面积的真相:
观城苑的预分配合同里的暂定租金是按设计建筑面积乘算的,但观城苑所有的配租通告均以标准配租面积公示。同时,福田区公租房项目均以更加准确的“建筑面积”而非“标准配租面积”通告,并以重要提示的方式在通告中详尽列出项目建设的实情(尤其是民生不完善面),而龙华区在上述配租通告中的说法却截然不同,难道在龙华区独特的预分配制度里不允许将项目建设的实情做特别提示公告吗?这里有三个概念:设计建筑面积、政策要求的标准配租面积及最终实测面积。观城苑比配租标准多出6~7平米的设计建筑面积是“设计”建筑面积而不是“最终实测面积”,那么,被用来作为暂定租金乘算基数的设计建筑面积何以在观城苑选房前一直不敢公开示人?反而在选房前历次通告中均以配租标准值作为掩饰?难道这个“设计建筑面积”是在选房签约当天才定义出来的吗?这是否是在挑战广大承租人的集体智商?如此偷换概念的安排让广大承租人“如芒刺背”!
租金公信力备受质疑:
相关部门如此这般非正常逻辑的安排是在无形中将项目建设的整体不完善面用飙高的租金指数来强行加注到轮候排位多年后的承租人身上。同时,观城苑的配租基准租金便如野马过河(非小马过河)一般,直接横跃渡河,不问观城苑民生的水是深还是浅!一个连上述各种不完善面、错误及违规问题都尚未正视和解决的公租房建设项目,却设置了一个与周边民生极其不符的基准租金?这种操作并没有足够的自信力和公信力的双重信仰!
以上既定事实,都在从公租房租金定义和民生层面警示着以下结论:
1.观城苑在2019年底尚未达到可以完全配租无误的成熟条件。
2.在不成熟条件下安排预分配时,配租安排整个过程中的确存在严重失误和违规行为,侵犯了承租人的权益。
3.目前观城苑的基准租金尚未履行《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章第十八条的规定,尚未与已承租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对此,如上所述,我们已提交集体诉求资料。
4.观城苑22元/(月·平方米)基准租金存在公众对其合理性的质疑问题,有待透明公开的公信检验。
以上事实的自我发声和由此得出的结论,在质疑相关部门是否打着预分配之名、主要按照自己的创收指标、为自己创造出一个尚未成熟的观城苑公租世界,是否有以抬高电车概念与绿色建筑项目等概念,刻意稀释观城苑周边困难家庭勉强维以生存的民房租房市场价,在租金定义时与区委书记对“今后龙华交通以地铁为主”的规划主旨背道而驰!如此背道而驰让广大承租人“如获鸡肋”!
“以精品项目建设”的盲区:
1.“试点”阶段而非“示范”阶段!
相关部门选取观城苑为“精品项目建设”试点,作为在建“试点”项目而非“示范”项目,在未来试点若干年后验收正式达标、正式由“试点”转为“示范”后均会有与之相对应的租金评估机制。作为“试点”项目,观城苑承租家庭是否会收到相应的“补贴”而非“增负”?如此“试点”项目和“畸高”的租金若是为类似“人才房”而设置,为何要在2019年急匆匆地面向辛苦轮候多年且十分珍惜每一个选房机会的公租房轮候家庭开闸?
2.“公租房基本的民生建设”而非“人才房退休养老建设”!
观城苑作为首先公开面向轮候库的公租房项目,所谓的“精品项目建设试点”在若干年后若成功转正为“示范”项目,是否会解决“观城苑保障性住房项目相关情况告知卡”中所述的民生不便捷问题呢?所谓的“精品项目建设”是否会重点解决观城苑承租家庭买盐买菜不方便、上下班增加的交通成本,接送学生增加的时间成本等一些类民生不便捷成本呢?
3.“观城苑精品活动中心规划的前提条件是否成熟”大范围存疑!
深圳北的交通要道和CBD商业圈对应设立“精品活动中心”的模式的前提是“深圳北的交通要道和CBD商业圈”,而作为“电车上盖项目”的观城苑规划在未来若干年复制该模式的前提条件是什么呢?与2020年入住的公租房租金有直接关联吗?畸高的租金是否主要是由此而生?
4.公租房的租金中非但没有收到 “试点”的补贴,承租人却以畸高租金的形式“补贴”给了想被提前摘取的“示范”果实!
作为首先公开面向轮候库的公租房项目,若飙高与畸高的租金主要是因“试点”而生,则如此借“试点”之名、却提前摘取“示范”之果实的做法,是否是在偷换概念、避重就轻,先以不敢全貌公示实情的违规操作面向公租房轮候库,然后将辛辛苦苦排位轮候的认租家庭在预分配阶段即被“无声及无形”地强行绑定到一个观城苑“精品建设工作”的光环所照耀不到的擦边球“盲区”?这个在尚未入住的观城苑里设置的“盲区”所导致的畸高租金恰恰正在急需“精品建设工作”在观城苑承租人签订补充协议前帮忙正视并重新划定民生的警戒线!观城苑公租房项目配租安排者肩膀上落下的种种失误的“灰尘”,未来观城苑美好家园的共同建设者愿意帮他们拭去这些灰尘!
预分配制度中的空白盲区:
据2017-08-30 深圳新闻网报道的关于龙华网→书记信箱→信件回访中提及的“关于签约是否退出轮候库相关问题。鉴于本次配租项目尚未达到入住条件,且租金暂未确定,选房现场仅与户籍家庭签订预分配合同,待确定入住时间后签订正式合同(补充协议)。申请人在签订预分配合同后放弃的,按放弃本次选房处理,放弃选房行为达到三次的,须按规定退出轮候库。如申请人在签订正式合同(即补充协议)后放弃则按规定须直接退出轮候库。”
这就意味着在预分配制度中,只签订预分配合同而尚未签订正式合同(补充协议)前不得将申请人(承租人)直接退出轮候库,只可以把之后放弃的人算作一次弃租!而只有签订了正式合同或弃租达三次之后才能退出轮候库!
备注:因为2017年以来龙华区“预分配制度”具体执行规章内容一直存在政策文件的“空白”,虽然有“预分配制度”的说法,但却无具体实施每一步的规章文件公诸于众,所以才造成了2017年公众在书记信箱中对“区住建局不按规程操作”的质疑!时至今日,却又造成了观城苑项目的配租诸多严重违规事实和租金不合理的质疑!而2017-08-30书记信箱信件回访中的回复是对“预分配制度”具体执行规范的非正式文件式的公开公布,是奠定“预分配制度”究竟该如何执行操作的基调的!而非对具体个案问题的临时措施!
然而,这个规章制度的“空白”区,倘若运用不善,则是擦边球操作和严重违规盲区的“快乐”滋生地!
预分配合同与租赁合同的隐性合并盲区:
2018年的区配租通告中《预分配合同》和《租赁合同》还属于”功能”与“退出轮候执行条件”明确不一样的两份合同。《租赁合同》这是针对“认租即可入住”的正常化操作而言;《预分配合同》则是针对不得不执行“预分配”操作的非正常化操作而言。
但2019年的配租通告和选房时《预分配合同》已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一份名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且在合同编号上有一定记号的合同。其中,除属于尚未确定租金、租赁期限等预分配阶段的“专用条款”外,另附有属于正式合同的“通用条款”。通用条款中14条14.3中描述“乙方一旦签订本合同,即应退出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统一轮候库”。
由此,我们提出以下几个问题:
1.2019年观城苑承租人选房签订的是《预分配合同》还是《租赁合同》?(但无论是哪个名称的合同暂时都属于“预分配合同”)。
2. 《预分配合同》是否已与《租赁合同》合并并且以“租赁合同(预分配合同)”的说法存在?
3.在2018年~2019年期间是否有相关政策文件提前通告将《预分配合同》与《租赁合同》合并变更及具体执行办法等事宜?
4.若有相关政策法规文件公示过,则这个在正式合同中才能出现的“条件性可执行”条款,为何在一个连物业费、最终租金、租赁期限等都尚未确定、且尚未签订正式合同(补充协议)前的预分配合同中,被原封不动的列出并作为预分配合同“通用条款”的执行要求?该“通用条款”置轮候家庭的三次弃租权利于何地?
5.若之前从未有相关政策法规文件公示过,则在从未公开公示的前提下只在选房签约时写于合同中的内容与2017年以来书记信箱明确回复的预分配制度退出轮候库的前提条件截然不同。且2019年所有龙华区公租房配租通告中并未公告“凡签订预分配合同(非正式合同/补充协议)者即强令退出轮候库”的规定。“选房即出库”这是对“认租即可入住”这种正常化操作而言,而既然观城苑的配租方案已远远偏离“认租即可入住”正常化轨道,却为何却执行了一个正常化轨道的“选房即出库”政策?
6.该“通用条款”是否是相关工作人员在制作“预分配合同”过程中的失误?还是刻意将预分配合同“掩耳盗铃般的”当做正式合同来完成相关部门2019年的创收业绩?如此一个被隐性合并后命名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预分配合同真的经过了相关政策法规的检验了吗?我们甚是不解,并一致认为这种安排属侵犯承租人三次认租权利的严重违规行为。
由以上问题,现提炼出以下三点对相关违规的质疑:
1.     这种明显与2017年书记信箱回复的预分配制度规定截然不符的“通用条款”为何不敢在配租通告中公示,而只敢在选房时附于合同(预分配合同)?难道是在选房当天才临时想出来的“创新型举措”?
2.     这种明显与2017年书记信箱回复的预分配制度规定截然不符的“通用条款”是否是一种“隐性违规”?是否是相关部门为了能顺利解决“先退出轮候库”才能显示入住信息的“学位”与“户籍”问题而刻意为之?是否是以配租安排不成熟、租金不合理之实,却冠之以“为承租人着想”之名?
3.     面对观城苑所有承租人已经在未签订正式合同前被强制退出轮候库的既定事实,相关部门要如何处理并恢复轮候家庭的轮候原排位和三次弃租权利?
滋生违规和被扭曲的预分配制度:
对于安排提前配租,而不是标准的“认租即可入住”,我们知晓、明白并接受这是因为有龙华区特色的预分配制度,我们理解,但我们不理解的是:提前长达整整一年之久的观城苑配租安排是否把预分配制度当成了一个“傀儡制度”被肆意套用、肆意曲解和肆意常态化?
对于具有龙华区特色的预分配制度,我们提出一个最原始的初心问题:为何要实行预分配制度而不去让配租回到如同福田区“认租即可入住”的正常轨道上来呢?区住建局实行预分配制度的初心是什么?
从相关政策文件中我们查阅得知这个来自初心的原因至少有两个:一个是《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2016年工作总结及2017年工作计划》中只提及的解决房源长期空置问题;一个是上述《信件回访》中提到的为了进一步压缩公租房项目竣工到申请人办理入住的时间间隔,让申请人能在项目达到入住条件后尽早住上公租房,早日实现有房可居的愿望。这两个原因,一个是为房源空置可惜着想,一个是为留出足够的配租安排时间着想。可是,对于轮候库排队多年的轮候家庭来说,我们请问:从项目竣工到申请人入住这段用于区主管部门配租安排所需的时间需要整整一年时间吗?实际上,观城苑承租人从2019年11月29日签约结束到被驱逐出轮候库仅仅需要不到1个月的时间即可完成!为何2019年底区主管部门配租安排效率达到如此惊人之高?那是否意味着观城苑乃至以后的项目只需提前大概一个月左右即可完成预分配制度执行的必要条件?即便算上第一次配租通知开始的时间也只需提前大概两个月即可?预分配制度里有规定必须要提前一年吗?提前一年(而不是两三个月)难道是要作为预分配制度下的常态时间吗?如此,预分配制度便从“尽量缩短承租人的等待入住时间”变成了与之截然相悖的“尽量扩大承租人的等待入住时间”!
而同时,事实便是:所有观城苑承租人在被迅速驱逐出轮候库后要揪心煎熬整整一年时间!那么,如上所述,预分配制度是否已俨然被当成了一个“傀儡制度”被肆意套用、肆意曲解和肆意常态化?
以上所有的质疑都指向了隐藏着的第三个原因――终极原因:观城苑实行预分配制度主要是为了缓解相关部门面临的轮候库压力,以最终完成相关部门2019年的创收,而全然不敢正面解决观城苑的民生诉求!这个隐藏的原因所反应出的“初心”直接导致了一种说法:“有了公租房,你们不要诉求那么多了,后面还有好多人等着住呢!”这是典型的偷换概念、把配租安排只当做是工作任务而非惠民信仰的一种具体体现!
我们不禁发问:“预分配制度”的初心何在?“预分配制度”究竟是为了便民还是愚民?
加之,为了一定要执行“预分配制度”而造成的一系列配租安排失误和广大承租人的质疑,难道为了一个“预分配制度”就可以只在签约时附一个从未通告全貌公示的告知卡吗?就可以在签约时在设计建筑面积(比配租标准多出6~7㎡)上大做文章吗?就可以将物业费待定成就了一个近年来区首例物业费不同步公示的记录?就可以造成配租房源说明书中两房户型图标示错误等低级失误以误导选房者吗?这是否是刻意将所有未定的数据全部推责于预分配制度而不去正视、回复并及时填补重要的缺失和失误?
预分配制度被扭曲到极致的实证:
    在观城苑的配租通告中,有如下公示:
(一)关于本次配租房源的学区划分及学位问题,请咨询深圳市龙华区教育局的意见,区住房建设局不作任何承诺。
(二)关于本次配租房源是否能落户及办理居住证,请咨询项目所属派出所的意见,区住房建设局不作任何承诺。
针对学位问题,在集体诉求的过程中,有需要申请2020年观澜学位的承租家庭于选房后致电及致信区教育局,反馈预分配合同无法及时申请学位的问题。区教育局于2019-12-03回复:“暂时没有政策体现以公租房预分配合同去申请学位。”教育局的该回复,已明确表明预分配合同在政策规章制度下并不具备与正式合同同等的效力!对该回复十分不解的承租家庭向区住建局反馈了教育局的该回复。
之后,区教育局于2019-12-11日再次回复:“鉴于观城苑情况特殊,申报公租房成功但是在申报学位时不能登记入住信息。所以,通过教育局与住建局沟通协商后,为解决民众的民生问题,现确定观城苑家庭可以凭'公租房预分配合同'正常进行申报所属学区的学位。”在此感谢区教育局最终的回复。但这只是经过区住建局与区教育局沟通后提出的临时解决办法,以临时弥补“由于提前了整整一年时间配租但不能入住”导致的学位申请的异常,并不意味着预分配合同(尚未签正式合同和补充协议)在政策规章制度下具备与正式合同完全同等的效力。且在此回复之前,观城苑承租家庭尚未被退出轮候库;而在此回复之后,所有观城苑承租人已被强制退出轮候。
针对户籍问题,有需要办理户籍相关事宜的承租家庭于选房后致电及现场咨询原户籍地派出所,系统中已查到承租人的入住观城苑的时间为选房当天,故原户籍地派出所极力要求户籍马上迁出原户籍地。之后致电观城苑所属松元派出所,回复称:观城苑尚未完工、尚未设置门牌号故不能办理户籍迁入。这说明:区住建局在安排配租时虽“不做任何承诺”,但户籍问题区住建局至今尚未主动与派出所达成一致的沟通结果。
但同时,对于观城苑承租家庭来说,现已被强制退出轮候库,并已于入住系统中显示“已入住观城苑”,且入住日期为选房当天。可为何承租家庭至今尚不能入住观城苑?这个自相矛盾的结果是系统登记提前所造成的还是观城苑项目建设尚未完工所造成的呢?这两个既定事实的因素我们都可以被理解,那么,这一矛盾归根结底便是上述的在预分配合同中强行加入“签订预分配合同即退出轮候库”所导致的。因为一旦退出轮候库,则入住系统便可以显示“已入住观城苑”,进而“学位”与“户籍”问题便有多部门间沟通协商出临时对策的可能性。
由此看来,相关部门解决“学位”和“户籍”问题的“自信力”由此而来,相关部门制定观城苑22元租金并坚决不公示定价依据的“自信力”也由此而来!但事实说明,这种“自信力”并不具备“公信力”。
即使各部门间做了的沟通协调,可最终“解决学位和户籍问题”的方法竟然是用损害承租人的权益换来的,而并不是从根本初心问题上做一些与时俱进地创新举措。这种拿承租人的各项权益移东补西,拆东墙补西墙的隐性做法根本不是创新型的“创举”,而是缺乏创新与创新倒退的典型体现!
这更印证了预分配制度已变成一个“擦边球地带”,对于里面所有不明确定义和不公开公示的“潜性”规则,相关安排人员都可以拿承租人的集体权益来移东补西、倒来倒去,并且试图将其合理化、常态化,最终也可推责到“预分配制度”上。
为了弥补“强行提前整整一年安排配租”所带来的配租安排违规和租金不合理的副作用的民生缺失,需要的是“积极正向而非隐性倒退”的创新型举措。如果这些对相关部门来说也算作是一种“压力和为难”的话,那么,这个压力来自于相关部门自身内在的工作能力及创收目标!而不能被偷换概念地转嫁到辛苦排位保障房多年的承租人身上!
由此,我们再一次质疑:一个敢拿承租人的集体权益倒来倒去并且从不敢公诸于众的部门制定出来的缺乏公信力的租金,就更让人质疑其合理性了。若念过去,倘能保持“实事求是”的初心,将观城苑配租工作安排在2020年入住前一两个月,即可避免该违规问题;若面对既定事实,面对这些已经发生的各种侵犯承租人权益和违规的既定事实,并结合下述的公租房租金对比数据,从抑制不切住房困难家庭实际的飙高的租金出发,最终能降低基准租金,则是相关部门公租房惠民初心的终极体现!
进阶诉求详述:
面对一个被被肆意套用、肆意曲解和肆意常态化的预分配制度,愿不再有第二个“观城苑特色的创新型公租房违规配租模式”,观城苑承租家庭更会努力共同建设“观城苑特色的创新型公租房民生家园”!
从源头初心来看,预分配制度→配租规则→观城苑公租房→公租房轮候库中的轮候家庭,这些对观城苑承租人来说都是神圣的。我们知晓制度、我们明白规则、我们期待共建我们的未来家园、我们更尊重公租房轮候库中辛苦排队若干年的轮候家庭!但我们不愿被公然偷换概念,不愿让明文规则因租金与民生的不匹配而被公然破坏,不愿让预分配制度的初心因为配租工作安排的失误和租金的不合理而被肆意曲解,不愿再让后续的公租房项目因为上述的各种不合理安排而使基本的民生诉求变成开闸的洪水、以致被不断地复制!
我们愿以上观城苑配租安排的种种失误能通过观城苑的集体降租诉求的方式、在观城苑租金得到合理化重新定位的同时能获得改善和共同进步,只有租金评估公开透明合理化、配租安排工作无误正常化,只有在正视问题、回归初心的基础上与时俱进,方得始终,更能砥砺前行!
民生数据对比:
虽然各个项目建设开工时间、基准租金评估的时间节点不同,但各个公租房项目租金的横向对比,尤其是由此得出的民生便捷度、租金合理度及相关部门配租安排成熟度等相对指数也可以提供观城苑租金合理与否的重要依据!
租金对比7_画板 1.jpg 配租通告4.jpg 信件回访.png 户型20191227(5).jpg
基于上述反馈,观城苑公租房承租家庭向主管部门提出在尚未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明确降低基准租金的集体诉求,望相关主管部门重新评估观城苑公共租赁住房基准租金,在后续补充协议中秉持惠民初心、降低观城苑项目基准租金!
初心至源,观城至苑,不忘初心,与时俱进,愿住房困难家庭一颗深漂的心能在观城苑落地生根,使观城苑未来不只是电车的汇集地,更是每一个在深奋斗轨道上的游子的归家之所!
                                                                                                                                                                                                                                                                        龙华区观城苑公租房集体承租家庭 拟
事件导图_画板 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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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2楼
发表于 2020-2-19 10:46 |只看该作者
观城冤
相信经过此次疫情,也必然增强广大民众对“关键信息及时知情”和“积极正向响应而非互相推诿”的意识和更深的思考。
现针对公租房民生问题,对于我们之前咨询的观城苑未签订补充协议却已退出轮候库事宜,龙华区住建局工作人员电话回复称这并不是现场工作人员出错,而是明确为之。如此,对于我们一直急切关心的公租房诸多问题,通过住建局工作人员的电话回复及信件回复不仅并未收到相对可信的解释和相对合理的处理办法,反而因住建局回复中诸多的逻辑错误增加了更多的质疑!
以下文中总体包含两部分:诸多事实事件的客观再现;基于诸多事实事件对相关部门提出的建议。
建议也包含两部分:公开正视观城苑承租人的集体诉求,重新评估观城苑的基准租金和恢复轮候库原排名等问题;改正观城苑配租过程中的诸多失误,从根源、初心上杜绝再出现第二个“观城苑特色的公租房违规配租模式”。
改正配租过程失误的问题点也主要包含两部分:对于龙华区住建局除制定“配租方案”外不需要市级批复、不需要对公众公示、完全可以自主定义的范畴、流程机制、合同文本重要变更内容和仍需要市主管部门批复和向公众公示的范畴、流程机制、合同文本重要变更内容的公示;对于一些不合“情”、不合“理”却处在规章制度“空白区擦边球地带”的配租操作的审视。
一、操作系统(办公工具)的变更不应该影响“透明、公开”的规章
龙华区住建局在2020年1月19日电话回复称:2019年龙华区使用的是“深圳保障性住房统一轮候信息系统”安排的配租,故选房签订的合同文件内容较往年有所重要变更,即,2019年这个选房合同“就算是正式租赁合同了”,则选房即退出轮候库,且无论是对一个月后入住的项目还是一年后入住的项目,均作此变更。我们对此“回复解释”甚是不解!
随着信息网络科技的快速发展,更换操作平台这是广大民众可以理解的,据2019年11月25日深圳第一现场报道中所讲,可能会存在龙华区住建局系统和市住建局系统在录入时不能及时保持同步的情况。但我们认为:无论是以前的“深圳市龙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专栏“平台还是2019年的“深圳保障性住房统一轮候信息系统”,这些都只是公租房配租部门选择哪个系统操作办公的范畴,而广大轮候库中认租家庭的相关权益(尤其是相较于往年)是不应受到配租部门选择使用哪一个系统的影响的。如果因为更换系统的操作会使广大轮候库中认租家庭的合法权益及透明、公开的规章等受到影响,就必须要提前在配租通告中做相关强有力的重要提示明确公示并附证明材料。而并不是用含混其词、毫不清晰、易造成歧义地词句一笔带过,或者最终只能以在选房现场以咨询现场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为准!这是政府性程序文件“严谨、清晰、透明、公开”的要求能否发挥实质功用的基本检验项!
正如2019年11月22日龙华区住建局发出的“关于龙华区2019年户籍在册轮候人(家庭)入围选房名单更新的通知”通告一样,若有重要变更,就需要及时通告公示,并附证明材料。
二、观城苑承租人尚未在规定时间内交付保证金,不能退出轮候库
2019年龙华区住建局在10月18日公租房配租通告中明确讲的是“选定住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交付保证金并签订租赁合同(预分配合同)”1.视为放弃本次选房;2.上述行为达到三次的,退出轮候册。
事实说明,观城苑实际交付保证金的“规定时间”不是选房当日,而是签订补充协议、办理入住手续之日。即观城苑项目选定住房但未在签订补充协议当日交付保证金并签订补充协议的,视为放弃本次选房,如此等放弃最终选房行为达到三次的,方能退出轮候册。2019年10月18日这种说法与2017-08-30 深圳新闻网报道的关于龙华网→书记信箱→信件回访中提及的“关于签约是否退出轮候库相关问题,在签订补充协议后退出轮候库”的说法一致。
同时,2019年11月20日配租通告中的所述“选定住房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预分配合同)”并非是在推翻和纠正2019年10月18日配租通告中该处的“选定住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交付保证金并签订租赁合同(预分配合同)”说法,前后两者说法并不矛盾也不对立,并未有类似“纠正2019年10月18日中说法错误,以2019年11月20日说法为准”的重要信息变更通告。自主编辑的选房合同中的条款已违反了2019年10月18日配租通告!
三、“是否退出轮候库”条例属于“条件触发性专用条款”,并不属于常量“通用条款”
对于2017-08-30 深圳新闻网报道的关于龙华网→书记信箱→信件回访中提到的预分配项目在签订补充协议时才退出轮候库的实施规则,龙华区住建局电话回复称:往年“《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补充协议=正式租赁合同及签订补充协议才能退出轮候库的预分配规则,在2019年被切换成“市级的统一标准”。
我们认为:在往年,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第四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描述: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表、诚信申报声明书、租赁合同等相关示范文本由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由此得知,“市级的统一标准”之中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一直都由市主管部门制定,且“市级的统一标准”之中的租赁合同=已确定参数的专用条款+通用条款+退出轮候库条款。
在“市级的统一标准”中,退出轮候库的前提是已确定房源面积、租赁起止时间、租金等参数,并且同时已交付保证金的操作,除此之外,皆是作为被记录“弃租一次”处理,而不是直接退出轮候库处理。因为在“市级的统一标准”中,①项目选房日期→所有重要参数已确定→②交付保证金的日期≈退出轮候库的日期→③交付保证金时确定的入住日期≈系统显示入住的日期≈户籍信息网格录入≈户籍可以办理迁入的起始日期。反之,①若项目选房时所有重要参数尚未确定→②则无法交付保证金,也无法提前退出轮候库→③尚未交付保证金系统不能显示“已入住”→户籍信息无法完成网格录入→户籍不可以办理迁入。
这意味着,在“市级的统一标准”中,户籍可以办理迁入的日期与退出轮候库的日期,受到交付保证金的日期的影响,进而受到房源面积、租赁起止时间、租金等参数的影响,最终受到具体公租房配租项目的影响,属于变量,不是常量。因此,在“市级的统一标准”中,是否退出轮候库条款本质上并不属于“通用条款”,而属于“条件触发性专用条款”。对于龙华区的预分配制度,是深圳市人大审议通过的为那些远远尚未完工却被急于推出来配租的项目开了一个绿色通道的创新,可以将因项目已配租却未确定的参数以“未尽事宜”的名义约束在“补充协议”中,即历年来预分配项目《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的创新。且根据《合同法》第45条和第46条的规定,附生效条件或生效期限的合同,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或期限届至时,合同才生效。在“市级的统一标准”及龙华区往年的预分配规则中,“退出轮候库”是只有签订补充协议才能有效触发的条款。若选房现场已确定所有参数,则签订的是《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即符合“市级的统一标准”;若选房现场最终租金标准等尚未确定,则签订的是《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且“是否退出轮候库”这个变量同最终租金和租赁期限同属于暂不确定的“专用条款”,均须在缴纳保证金后方能“一锤定音”。龙华区住建局对于将往年在签订补充协议才确定、原本属于”条件触发性专用条款”的“是否退出轮候库”条款在2019年划入观城苑的“通用条款”,这种在深圳市人大审议预分配制度的创新基础上又在2019年自行增加的“自定义创新”严重违反了2019年10月18日观城苑配租通告,是自相矛盾与错误的。
“通用条款”之所以可以“通用”的前提触发条件和主管批复的证明材料是什么?在配租通告中若无明确公示原因和主管批复的证明材料,则在选房前,广大承租人一直以龙华区住建局2019年10月18日通告中所延续的“预分配项目选房不退出轮候库,在规定时间内交付保证金后方退出轮候库”为准!  
若强行将退出轮候库作为“已确定、不受其它参数影响”的常量强行纳入“通用条款”,也就意味着,在“市级的统一标准”中,市住建局规定系统显示“已入住”但却因为项目尚未完工只能在一年之后才能入住且住建局不对此时间做确切承诺的现象属于“居民耐心等待入住”的通用常态,或者市级派出所将系统显示“已入住”却只能在一年之后才能入住且住建局不对此时间做确切承诺的现象视为可以为承租人立即办理户籍迁入的通用常态,事实是这样吗?请龙华区住建局向市住建局、市级公安部门及市教育局确认该问题以达成一致说法。
四、是通告失误?还是报喜不报忧?还是强行代表民意?
观城苑承租家庭早已在2019年12月19日向龙华区住建局提交集体诉求资料和表达了焦急等待的心情,并明确表示这种诉求的心情并不是“耐心等待”,而是严重不解、严重困惑和揪心煎熬!并多次向区住建局和市住建局反馈对区政府书记信箱明确回复的“最终租金标准以市主管部门批复为准”十分不解的诉求!但在观城苑承租人万分揪心被退出轮候库和原户籍被急令迁出却无法迁入观城苑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在2020年1月3日的通告中却提到:居民(包含电车上盖项目的居民)正耐心等待“入伙”。观城苑承租家庭对此十分不解,这是发布通告的工作人员不明真相、发布失误还是置若罔闻、报喜不报忧?2020年1月3日的通告何以如此“强行代表民意”?龙华区住建局在该问题上是否践行了国家“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的重要指示呢?龙华区住建局对“观城苑居民究竟是耐心等待还是揪心煎熬”的民意调查的依据是什么?龙华区住建局是否对“实事求是”的做事法则存有基本的敬畏之心?
如此,便造成了“集条款制定者、最终解释权方与甲方于一身“的配租部门“重要信息不完全透明公开+选房合同与配租通告自相矛盾+强行代表民意”的三重高姿态!
五、官方通告只做单向约束的配租逻辑是行政工作的消极倒退
2019年观城苑的所有配租通告中均只对“不签订选房合同的情况”进行约束定义,却从未对“选房时签订了合同后的情况” 进行约束定义,即从2019年观城苑的所有配租通告中均未有类似如下:“选房时签订了合同(无论是租赁合同还是预分配合同,无论是一个月后入住的项目还是一年后入住的项目)后,立即退出轮候库”的说法。而事实上,“一旦签订本合同,即应退出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统一轮候库”这句话只在选房签订的合同中提及。
对此配租通告中的单向约束,龙华区住建局在2020年1月19日电话回复中讲到:《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即退出轮候库。对于该回复,我们理解为:2019年观城苑配租通告中坚决不明确公示的“观城苑选房是否立即退出轮候库”的重要规则需要广大认租人在《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中自行寻找答案、并自行咨询现场工作人员、最终以电话答复或现场工作人员的口头答复为准。
故列出以下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于2013年4月25日在其官方平台发布的规章条例:《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 认租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轮候库:
(一)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放弃选房行为达到三次的;
(二)已经轮候、选房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最后一段话中讲到: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深圳市没有新的暂行办法公布和是否要延续旧的暂行办法及延续时限等通告公开公布的前提下,《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在2019年已失效。而具体配租项目所有的现行规章均需详细列出在配租通告中,未在配租通告中明确通告可延续使用并附证明材料的局部条例不能再作为“通则”被带入大众能自动理解的范畴。广大认租人无法在《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中自行寻找2019年的准确答案。
如此,龙华区住建局在2020年1月19日电话回复中所提到的对于观城苑预分配项目默认执行“预分配选房即退出轮候库”的说法依据不成立,“这个就算是正式租赁合同了”这个说法也不成立。即,在2019年观城苑的配租通告中并无条例要求将观城苑预分配项目在选房时立即退出轮候库。而同时是用“选定住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交付保证金并签订租赁合同(预分配合同)”的条例将退出轮候库的规定时间综合定义在签订补充协议、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这是广大认租人在看到2019年观城苑配租通告时的普遍性逻辑,也是后续公租房选房家庭的普遍性逻辑。
六、将重要的“可提前公布信息”只留在现场打印的合同中是配租逻辑的消极倒退
如上所述,观城苑的配租通告中只做单向约束、只定义“不签订选房合同的处理办法”,却将“签订选房合同后的处理办法”留在现场打印的合同中定义,除此之外,观城苑包含重要项目信息的“告知卡”、比配租标准多出6~7㎡的设计建筑面积、预计交付时间2020年12月(而2019年11月底的配租通告中只提到预计2020年交付,从未提到2020年12月)等数据,均被留在现场打印合同中定义。我们认为:这并不是与时俱进该有的正向体现,而是配租安排逻辑消极倒退的体现。因为对于如此重要的变更异常信息,如此的安排在时间上是无法在选房前获得真正有价值的疑问和改善,而只能在选房后被打上“回顾性推论”的标签,而且这种“不完全透明、不完全公开”的逻辑违反的是“透明、公开”的行政规章制度。同时,“透明、公开”并不是用含混其词、毫不清晰、易造成歧义地词句一笔带过的做法,而是“重要变更、重要名词”附名词解释和主管批复的证明材料!2019年11月22日 “关于龙华区2019年户籍在册轮候人(家庭)入围选房名单更新的通知”变更通告已证明了这一制度,而龙华区住建局却为何要对同等重要的变更“选择性公布”、“选择性提供证明材料”?难道市级的统一标准的配租通告中只要求公示选房名单变更详细事宜,而不允许公示那些只留在选房合同中的信息吗?
若龙华区住建局是将如此重要的信息以配租通告中“未尽事宜”之名而延后至现场打印的合同中的配租逻辑,则是否已经强行颠覆了深圳市人大审议及往年选房前配租通告的“实质功用及规则”?
将上述“可提前公布”的重要信息刻意隐藏而以空白或“大约”字眼代替的“选择性公示”的做法,已失去重要信息“透明、公开”的实质功用,是否已与“非局部失误、而是整体刻意”的掩饰不完善面、不及时、不全面公布项目建设实情等严重事件接轨? “市级的统一标准”是否是要允许将重要的“已确定且可提前公布的信息”刻意只留在现场打印的合同中?一份满载观城苑重要项目信息的“告知卡”中的内容和被写在合同中的“设计建筑面积”等信息难道是在选房当天才被确定的吗?如此不通常理的掩饰做法,是否是担心一旦这些重要信息在选房前被提前公示会导致另一份与今天的观城苑选房名单大相径庭的更加接近真实意愿的选房名单呢?
这份重要参数尚未确定、尚未签订补充协议、尚未交付保证金、充满诸多质疑的“全新的选房合同”,这份将配租逻辑消极倒退到规章制度“空白区擦边球地带”的选房合同,何以能用“这个就算是正式租赁合同了”的说法来强制起到一锤定音的神圣“法律”的效力?这些被留在选房现场才公示、且被称作“就算是正式租赁合同了”的预分配条款与民间强行捆绑“霸王条款”的共通逻辑和本质区别分别是什么呢?
七、“实质上主要只确定了一个房号信息”的合同中做单向约束易滋生“霸王条款”
2019年预分配项目观城苑的选房合同既非往年的《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也非“市级的统一标准”和由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而是龙华区住建局对“市级统一标准”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自行加以改造却并未经过市级主管审核和提前公示的单方面制作,俨然一份龙华区住建局临时自主定义、自行编写的“四不像”合同,而该份“四不像”合同和上述的“单向约束配租逻辑”对于轮候库的轮候家庭来说不合“情”,也不合“理”,同时也处在《合同法》的模糊边界地带!
与市级统一标准配租操作相对比,“市级的统一标准”和由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中均有对甲方(住建局)进行约束,即在对乙方(承租人)约束的条例生效的同时,住建局需同时提供确定的房源面积、租赁起止时间和租金等参数信息。而2019年观城苑的配租操作却严重偏离 “市级的统一标准”对甲乙双方双向约定的合同法规!
而且,这中间出现了一个巨大的“空白地带”――即,从选房到签订补充协议这之间的空白地带。预分配项目观城苑的选房合同将最终租金、入住日期等“未尽事宜”全部归到“补充协议”中签订,但是要如何在合同中约束“住建局通知签订补充协议”的时间呢?即在签订补充协议前,项目的配租方需要对签订补充协议的时间期限与延期做如何明确的约束保障呢?假如观城苑项目因各种原因致两年/三年未能签订补充协议呢?其间的损失和责任要如何划分?
与民间强行捆绑“霸王条款”的签约合同操作相对比,如此一份对广大承租人来说实质上主要只是确定了一个房号信息的选房合同;如此一份在选房时临时打印出的对最终租金和入住时间不做确定性承诺却突然于2019年对轮候库问题一锤定音的选房合同;如此一份在选房时只对乙方(承租人)无法履约单向约束,却不对甲方(住建局)通知“补充协议”签订日期延迟和入住的承诺时间延迟等违约明确约束的选房合同;如此一份只强行将乙方(承租人)于2019年突然往“市级的统一标准”上约束,却对甲方(住建局)提前一年以上配租的非市级常规操作往“市级的统一标准”相反的方向上脱缰狂飙的选房合同,龙华区住建局要如何面对后面可能遭遇到的“除不可抗力外,各种非不可抗力”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租金增加”、“入住时间延迟”和承租人漫长等待入住过程中的各方面损失等风险呢?龙华区住建局要如何面对因这些严重风险可能会辜负承租家庭当初对住建局的信任问题呢?这种异常问题的责任划分和风险预防机制要如何定义?假如观城苑项目因各种原因致两年/三年未能签订补充协议呢?
对于这个“预防机制”,龙华区住建局在这份自定义的合同中提到“出租人不对自身无法预见或掌握的该项目信息,或签订本明白卡以后该项目信息的变化承担责任”,这是否是在讲 “只要签订了选房合同,无论再等待多久,则住建局都可以不对住建局安排的项目后续信息的变化承担责任”呢?则如此一份只对乙方(承租人)进行区别于往年的自定义强行约束、却无法给乙方(承租人)租金/等待入住时间等实质性保障的选房合同,并未对广大承租人的实质性保障保持基本的敬畏!这种“合同中的预防机制”预防了谁?保障了谁?
如此倒退逻辑的“预防机制”一旦在选房时遇到立即退出轮候库的条例,则造成的实质效果便是:住建局对观城苑承租人目前只实质确定了一个房号,则户籍系统就马上显示已在选房当日入住观城苑,承租人只得“忍漫长等待入住于未知日期、完全担任何原因导致的延迟责任于自己”,无论入住日期是提前还是延迟、入住时的具体租金是增加还是减少等不稳定因素,这些都是承租人必须要自甘承受的后果!且该份预分配选房合同条款为未经市级及公众审核公示、更严重不同于往年的自行编辑文本。试问,民间的“霸王条款”也大概只如此吧?
但若在此“霸王条款”的基础上,再遇到上述2020年1月3日强行代表民意讲出居民正耐心等待“入伙”的通告和通告中展现出的高姿态,则,2019观城苑承租人之“冤”已落地生根!若不正视观城苑的违规配租问题、依然强行复制该高姿态的配租模式,则,后续龙华区的预分配公租房项目对应的惠民配租工作要如何在公众诸多质疑面前“尘埃落定”?又如何能维护其公信力?
这种敢于采取单向约束的“自信力”是否在该份预分配项目的选房合同自主制作和审核过程中将“集条款制定者、最终解释权方与甲方于一身“的姿态被抬高了呢?这种2019年的“创新型”操作不仅实质上已与民间强行捆绑“霸王条款”的签约合同操作接轨,更已与“市级的统一标准”的轨道背道而驰。
同时,这些用被抬高的“集条款制定者、最终解释权方与甲方于一身“姿态制作的选房合同重要条款却在选房前从未被明确、清晰地通告公示,这就造成了“自主定义单向约束条款+重要信息不完全/不及时公开+选房合同与配租通告自相矛盾+强行代表民意”的四重高姿态,这种多重高姿态并不接地气,有因此失去公信力的风险!
广大承租人在选房时对配租工作保持的敬畏之心主要体现在:①.对配租通告中普通民众均能读懂的清晰、不混淆且有理论和证明材料支撑的信息条款(如2019年10月18日通告中所延续的“预分配项目选房不退出轮候库,在规定时间内交付保证金后方退出轮候库”)能在选房合同中被100%完整体现而不会被工作人员做临时变更的信任;②.对面向广大公众的政府性合同是“经过人大审议和主管盖章审核”而应该不会是“未经市级批复、自主定义编辑”的合同文本的信任。
现在来看,①观城苑的选房合同与配租通告中自相矛盾;②观城苑的选房合同为2019年自主编辑的单向约束文本。承租人上述的两种信任在上述的自定义合同的“多重高姿态”下已大打折扣!即2019年观城苑选房合同文本在未受充分监管下的自主编辑时的合情/合理/合法性遭受严重质疑,相关部门公信力已严重减分!
本项以上内容皆是对如此一份“预分配项目的选房合同在市级合同示范文本以外自行编辑”的条款内容的合理性进行的质疑!除可以自主制定“配租方案”外,若龙华区住建局在2019年及以后已具备可以完全自由制作选房合同并且不需要市级主管批复和对公众公示的自主权,则以上观城苑选房合同公信力严重减分的问题请龙华区住建局重视并修正!观城苑公租房项目配租安排者肩膀上落下的种种“灰尘”,未来观城苑美好家园的共同建设者愿意帮他们拭去这些灰尘!
八、只追求在系统上“交差”,却淡化事实?
仅仅从系统上来看,龙华区住建局在2019年提早完成“预计2020年12月入住的项目”的系统配租,但为了在系统上完成“交差”,便可将惠民的初心从“尽量缩短承租人的等待入住时间”转移至与之截然相悖的“扩大承租人的等待入住时间”的事实吗?这不合“情”!
事实上,观城苑承租人的户籍系统显示“选房当天已入住观城苑”,却因观城苑项目尚未完工而无法入住,并因尚未签订补充协议而未交付保证金,导致无法完成信息网格录入,迁入观城苑户籍至今仍无法办理,而原户籍派出所却因系统显示已入住观城苑为由急令催促迁出户籍。如此只顾系统而淡化事实,这不合“理”!
依预分配合同中附件二“观城苑保障性住房项目相关情况告知卡”中所述,观城苑地理偏僻,周边无地铁,无商业,行至学校实距3公里外。这里是“电车大厦”,不是“地王大厦”。书记在“民心桥”谈到是否要完善有轨电车时指示:“今后龙华交通还是考虑以地铁为主。”民生柴米油盐均需要搭车去1500米范围的农贸市场去购置。地铁站、学区、医院、商业圈,这些在诸如壹城中心(基准租金为24.2元/(月·平方米))这种“超综合体”的便捷配置上被体现得淋漓尽致的民生属性,却在观城苑公租房(基准租金为22元/(月·平方米))的电车概念这一与未来发展规划相背离和艰难接驳的发展轨道上被边缘化而无法有效地体现!而观城苑的基准租金与这种被边缘化的公租房民生属性的硬性缺陷极其不匹配!与同区公租房项目相比,这种不匹配直接导致民生便捷度等相对指数极低、而租金相对指数极高!
目前观城苑的基准租金只参考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章第十七条的规定,但尚未履行《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章第十八条的规定,尚未与已承租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事实上,入住观城苑后,由于地理偏僻、交通不便、项目没有配套商业等问题所增加的生活出行费用大概是每户每月:交通400元,时间600元,共计1000元),这不合“规”!
且以上这些只在选房合同中才公诸于世的“告知卡”实情,都是认租人无法在选房前通过官方通告的信息能准确评估和计算出的真实民生费用!
如此,便造成了“集条款制定者、最终解释权方与甲方于一身“的配租部门“自主定义单向约束条款+重要信息不完全/不及时公开+选房合同与配租通告自相矛盾+强行代表民意+租金定义只满足局部法规”的五重高姿态!
以上细节均在警示、质疑:龙华区住建局是否将以上多重高姿态自行加持、摒弃惠民的公租房初心、摒弃问政于民、按照自己的创收指标、为自己创造出一个十分不成熟的观城苑公租配租逻辑世界?而这个不成熟的世界处在“市级统一标准”和“往年预分配制度”的空白边界,似悬浮在海中的冰山,以强行“替观城苑承租人代言的通告”只公示水面之上的“系统交差”与“甲方的耐心等待”,却在选房合同中置水面之下的“乙方漫长揪心煎熬”事实和乙方为此付出的史无前例地代价于不顾!
九、通告文字只注重“表”,而忽视“里” ,是“创新”的消极倒退
从源头说起,把预计2020年12月入住的观城苑安排提前一年以上之久认租的操作的确仓促。仓促到说明书中的两房户型图的户型表述竟能出错,并由此诞生出“从以官方文件为准转移到了只能以现场咨询回复为准”的逻辑。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多个承租人在现场咨询了多个工作人员后出现了口径不一致最终导致大范围的选错房间,那么这个失误责任的划分和风险预防机制要如何定义?
对于官方文件中的易混淆说法的名词解释。例如:针对“公共租赁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等重要的、属同类型但易造成歧义的名词,《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七条 中所讲:“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这才是规范严谨的公告写法。则,请问“签订租赁合同(预分配合同)”是如何定义?什么是《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什么是《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什么是“租赁合同(预分配合同)”?什么是2017年/2018年的《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什么是2019年的《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什么是2019年预分配项目观城苑的《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什么是2019年“选房签约流程图”中写明的《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什么是“龙华区的租金定价细则”?这些都不应该只是电话或口头的解释,而应该是被列在每一年度通告公示条例中的明确文字和主管批示的证明材料,同时也是被列在相关部门“公租房选房合同文件变更履历表”中并且经过主管审核、盖章及公开公示过的文字和证明材料。
如果没有经过主管审核、盖章及向公众公示过的合同条例内容在现场打印时被现场工作人员不小心打印失误,那么这个失误责任的划分和风险预防机制要如何定义?这种在我们的政府行政文件要以严谨、全面来极力避免的情况,如今却又再一次出现在龙华区公租房配租通告中,这便是与时俱进下创新的“倒退”!
“合同文件变更履历表”这个程序文件变更需要公司盖章公示的规章,这在一个普通公司里都已是一个基本常识性的要求,何以在龙华区住建局的配租通告和选房合同中将“可以自主定义、可以不公示、事后自解释”的权利凌驾其上?或者是龙华区住建局相关工作人员认为“合同文件变更履历表”和这些变更信息都如此的不重要,以至于连在配租通告中被公示的资格都没有吗?
因此,我们请龙华区住建局提供历年来《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经过主管审批过盖章并公示过的合同文件内容变更履历、这些合同分别适用的公租房项目范围及项目所具备的标准条件,这些公示是对2019年观城苑承租人的交代和对后续的龙华区公租房预分配项目对应的认租家庭的负责任!
同时,请龙华区住建局公示除制定“配租方案”外不需要市级批复、不需要对公众公示、完全可以自主定义的范畴和仍需要市主管部门批复和向公众公示的范畴和流程机制;并公示在2019年观城苑整个配租操作过程中,哪些属于龙华区住建局制定好“配租方案”后在编辑配租通告和选房合同条款时“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范畴,哪些属于龙华区住建局制定好“配租方案”后在编辑配租通告和选房合同条款时“法无授权即禁止”的范畴?深圳市和龙华区是否有对相关部门处在“空白区擦边球地带”并在脱缰狂奔的行政权利的监管机制?从上述配租部门的多重高姿态来看,龙华区住建局是否自行扩大了深圳市和人民赋予其“可以自主定义、可以不公示、事后自解释”的权利范畴?
十、创新的倒退带来的是龙华区后续公租房项目更多的公众质疑,直接影响公信力
“选房家庭对选房项目在选房前全面信息的知情权“、“轮候家庭的三次弃租权”、“在交付保证金前不能退出轮候库的权利”、“观城苑租金定价细则的公示知情权”、“观城苑最终租金标准的批复流程和批复时依据的标准的知情权”等等,这些都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淡化并弱弱弥补因预计2020年12月入住导致的观城苑承租人长达一年的揪心煎熬和“学位”“户籍”无法正常办理等民生问题,而“创新”地将观城苑承租人在往年签订补充协议前的“三次弃租权”在最后一刻现场打印的合同中转化掉,这种拿广大承租人的各项权益“移东补西”、“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并没有对保障房轮候库中的认租家庭、选房人、承租人和神圣的公租房惠民工程保持基本的敬畏!这是“创新”的倒退!
对于“这个就算是正式租赁合同了”这个说法,重要的不是“什么是正式合同”这个称谓的“表”,而是它是否具备确定的房源面积、租赁起止时间、租金等参数并且能对承租人的各项权益不造成影响的“里”。要不然也不会有2019年12月11日龙华区书记信箱中对于“申请学位问题”所提到的 “公租房预分配合同”(而不是正式租赁合同)的说法。
同时,若从源头初心上将观城苑配租安排在2020年入住前两三个月,而非置广大承租人一年多的揪心煎熬于不顾、却强行代表民意发出“居民正耐心等待入伙”的通告,才不会导致相关部门将“是否退出轮候库”从“条件触发性专用条款”的“里”转移到“常量通用条款”的“表”的自定义操作这个“偷换概念”的本质问题!
十一、进阶诉求―――“观城苑特色的‘创新型’公租房违规配租模式”不可再复制!
观城苑承租家庭的基本诉求:对于观城苑已经发生的既定事实,在尚未签订的补充协议中降低原本不合理基准租金,并在签订补充协议前恢复承租人轮候库原排名。这或许是重要的惠民创新举措,远远胜过于将精力专注在报喜不报忧、只顾系统而淡化事实和顾问于法律规章边缘地带的倒退道路上。我们的进阶诉求:愿观城苑降租诉求能终结“观城苑特色的创新型公租房违规配租模式”,该模式不可再复制!
以上表述各项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观城苑违规配租逻辑链条,而非单一局部的安排失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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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观城苑公租房配租过程中违规操作很多,侵害了租户权利,伤害认租家庭利益!导致最后租金太高,承租人无法承受!要求政府给一个合理解决办法,降租是唯一抚恤民心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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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3 10:13 |只看该作者
看完之后很震惊!租金绝对有水分,绝对不合理!没想到一个保障项目的预分配合同里面,竟然公然玩文字游戏,故意设置了这么多的隐性机关和霸王条款!对于一个预计2020年12月份入住的在建项目,提前整整一年配租是相关部门强行安排的,这样安排就必然会导致公众极为关心的学位和迁户籍问题无法顺利解决,于是,相关部门便想方设法试图通过预分配合同里面的隐性机关和霸王条款来试图补上学位和户籍的漏洞,这是早已经策划好的公然侵害认租人权益的行为。并且还公然利用预分配制度的政策法规的不公开不明朗性,试图掩盖违规的事实,还可以美其名曰“我们早就提前为承租人想好了解决对策!”只能说观城苑的水太深!相比最近公布的福田公租房伟禄雅苑等龙华同区内公租房,这两个公租房的租金指数与各项民生便捷度尤其是认租即可入住的安排成熟度,均远远优于观城苑项目,有很大的参考价值!福田区的配租通告均将项目建设的实情一一列出,绝不隐瞒,对公租房轮候库的认租人以极大的尊重,对相关政策法规以极大的敬畏,龙华区的租金制定和配租安排在公信力上确实需要极大的提高!观城苑的租金之所以不合理,是跟这些隐性机关和霸王条款绝对分不开的!正如帖子的标题一样,真的是观城yuān呐!整个来看,帖子中的立意深远,立足敬畏保障房轮候库中的广大民众,人间至诚!希望相关部门及时采纳观城苑的集体降租诉求,用回归的惠民初心驱走观城“怨”气,还观城以美好的“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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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不安怎么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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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观城苑公租房配租过程中违规操作很多,侵害了租户权利,伤害认租家庭利益!导致最后租金太高,承租人无法承受!要求政府给一个合理解决办法,降租是唯一抚恤民心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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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旁边福田的两个公租房比,简直是一个天上,一个地下,观城苑的配套设施完全是不值得这么高的租金,强烈要求降低租金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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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楼主言论,有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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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资料所述,22的租金确实过高,希望相关部门可以考虑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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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降租,楼主提出的问题也代表了我们心中的疑问,希望政府和住建局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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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绝对有水份,有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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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就气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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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帖降租!顶帖降租!顶帖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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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楼主发布很伤心,这种侵害租户权利,伤害平民利益的事情在当今第一线大城市的深圳也会存在,真的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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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之后很震惊!租金绝对有水分,绝对不合理!没想到一个保障项目的预分配合同里面,竟然公然玩文字游戏,故意设置了这么多的隐性机关和霸王条款!对于一个预计2020年12月份入住的在建项目,提前整整一年配租是相关部门强行安排的,这样安排就必然会导致公众极为关心的学位和迁户籍问题无法顺利解决,于是,相关部门便想方设法试图通过预分配合同里面的隐性机关和霸王条款来试图补上学位和户籍的漏洞,这是早已经策划好的公然侵害认租人权益的行为。并且还公然利用预分配制度的政策法规的不公开不明朗性,试图掩盖违规的事实,还可以美其名曰“我们早就提前为承租人想好了解决对策!”只能说观城苑的水太深!相比最近公布的福田公租房伟禄雅苑等龙华同区内公租房,这两个公租房的租金指数与各项民生便捷度尤其是认租即可入住的安排成熟度,均远远优于观城苑项目,有很大的参考价值!福田区的配租通告均将项目建设的实情一一列出,绝不隐瞒,对公租房轮候库的认租人以极大的尊重,对相关政策法规以极大的敬畏,龙华区的租金制定和配租安排在公信力上确实需要极大的提高!观城苑的租金之所以不合理,是跟这些隐性机关和霸王条款绝对分不开的!正如帖子的标题一样,真的是观城yuān呐!整个来看,帖子中的立意深远,立足敬畏保障房轮候库中的广大民众,人间至诚!希望相关部门及时采纳观城苑的集体降租诉求,用回归的惠民初心驱走观城“怨”气,还观城以美好的“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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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3 10:48 |只看该作者
如此违规操作,怎能安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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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城苑神秘的“百慕大”未解之谜,请相关部门进行价格进行公示,参考并结合周边公租房价格,重新评估定价,让观城苑成为深圳市标准高质量的民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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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3 10:55 |只看该作者
看完之后很震惊!租金绝对有水分,绝对不合理!没想到一个保障项目的预分配合同里面,竟然公然玩文字游戏,故意设置了这么多的隐性机关和霸王条款!对于一个预计2020年12月份入住的在建项目,提前整整一年配租是相关部门强行安排的,这样安排就必然会导致公众极为关心的学位和迁户籍问题无法顺利解决,于是,相关部门便想方设法试图通过预分配合同里面的隐性机关和霸王条款来试图补上学位和户籍的漏洞,这是早已经策划好的公然侵害认租人权益的行为。并且还公然利用预分配制度的政策法规的不公开不明朗性,试图掩盖违规的事实,还可以美其名曰“我们早就提前为承租人想好了解决对策!”只能说观城苑的水太深!相比最近公布的福田公租房伟禄雅苑等龙华同区内公租房,这两个公租房的租金指数与各项民生便捷度尤其是认租即可入住的安排成熟度,均远远优于观城苑项目,有很大的参考价值!福田区的配租通告均将项目建设的实情一一列出,绝不隐瞒,对公租房轮候库的认租人以极大的尊重,对相关政策法规以极大的敬畏,龙华区的租金制定和配租安排在公信力上确实需要极大的提高!观城苑的租金之所以不合理,是跟这些隐性机关和霸王条款绝对分不开的!正如帖子的标题一样,真的是观城yuān呐!整个来看,帖子中的立意深远,立足敬畏保障房轮候库中的广大民众,人间至诚!希望相关部门及时采纳观城苑的集体降租诉求,用回归的惠民初心驱走观城“怨”气,还观城以美好的“愿”!
-------------1楼说得太好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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