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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百姓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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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建局,请三思《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办法》(2019年4月29日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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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发表于 2019-6-1 23:12 |只看该作者
那个居心叵测乱讲没有产权的xxxxoooo.(100%房产份额的函就证明了是产权所有人)

感谢深圳论坛为帖子用心良苦 [玫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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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支持楼主的观点,建议政府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安居房买家10年后无偿取得安居房的所有权,不要与民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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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好文。有理有据。政府确实不应该有谋利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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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baidu.com/from=1022560v/s?word=%E5%85%AC%E5%B9%B3&ts=2206535&t_kt=0&ie=utf-8&fm_kl=15d6dd92ad&rsv_iqid=2991859964&rsv_t=8df3ghnGogLMPq50DOn1aSRpFBjHLW0hlG%252BFOydkcEOBsnWEY8bEItFM%252B9IvAm4&sa=ib&rsv_pq=2991859964&rsv_sug4=9627&ss=110000000001&inputT=2621&tj=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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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安居型商品房,是前几年深圳政府的发明,是政府出政策、开发商微利、购房人买单,不是购房人占了天大的便宜!我也是排队轮候,前面几万人看不上,才轮候上其中一处的,是真金白银花了一辈子积蓄买的。当时我们所买房子附近的商品房,价格也和我们买的招商锦绣观园的价格相差不远,当时是信任政府,才选了这么个偏远的旮旯买房。政府当时出的是惠民政策,现在却要让我们这些夹心阶层为了房子的增值交纳增值收益税。如果当时买的是附近的普通商品房楼盘,卖房的房产商和政府,会出来要求他们交纳增值收益吗?连普通商品房都没有,为什么反而是政府的惠民政策要这样要求呢?难道我们这些普通老百姓,就活该被政府像割韭菜一样地没完没了地盘剥?
综上,坚决支持楼主的观点,建议政府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安居房买家10年后无偿取得安居房的所有权,不要与民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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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3 10:18 |只看该作者

这个安居型商品房,是前几年深圳政府的发明,是政府出政策、开发商微利、购房人买单,不是购房人占了天大的便宜!我也是排队轮候,前面几万人看不上,才轮候上其中一处的,是真金白银花了一辈子积蓄买的。当时我们所买房子附近的商品房,价格也和我们买的招商锦绣观园的价格相差不远,当时是信任政府,才选了这么个偏远的旮旯买房。政府当时出的是惠民政策,现在却要让我们这些夹心阶层为了房子的增值交纳增值收益税。如果当时买的是附近的普通商品房楼盘,卖房的房产商和政府,会出来要求他们交纳增值收益吗?连普通商品房都没有,为什么反而是政府的惠民政策要这样要求呢?难道我们这些普通老百姓,就活该被政府像割韭菜一样地没完没了地盘剥?
综上,坚决支持楼主的观点,建议政府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安居房买家10年后无偿取得安居房的所有权,不要与民争利

确实。请住建局多听听群众的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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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安居型商品房,是前几年深圳政府的发明,是政府出政策、开发商微利、购房人买单,不是购房人占了天大的便宜!我也是排队轮候,前面几万人看不上,才轮候上其中一处的,是真金白银花了一辈子积蓄买的。当时我们所买房子附近的商品房,价格也和我们买的招商锦绣观园的价格相差不远,当时是信任政府,才选了这么个偏远的旮旯买房。政府当时出的是惠民政策,现在却要让我们这些夹心阶层为了房子的增值交纳增值收益税。如果当时买的是附近的普通商品房楼盘,卖房的房产商和政府,会出来要求他们交纳增值收益吗?连普通商品房都没有,为什么反而是政府的惠民政策要这样要求呢?难道我们这些普通老百姓,就活该被政府像割韭菜一样地没完没了地盘剥?
综上,坚决支持楼主的观点,建议政府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安居房买家10年后无偿取得安居房的所有权,不要与民争利

说的有理有据,大部分人一生估计只买一次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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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3 12:03 |只看该作者
我买的宝泰雅苑,72.74平方,实际使用面积42,公摊了30平方。政府的公租房和安居房公摊面积都非常高,然后配套设施和绿化都缺,房屋质量普遍比较差,大家用了一生的积蓄来购买,真的没有占政府的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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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支持楼主的观点,建议政府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安居房买家10年后无偿取得安居房的所有权,不要与民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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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4 11:30 |只看该作者
放眼全国,是不是所有城市的安居房,买受人经过10年后,取得完全产权而无须缴纳任何费用?如果是的话,那深圳政府收取,无可厚非。反之,就不应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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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眼全国,是不是所有城市的安居房,买受人经过10年后,取得完全产权而无须缴纳任何费用?如果是的话,那深圳政府收取,无可厚非。反之,就不应该收。

一.自动取得完全产权
.
首先建议漫长的10年到期时让安居型商品房买受人自动取得完全产权而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这符合在购买安居型商品房时安居型商品房让利(依据《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2款)的本意和初衷以及安抚贫富有别而导致的平民无房以及房屋具体分配的不均衡,同时也体现对安居型商品房种种限制、不良配套和10年锁定的补偿。
.
二. 补价取得完全产权
.
深圳市住建局理应按上述第一点行为,但如若实在不同意上述第一点的自动取得完全产权,那么请在《办法》中明确写明或在《办法》中通过公式明确确定补价总金额:

关于补价总金额公式的建议如下:

安居型商品房买受人10年期满后取得完全产权时补价总金额=(原购房时市场评估价-原购买价)*(1-原购房时基准销售价格/原购房时市场价格-1%*申请人在深累计社保年限或累计纳税申报年限孰高者)。
.
上述公式成立的规定性及客观性依据:
(共八点法定及客观理由详如主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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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购买安居型商品房时明确体现的政策是:让安居型商品房产权所有人即买受人以比当时购买普通商品房的人 优惠的价格获得住房。这就是安居型商品房产权所有人即买受人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的初衷和原因。

如果当时购买了安居型商品房的人比当时购买了普通商品房的人的最终结果尤其价格和继承权都还不如的话,那还合理吗?!不合理!那是欺骗!不能打着优待照顾便利为民的旗号挣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约的钱!从逻辑上来说那是对安居型商品房产权所有人即买受人的坑蒙谎骗!

安居型商品房买受人的房产份额是100%!安居型商品房买受人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该称谓详见<暂行办法>)!安居型商品房不是共有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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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的《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

第七条 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
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对特定群体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的条件作出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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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5 11:17 |只看该作者
这次住建局草拟的征求意见稿,有一个非常大的亮点,就是第43条中,考虑补缴人对深圳所做的贡献,并以此作为抵减系数,年限越大贡献越大补缴越小,年限越小贡献越小补缴越大,体现管理当局的一种创新思维,符合深圳一贯创新城市的形象,也是深圳市民的荣幸,但如仍采用申报年限因早期税务申报系数的不完善而使初衷大打折扣。同时,也不应按房产全额作为计提基础进行补缴,应按房产差额作为计提基础进行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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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新办法,老房老办法,“”作为有信用的立法部门,不能用新法去否定老法,因为每次出台时的条件不同,形势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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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购买安居型商品房时明确体现的政策是:让安居型商品房产权所有人即买受人以比当时购买普通商品房的人 优惠的价格获得住房。这就是安居型商品房产权所有人即买受人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的初衷和原因。

如果当时购买了安居型商品房的人比当时购买了普通商品房的人的最终结果尤其价格和继承权都还不如的话,那还合理吗?!不合理!那是欺骗!不能打着优待照顾便利为民的旗号挣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约的钱!从逻辑上来说那是对安居型商品房产权所有人即买受人的坑蒙谎骗!

安居型商品房买受人的房产份额是100%!安居型商品房买受人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该称谓详见<暂行办法>)!安居型商品房不是共有产权房!

支持楼主。
政府不应与民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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