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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原有的安居房业主有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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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的安居房,约定好的10年后变红本,现在不可以了?你们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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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24 08:27 |只看该作者
不变更好,为什么便宜买的房要完全编程私人财产呢,要变成私人财产那么就补交市场差价,这样公平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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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地方政府出台政策可以,最好新房新办法,旧房旧办法。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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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24 08:49 |只看该作者
还是希望政府的政策不要随便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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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24 09:08 |只看该作者
弱弱的问句,政府有没出台红头文件或者出公告说不可以?如果没有的话,这个消息是从何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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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与产权单位签订买卖合同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的申请人累计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满15年,或者年满60周岁且购房满10年,经批准并在向政府缴纳增值收益后,可以取得所购安居型商品房的完全产权。 -------取得完全产权的前置条件,是经批准并缴纳增值税收益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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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whappy937 发表于 2023-2-24 08:27
不变更好,为什么便宜买的房要完全编程私人财产呢,要变成私人财产那么就补交市场差价,这样公平些 ...

知道什么是契约精神不?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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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24 09:55 |只看该作者

第四十二条 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与产权单位签订买卖合同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的申请人累计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满15年,或者年满60周岁且购房满10年,经批准并在向政府缴纳增值收益后,可以取得所购安居型商品房的完全产权。 -------取得完全产权的前置条件,是经批准并缴纳增值税收益

这里没说之前买的现在不能变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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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24 13:37 |只看该作者

第四十二条 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与产权单位签订买卖合同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的申请人累计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满15年,或者年满60周岁且购房满10年,经批准并在向政府缴纳增值收益后,可以取得所购安居型商品房的完全产权。 -------取得完全产权的前置条件,是经批准并缴纳增值税收益

经批准 缴纳增值收益, 这一条 就是首先政府产权方同意了,然后你按实际市价补尾款买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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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24 14:07 |只看该作者

不变更好,为什么便宜买的房要完全编程私人财产呢,要变成私人财产那么就补交市场差价,这样公平些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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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契约精神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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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26 16:53 |只看该作者
“约定好的10年后变红本”,没有这一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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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优秀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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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26 22:13 |只看该作者
如果签订的合同上有条款:10后变红本,那确实不应该改变。
如果合同没有这样的条款,也就无可厚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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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没有官方说不给你补啊,现在只是小道消息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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