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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凤凰街道东坑社区九龙台一期,近期在没有工程报批许可的情况下,在小区商铺边上的人行道上安装了大量的充电桩,
把上百米长的盲道全部占了,属于占用无障碍设施的行为,(详情见附件照片),要求处以1万元的罚款,并责令立即整改拆除。
附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
《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的责任人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罚款;
如果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 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罚款。
国家层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二十八条及第六十五条),国家法律规定对单位逾期未改正的处罚为1万元至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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