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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我想反映深圳市的真用工假派遣的问题
本人2021年通过招聘面试进入华*集团下属的华*建筑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华*建立了事实的劳动关系后,华*管理方让我和外企德*人力资源服务(福建)有限公司(后续称外企福建)通过平台签订电子合同(倒签合同)2024年被公司违法解除后,开始维权。在维权中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发现外企福建在深圳市没有派遣资质。首先他并没有在深圳市设立分支机构,二也没有在深圳市进行备案。下面我们来看几个广东省和深圳市的管理性文件揭露其为何没有派遣资质:1号文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2020年10月28日发布的 粤人社规〔2020】43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指导意见 (五)建立异地劳务派遣业务管理联动机制。各地要加强异地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符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的,按此规定办理;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用工所在地人社部门要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备案信息实时共享机制,将之纳入监管范围。在本省辖区范围内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跨市、县(市、区)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输出地人社部门要加强跟踪监管,负责将劳务派遣单位及其输出劳务派遣人员信息与输入地人社部门实时对接共享;输入地人社部门要将从异地输入劳务派遣人员用工情况纳入监管范围,加强监督执法检查,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输出地人社部门通报。2号文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2017年2月17日发布的 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SZDB/Z 228-2017劳务派遣服务规范 4.15 跨地区劳务派遣4.15.1 深圳市的劳务派遣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市外用工单位服务的,应当接受当地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管理。
4.15.2 市外劳务派遣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深圳市用工单位服务的,应当接受深圳市、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管理。
4.15.3 开展跨地区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交社会保险,并参照本文件规范业务管理。
这个文件前言注明本文件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文件由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本文件由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归口。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协会、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
3号文件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2019年11月18日发布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办法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9]10号第三章 登记备案管理
第七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事项包括机构名称、类型、法定代表人营业地址、出资总额、投资人姓名或名称及其出资额、业务范围等内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备案。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在收齐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并将登记备案信息在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网站上公开
看完这三条法律法规后不知道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还会不会强行说他们有派遣资格当他们的***。
由于外企德*福建没有分支机构没办法给本人及同事们缴纳社保,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应该是用工单位华*为我们缴纳社保。但是华*为了规避自身责任委托外企德*为我们缴纳社保,外企德*不具备条件外企德*委托三家公司来为我们缴纳社保代发工资(广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外包服务(大连)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外企德*人力资源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导致本人目前维权艰难,社保、合同、工资流水不一致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金都没办法做到。
本人现在的诉求是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清他们的违法行为,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9]10号给予其行政处罚(进行公示)、没收其和例外三家关联公司的违法所得(进行公示),其涉及到逃避市场监管和逃避税务监管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深圳市税务局通报。实在搞不懂啊一个省外的劳务派遣公司在深圳捞过界白嫖了五年直到我来维权才终止其不法行为。本人联系方式139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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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0.27日罗湖区政务短信本人做如下回复。第一点虽然本人已经进行劳动仲裁,但是本人提供了违法线索给罗湖区人力资源局,不影响该局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尽责。第二对于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福建)有限公司可以在深圳市开展业务本人答复如下:一、法律适用错误: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二条,当一般法与特别法规定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特别法。具体到劳务派遣领域:
1.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特别规定
该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要求:“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这一规定属于针对劳务派遣跨地区经营的特别程序要求,直接限制了《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的适用范围。即使福建公司的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其在深圳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仍需设立分公司并完成备案。
2. 深圳地方管理规定的补充约束
深圳市人社局转发的《广东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强调:“外省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符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的,按此规定办理。” 同时,深圳本地要求异地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并备案”,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
二、程序合规性缺陷:未履行法定备案义务
即使福建公司的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其在深圳开展劳务派遣仍需满足以下程序要件:
1. 设立分支机构的强制性要求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经营必须通过设立分公司的形式进行,而非直接以总公司名义开展业务。这一规定旨在确保用工所在地行政机关能够有效监管劳务派遣活动,包括社保缴纳、用工规范等关键环节。 福建公司在深圳无任何分支机构,其行为已违反这一强制性规定。
2. 备案程序的法定性
分公司设立后,需向深圳当地人社部门提交包括营业执照、经营场所证明、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材料进行备案。 福建公司未履行备案程序,导致深圳行政机关无法对其用工行为进行有效监管,直接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关于劳务派遣协议备案的要求。
三、事实认定偏差:混淆主体资格与实际经营行为
罗湖区人社局的答复存在关键事实认定错误:
1. 主体资格与经营行为的分离
福建公司虽持有劳务派遣许可证,但其在深圳的经营活动需通过合法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分公司需依法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福建公司在深圳无分支机构,其以总公司名义直接派遣员工的行为,属于“异地无证经营”。
2. 社保缴纳义务的属地性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若劳务派遣单位未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则由用工单位代其办理参保手续。 福建公司在深圳无分支机构,且未委托用工单位代缴社保,其行为同时违反了社保缴纳的属地管理规定。第三点本人并没有反映失业登记办理事宜,本人是反映贵辖区内单位北京润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真用工假派遣混同用工,违法转包社保,代发工资,导致本人社保,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不一致,没办法进行失业登记,没办法领取失业金。请贵局工作人员看清楚了再做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