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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回复深(宝)社稽投告[2023D]T1190号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szoy    时间: 2023-11-29 13:55
标题: 请回复深(宝)社稽投告[2023D]T1190号问题
请回复深(宝)社稽投告[2023D]T1190号
这是网上看到一个关于社保追缴期的投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如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按时足月缴纳社保是每个企业的义务,也是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的义务与权利。我感觉此处理有失公平。人社部早在2017年有答复,当劳动者提出追缴时,应进行受理。没有什么所谓的两年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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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养老保险追诉期答复

一、关于追缴时限问题。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为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时效规定,系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同时,该条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分为两款,在执法实践中不能仅依照第一款的两年时效规定,还需综合第二款规定,即“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以确定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时效。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

因此,地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实践中,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一般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追缴和处罚,而地方经办机构追缴历史欠费并未限定追诉期。
我们认为,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侵害参保人员权益,直接削弱基金支撑能力,加重了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影响社会稳定。

为此,我们高度重视欠缴清理工作,采取多种措施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工作,促进基金应收尽收。为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强化征缴清欠工作,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一款2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对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以减少企业职工临近退休时要求企业足额补缴欠费的问题发生。

由此可以,深圳只对其二年内的进行追缴是否与人社部所规定相违背。

现在的职工整体素质越来越高,维法意识越来越强,希望执法机构也能与时俱进,个税申报数据早已实际全网共享了,还由企业自由申请最低缴纳基数早已过时。目前我公司均有多员工在申请追缴的路上。以前公司有少缴末缴现象太多了,但现在员工法律意识也越强了。我也希望能引起相关机关的重视。

作者: 一年冲浪365天    时间: 2023-11-29 16:37


作者: szoy    时间: 2023-11-29 17:15
我认为深圳不能追缴,只以两年期限的时效性为适用依据错误。人社部的回复更具有权威性。应足额缴纳是每个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
作者: szoy    时间: 2023-12-21 15:50
终于给广大员工增加一点信心了,从2024年1月开始,不再是最低工资作为社保缴费基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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