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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司没有成立前,签订股东协议时,应当具有的条款 [打印本页]

作者: angle_999    时间: 2023-8-28 11:37
标题: 公司没有成立前,签订股东协议时,应当具有的条款

股东协议,这里指公司成立之前,由股东针对设立公司的权利、义务作出约定的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资额、出资方式、股权分配比例及方式、分红、公司名称、等等。那么,我们在起草类似协议时,底层逻辑应当注意什么呢?实践中无非是以下若干项:        首先,确定公司的名称、宗旨与目标,也就是说,设立公司的价值取向,还有公司的战略目标及定位,这些需要给予明确进行界定。       其次,需要明确确认出资额与认缴时间。现在设立公司时除了证券、银行、保险、担保等常见的诸如此类的公司需要实缴注册资金,其他类型的公司,大部分施行认缴制注册资金。而且,现在对出资形式并没有强制性规定。        再次,在做传统股权分配的同时,应当预留股权池。当代公司,在设计股权分配比例过程中,可以考虑预留股权池这个问题,用来吸引投资者、留住人才、吸引人才。那么股权分配比列设计完以后,紧接着需要设计行之有效的分红比例。        再其次,可以针对资金管理、公积金留存、知情权、权责、薪酬、股东表决权、股东权利与义务等等做出明确,而又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现阶段,可以使用,将来也可以使用的设计方案。        再再其次,主要体现在股权上,譬如:股权激励与股权稀释,股权锁定还有股权转让事宜,做出合理、合情、合法设计。这里面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资入股、减少原有股东持股比例、股权激励类型、股权转让限制条款、股东进入与退出、产品类型限制等等吧。        最后,公司设立成功,可以呀,有公司法及其解释一二等等还有《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的权利、义务、责任,有详尽、具体的规定。那么,公司若是不能成功设立,此时因为设立公司,而发生的实际费用还有个人成本,因为公司没有设立成功嘛,因此讲个人成本,怎么办?若是有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损失怎么办?给第三人造成损失,又怎么办?等等类似这些,这都需要在股东协议中约定具体、明确!        在实际运营过程中,需要股东之间签订股东协议的情况,太多啦,本篇重点强调的是,公司没有成立前,股东为了设立公司而签订的股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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