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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实验学校综合楼物业管理单位从未依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将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物业管理费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予以公示。鉴于前年楼栋电梯故障后,物业管理方声称专项维修资金已无结余,却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资金使用凭证,并把责任推卸给已经离职的收费员,严重侵害业主知情权与监督权。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现要求该物业管理方,通过楼栋公示栏、楼栋业主微信群等渠道,立即公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储的账户信息、余额、近两年度收支明细及物业管理费使用明细,并自本次公示之日起,按月定期公示上述全部信息。《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请区住房建设部门根据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物业管理方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切实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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