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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5年12月24日与买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完成定金支付,次日补足剩余定金,交易已实际发生,并于2025年12月29日领取房产证。按当时政策,房屋可按原登记日期计算满两年起始日,无需缴纳增值税。2026年1月4日,被申请人出台新规,要求自2026年1月1日起,商品房满两年时间从取证时间起算,且对2026年1月1日前已实际发生的交易“一刀切”适用,未遵循“既往不咎”原则,严重损害本人合法权益。
诉求:
1. 撤销被申请人2026年1月4日作出的上述行政行为;
2. 对本人2025年12月24日的商品房交易,按原登记日期计算满两年起始日,免除相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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