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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需于民] 市民投诉某地产公司存在预售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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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5 22: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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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简述】:
本人12月中旬购买深圳华*地产有限公司预售新房,龙华区深**樾府,签订认购书后,调查发现,开发商及其销售人员存在严重欺骗消费者、虚假不实承诺、不利因素未告知、逼单、营造虚假抢购氛围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开发商违法违规行为】:
1. 虚假不实承诺:我所购买的房子阳台正对地铁4号线,地上敷设,红山段到上塘段之间,噪音大,销售承诺此路段后续会做隔音棚降噪。后经调查,政府并无此规划。
2. 欺骗消费者:房子冬天采光差,主要生活空间都严重缺乏日照,看样板间时,询问销售日照问题,销售人员表示我所在的房子位置比样板间高,有日照。后面经过我实际拍照调查,发现房子日照极短,冬天上午就半个多小时日照,下午16点前无日照,。
3. 楼盘不利因素信息未告知:没有依法依规主动告知楼盘的不利因素,也没有带我去到项目不利因素展示点查看,只顾着催问转账交钱,交钱之前无提及任何项目不利因素。项目不利因素告知书在一个角落里,一般根本看不到。入户门口处存在通风烟井,严重缺陷未告知未提及。
4. 逼单、营造恐慌抢购氛围:不断问我有没转账交钱,洽谈阶段时不时跟我说有其他人看中这套房,谁先打钱房子就是说的,营造不实恐慌抢购氛围。
5.售楼部张贴公示虚假信息:公示的主管部门投诉电话,市住建局电话0755-83788067为虚假号码,拨打提示空号。

【投诉过程】:
尝试和开发商沟通无果后,首先找了市住建局投诉,市住建局告知不归他们管,说他们只负责政策制定,要找龙华区住建局处理,于是打了龙华区住建局的投诉电话,电话转了一道又一道,给了一个电话,连续两三天都打不通,同步提交了邮件反馈和民意速办,打了几十上百个个电话后终于接通后,区住建局每天回答的口径都在变化,答应的事情基本做不到, 只能每天每天跟进问询,到最后直接简单短信回复了一个办结,结果啥都没处理,针对上述开发商违法违规问题,要么踢皮球给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么就和稀泥推诿,说没法核实,又说不属于规定要求,总之就是啥都不处理,让人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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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6 09:00 |只看该作者
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授权发布: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反映的相关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关于“开发商及销售人员欺骗消费者、虚假不实承诺”问题,根据《广告法》第二条规定,销售人员通过口头、微信聊天等方式属于点对点即时交流信息,不属于商业广告活动。
  关于“未告知楼盘不利因素”问题,经查,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已公示项目沙盘、图纸、《深圳市房地产认购书》及其补充协议、《**府项目购房风险告知书》、《**府买卖风险提示》等材料。且项目展示中心公示了项目销售控制表,房源销售情况已在售楼处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材料符合要求,不存在刻意隐瞒的情况。
  关于“退房退款”问题,该事件属于双方之间基于相关合同引发的民事法律纠纷,建议进一步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依据合同或相关约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接下来,我局将继续督促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于项目销售现场展示公示材料,并规范企业销售行为;同时督促开发企业与业主做好沟通工作,解答业主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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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5 22:4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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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6 10:36 |只看该作者
筑牢市场诚信基石,打造诚信消费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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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原文: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56d4bed82d352fa9a0cdc850e97778.html

-------开发商虚假承诺,构成明显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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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去售楼部和开发商沟通,开发商安排了一个人,到大厅里面的小屋子里跟我谈。
这位开发商的人,他给我讲了两个很炸裂的观点:
1.10万块钱就当是我给家人买首饰,首饰丢了;
2.他们退钱给我就属于国有资产流失。

这还不算完,这位开发商的人员,在小房子里,告诉我,让我注意身体,照顾好家人,这含沙射影的话,差点给我整吓尿了……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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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开发商的人员,反复讲,让我注意身体,至少3到5次。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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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9 14:28 |只看该作者
我没有钱,不用去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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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虚假宣传、哄抢逼单:
属于《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中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第(三)点:
(三)捏造、散布涨价或者房源断缺等信息,哄抬价格,引发市场恐慌,推动商品房价格过高上涨;
二十五条第(七点)点:
(七)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原文链接:
http://www.gd.gov.cn/zwgk/wjk/zcfgk/content/post_25315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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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4 11:27 |只看该作者
在这个领域,相关监管 严重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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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委托的场内销售经纪机构,部分销售人员无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认证的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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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销售人员及销售经理都有说地铁4号线红山到上塘段敷设隔音屏降噪。其代表的是开发商企业的行为,且有录音、微信聊天记录为证。如果他们代表个人行为,那么他们有什么资格卖房给我?房子是企业的。这么明显的悖论无需多言。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证据,包含文字、文档、图片、语音、视频等多种形式。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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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销售人员代表的是开发商企业的行为,销售人员在给我售房过程中的交流信息有录音、微信聊天记录为证。如果他们在工作过程中,代表个人行为,那么他们有什么资格卖房给我?房子是企业的。这么明显的悖论无需多言。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证据,包含文字、文档、图片、语音、视频等多种形式。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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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正是由于开发商销售人员给我传递的错误的信息,才促使我做出认购房屋的决定,因果关系客观存在,其明显违反了该条法律之规定。开发商的销售人员代表的是开发商企业的行为,其履行的是开发商的职务行为,销售人员在给我售房过程中的交流信息如果仅代表个人行为,那么他们有什么资格卖房给我?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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