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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社保局领导:
我是曾在深圳特*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的员工,现就社保问题向贵局咨询。
根据我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我在特*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了五年,合同期间工资为每月1.3万元。具体合同签订时间为2016年8月11日至2017年8月11日,续签期限为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然而,公司一直按照深圳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来为我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我早已于2021年8月份与该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公司地址位于深圳市龙华区 。现想咨询以下问题:
1. 根据我在该公司的实际工资收入,我是否有权向公司主张补缴社保和公积金的差额?
2. 如果可以补缴,具体操作流程是什么?我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3. 个人需要补缴的金额大致是多少?
4. 现在申请补缴是否已经过了时效?
5. 离职时已和单位签订了无任何纠纷的协议,还可以就社保补缴一事来主张权益吗?
希望贵局能够提供详细的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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