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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振X峦X谷花园二期(振X天峦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长X物业集团,私营企业)违反《民法典》第二百七八条和《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8项“(八)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物业用途。”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
物业企业未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未依法依规申报审批,破坏小区内公共绿地面积约20平米,在此建设垃圾站(振X天峦小区7栋2单元前方绿地)。违反《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其他违反相关规定,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等共有物业用途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企业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小区业主通过12345热线反映问题后,没有依规查处违建,没有回复绿地。 请龙岗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乱设摊点、占用和损坏绿地、擅自伐移树木、违规养犬、户外广告、垃圾分类、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等行为的监督检查。请龙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至今为止物业服务企业继续违建,拖延处理,让物业服务企业完成违法建设竣工。 请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拆除违建,恢复绿地,对违建施工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附: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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