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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提出“十不得”要求 罗湖区人大常委会健全监察司法委委员履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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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5 21:1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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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罗湖区人大常委会出台《罗湖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与司法人员接触、交往的行为守则》,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在全国人大系统内创新提出“十不得”要求,筑牢履职监督廉洁防线。此举也是为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规范罗湖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与罗湖区司法人员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维护法治权威。

据悉,罗湖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相关规定和法规制度要求,结合罗湖区人大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行为守则:

(一)不得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向司法人员请托说情;
(二)不得要求司法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不得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四)不得要求司法人员违反规定提供案件咨询意见或法律意见;
(五)不得请托司法人员为案件说情打招呼或联系案件承办司法人员,打听办案机关内部对案件的办理意见、案件办理情况、工作秘密,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六)不得利用与司法人员的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干涉、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办理;
(七)不得利用司法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举办婚丧喜庆事宜等时机,向其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
(八)不得以交易、提供干股、合开公司、合作投资理财、提供金融担保等形式向司法人员输送利益;
(九)不得安排司法人员参加开业庆典、健身、娱乐、外出旅游等活动,出资为司法人员及其亲属装修房屋,支付、报销其他各种费用等。
(十)不得从事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行为。

“《守则》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健全监察司法委委员司法廉政风险防范控制机制,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监察司法委与司法人员关系,有利于进一步防范通过监察司法委的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行为的发生,着力构建监察司法委与司法人员的‘亲’‘清’关系。”罗湖区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用“三个有利”介绍了《守则》出台的意义和积极作用。

记者了解到,在罗湖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分工中,监察司法委主要负责研究、审议和拟定涉及罗湖区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议案,听取司法机关的相关工作专项汇报,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或者建议。在日常的监督工作中,监察司法委委员与司法机关接触、交往较多,存在干预过问案件、非正常交往等违反“三项规定”的风险隐患,为划清交往、接触的界限,补短板、填漏洞,织密制度笼子,确保“三个规定”在监察司法委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罗湖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多次提出意见建议,监察司法委组织起草研究,经多次会议讨论,最终明确以“十不得”划定交往、接触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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