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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料] 小区物业及长期不在本小区的所谓业主代表弄的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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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17 20:2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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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标:建安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弄了个不在这边居住的人(是业主但是不在这居住),作为代表,要求小区物业电动车统一停放严重影响小区居民出行的便利性,自行车出行在出口都磕磕绊绊…请求政府督促本小区的业委会代表及物业的行为合法性。设定的位置占用了消防通道1.2米…出入口增加横杆出入及不方便。自己本分楼栋楼下有个房间当时规划用途是(杂物及停放摩托车/电动车)该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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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18 11:40 |只看该作者
【关于 顶层设计完善 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 指导细则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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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国安邦,重在基层。业委会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与居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应该明确业委会法律地位。业委会如何公开、公平成立并良序运转,事关城市社区千家万户,是民众参与基层治理和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指出“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居委会及相关部门“指导”组建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委会(换届小组),再产生本小区业委会候选人名单。不应该让“指导”成为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 门槛、阻力!应该让此成为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 助力!目前需要尽快完善 关于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让城市基层社区积极、依法、公开、公平、规范推进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首先,在人民群众身边提名什么样的人?倡导什么样的社会价值观?弘扬(形成)什么样的社会风气?这个“筹委会(换届小组)”怎样推荐/审查候选人的指导原则尤为重要!如果参选报名人数多,建议参选人之间采取差额投票淘汰法,要能代表广大群众利益,获得广大人民群众信任,不能被相关利益方所操控“代言”,不能“候选人一箩筐,什么都往里装。”结合城市基层特点和很多社区多年经验,推荐/筛选出的候选人建议遵循以下原则:

两个基本原则:
1.必需有“德”。候选人必需是 爱国爱家爱社区,没损害民众利益、邻里关系和谐的业主。
2.必需有“闲”。候选人必需是 长期在本小区居住,有时间精力参与社区事务/治理(例会)的业主。

两个优先原则:
1.有“爱”者优先。乐于奉献,积极参与社区公共服务和长期参加义工活动的热心业主优先。
2.有“才”者优先。城市社区(业委会)需要更专业团队来协作与服务,如有从事相关 财务、律师 等职业经验的业主优先。

其次,对小区业委会候选人名单公示环节也非常重要,不能把“公示”当摆设走形式。城市社区居民因工作繁忙,邻里间很多缺乏了解和沟通,建议候选人需要提供竞选(视频)演讲或开展竞选交流会,增进互相认识、了解 候选人的优势及对社区建设好的建议;要完善候选人名单公示环节的反馈/投诉机制。对群众提出的异议(投诉)要有处理及回复,如果此中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纪委(监察)部门应该介入取消参选人资格,追责相关部门人员责任。

最后,应将城市基层每个社区推进业委会成立和运转情况,纳入基层相关部门人员的业绩考核(评价)指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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