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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需于民] 投诉罗湖区翠竹街道田贝三路99号长期明显违建!(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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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14 14:01 来自:深圳论坛手机版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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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离罗湖区翠竹街道办执法队驾车约7分钟的田贝三路99号 ,繁忙路段,车水马龙人多地方处 ,长期明显违建,公开违建, 请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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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2楼
发表于 2026-5-15 16:21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所反馈的情况我街道已收悉。我办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到现场核实情况,制发《协助调查通知书》,经现场核查,该建筑物为玻璃、钢架与集装箱的混合构筑物,建在田贝三路101号楼栋大院内(田贝三路99号地址有误)。我办执法员已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房产信息与城建档案馆调取图纸(因该建筑建成时间久远,房产信息与图纸相关单位均无法提供)。为了解田贝三路101栋权属情况,我办对租户进行询问,制作笔录,获取租赁合同,确定了田贝三路101栋的权属情况。经与租户确认,该位置由上一任租客建成,形成时间约在2017-2018年,退租后未拆除,房东用于出租收益,由于房东年事已高,我办已约谈其子女,对田贝三路101号东北角的违法搭建物进行现场勘验。目前,我办已对当事人制发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其拆除违法搭建物。感谢您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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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第三十四条  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经本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每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在批准延期后将延期事项告知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第三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拆除。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拆除违法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并将限期拆除通知张贴在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显著位置;
      (二)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违法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所在区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予以拆除。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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