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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莲花街道办事处、景田派出所、狮岭社区工作站:
我是香蜜新村西区6栋CD单元业主。长期受本单元**住户(核实为租户)制造的持续性、恶意性严重生活噪音侵扰,虽经社区警务室、社区工作站多次上门训诫、教育、协调,该租户仍屡教不改,任意妄为的持续、不分时段的肆意制造生活噪音。
一、噪音具体表现形式:
1. 凌晨家具拖拽声:常在深夜不定时及凌晨6时许,传来重型家具在硬质地面上猛烈拖拽声,突如其来,令人心惊。
2. 硬物坠地声:不定时出现重物从高处坠落的沉闷巨响,伴随楼板剧烈震动,常于深夜将人惊醒。
3. 儿童剧烈跑跳声:晚间不定时儿童持续性奔跑、蹦跳产生的连续冲击声通过楼板结构传导,形成持续性低频噪音。
4. 大力关门引发墙体震动:频繁出现用力摔门、砸门引发墙壁及楼板明显震动,震感极强。
5.凌晨6时左右全家拜佛念经,音乐声音极大,在本单元高楼层也清晰异常。
上述噪音行为日夜交织,尤其集中在法定休息时间(22:00至次日6:00)频发,已完全超出邻里正常生活声响的合理限度,致使本人及家人长期处于精神紧张状态,睡眠严重不足(家中有幼儿因生活噪音已出现精神萎靡、无法自主入睡的情况)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
二、物业不作为事实陈述:
自发现问题以来,本人及其它受噪音影响的业主多次在香蜜新村业主群、电话、微信群反映要求物业履行管理职责,对**住户进行劝阻和调解。然而,物业管理处大多数时段采取装聋作哑、推诿塞责的态度:
1. 口头答应“会去沟通”,“了解情况”实则从未主动采取任何实质性措施;
2. 多次承诺“已通知房东”,但噪音问题不仅未解决,反而愈演愈烈;
3. 对夜间业主多次群上反映置之不理,从未提供任何书面回复或处理进展说明;
4. 物业工作人员甚至以“晚上下班,没人处理”为由推卸责任。
物业管理处的长期不作为、装聋作哑,实质上纵容了**住户的违法行为,致使本人及其它受影响的业主合法权益持续遭受侵害。
三、法律依据及处理诉求
根据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新法对社会生活噪音扰民作出了更为严厉的规制:
1. 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 新法亮点:此次修订大幅提升了对噪音扰民的惩戒力度,从过去最高500元罚款升级为最高可处十日拘留,威慑力大幅提升。同时,噪音认定不唯“分贝论”,长期故意制造噪音干扰他人生活,即便未达分贝限值,仍可能被追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5.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督促承租人落实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等相关规定,发现出租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排除或者督促承租人处理,无法排除或者承租人拒不改正的,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刑事案件、治安危害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不得出租。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出租人责任: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基于上述法律法规,本人郑重提出以下诉求:
1. 请公安机关(景田派出所、社区警务室)依法介入:对**住户的噪音扰民行为进行处理,依据2026年新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对其予以警告、罚款乃至拘留处罚。鉴于其长期、恶意、屡教不改的行为性质,已符合“情节严重”认定标准,请依法从重处理,(对该租户长期持续扰民行为督促业主令其清退、搬离)
2. 责令**租户立即采取有效降噪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铺隔音地垫、家具加装静音脚垫、严格约束儿童活动行为、禁止凌晨搬动家具及凌晨时段的拜佛念经迷信活动产生噪声等,从根源上消除噪音侵害。
3. 请街道、社区依法追究物业不作为的责任:对香蜜新村物业长期装聋作哑、拒不履行劝阻调解职责的行为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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