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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退伍老兵。为了响应国家号召,自力更生,我在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社区新和河大道4号3楼,与深圳市**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91440300MAE7TRKU6B)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了该公司在沙井街道共和社区新和大道4号第3层326号房并开设了公司。约定租期从2025年5月1日到2026年4月30日。该公司还收了我三个月的押金2040元。2026年3月17日,我们在办公室,发现我们公司的牌子被拆掉了,还有我不认识的姓陈的也在,他说**产业已经把房间租给他了,还向我展示了他们的租赁合同,租期是从2025年3月15日到2027年3月31日。我当场联系**产业,才发现他们竟然背着我,在合同期内把我公司的场地,也租给了这位姓陈的,我们已在2026年2月2日支付了2、3、4月租金。这是证据确凿的一房多租,也违反合同。另外还在我租赁期间将办公地址给其他公司挂靠地址,已被我发现多次这种情况并拒绝挂靠,我跟**产业的沟通,让他们赔偿我的损失,并且恢复我的使用,他们老板不同意。根据《民法典》第577条、第584条、第708条:一房多租导致无法交付,构成根本违约,需退还租金、押金、赔偿损失(装修、搬迁、违约金)。我公司牌子也被搞掉了,用不了,还需要搬迁,我让他们退还我的押金和一个半月的实际上的租金损失,还有我的搬迁费用,怎么这么蛮横?我活该被欺负吗?非要把人逼到这种份上吗?相关部门请帮帮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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