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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涉嫌诈骗罪及传授犯罪方法罪的高二少年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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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0 17: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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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即将来临,16岁高中生严某,同学眼中的电脑高手,却因涉嫌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刑事追诉。这个涉嫌两个罪名的少年犯罪嫌疑人将面对怎样的法律后果?

事情起因于2018年11月,严某利用某电商超市7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在某电商超市网购各式商品,收到商品后上传虚假退货快递单号,骗取某电商超市退回购物款累计9800元。后严某将此诈骗商超的方法先后传授给身边的韦某等7名同学,向每人收取1000元“传授费用”。随后get到这一方法的韦某等人分别学以致用,如法炮制,各自骗到电商退款超6000元。

案发时,严某已经年满16周岁,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未到16周岁的,只对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8项重罪负责。16岁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即严某需要为自己的诈骗电商及传授犯罪方法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时严某是在校高二学生,即将迎接人生最重要的高考,如果对他进行刑事追诉,将导致这个孩子与高考无缘,对未成年的他来说无疑是重大的打击和挫折。

司法实务中,对已满14周岁,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但严某涉嫌诈骗和传授犯罪方法两个罪名,对犯数罪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实务中很少适用。涉嫌两罪的严某能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结合案情的特殊性:虽然严某利用网络实施诈骗,但并非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属于普通诈骗犯罪;其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并无逮捕必要;加上面临高考,检察机关最终对严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再依据过往类似案件及有关量刑指导意见,虽然涉嫌两罪,但严某的综合刑期应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必须满足的一个条件。

在严某家人主动退赃后,取得了被害方电商超市的谅解;又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最终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是6个月。

2020年6月,根据严某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间的表现,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严某在随后的高考中考上大学,走上了人生的正途。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意义解读:

目前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都是以成年人犯罪为基准设计,而对涉罪未成年人刑罚,需要充分考虑“教育、感化、挽救”的保护宗旨,及在刑罚量刑方面的相适应性。

根据案情对满足一定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利于促使涉罪未成年人的悔罪,摆脱犯罪因素,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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