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珈誉府5区业主违法出租共有产权房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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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13 13: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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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14 07:27 |只看该作者
《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第四章 监督管理 中的 第三十四条 规定如下:
        第三十四条  购房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擅自互换、出借、出租共有产权住房的;

  (二)擅自转让、抵押所购共有产权住房的;

  (三)将共有产权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

  (四)擅自改变共有产权住房使用功能的;

  (五)擅自改建、扩建共有产权住房的;

  (六)其他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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