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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住建局我是深圳市罗湖区湖滨新村的业主,湖滨新村1、2栋楼底层物业自小区竣工起,规划用途明确为车库,属于非经营性配套。然而长期以来,该部分物业屡次被违规改造为商铺使用,近年来更是变本加厉,开设了多家餐饮店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六项,物业管理区域禁止“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共有物业”;同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对该类行为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业主已多次向贵局投诉,但时隔一年,违规经营仍在继续,未见实质处罚与整改。我们恳请贵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1、对违规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2、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恢复车库规划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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