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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
我委于2019年印发的《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健规〔2019〕4号)(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届满。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为继续规范我市医师执业行为,我委结合深圳实际,对《办法》内容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第十二条规定,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就《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4年9月23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25号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1316室收,联系电话:88113878(邮编51803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haoy@wjw.sz.gov.cn,并在邮件标题中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
市卫生健康委 2024年8月22日
相关附件
附件1: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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