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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 投诉盐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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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1 10: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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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盐田区生态环境局不履行行政责任,疑似包庇众容违法单位。
盐田区洪安路21号原长江仓地块处于居民区且紧邻学校。该地块为待建房居住用地,属居民区。目前由深圳市*兴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在此开展严重扰民的货柜堆场业务。
该堆场每天夜间超时通宵进行提柜作业,产生严重超标的巨大噪音,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的作息生活。超标排污的堆高机黑烟滚滚,严重污染环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居民多年来反复投诉却不起任何作用。无论投诉到哪里最后都是转回盐田区生态环境局,可该局根本不立案不依法处理。群众投诉无门!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盐田管理局作为法定的环境噪音执法单位不依法执法,面对市民多年反复投诉每次复制同样的空话套话回复市民,隔靴抓痒地所谓要求违法单位要如何,未依法处罚违法行为,未落实整改措施,未跟进整改效果,未履行行政责任。图片实在太多,就不一一上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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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盐田区生态环境局的忽悠式执法回复(这个话术用了4年了,只改一下日期)
再次向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投诉盐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不作为未履行法定职责。

一,以下是市民反复投诉盐田区洪安路21号长江仓夜间噪音扰民违法行为得到盐田生态环境局的回复:
【深圳政务短信平台】市生态环境局盐田管理局关于您反映的噪声扰民问题,已于2024年6月9日办理,具体办理情况如下:我局工作人员于2024年6月9日14时10分到现场处理投诉,被投诉对象为长江仓堆场,位于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洪安路21号,主要从事集装箱仓储及运输服务。现场检查时,堆场内一台堆高机正在进行作业,门口有货柜车进出。噪声主要来源于堆高机运营作业、货柜车鸣笛和启停过程。针对长江仓堆场作业噪声扰民问题,我局工作人员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已对长江仓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堆场合理安排作业区域,优化作业时间;二是加强对堆场的巡查力度,督促堆场落实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针对长江仓堆场违法问题,我局已对该企业立案2宗,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3月27日,我局监测到堆场存在噪声排放超标行为,已进行立案。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大该片区的日常巡查与监督管理力度,督促企业做好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联合交通、交警、街道等单位跟进处理堆场噪声扰民问题。今后如您发现辖区存在其他环境问题,请联系我局,工作日(9:00--18:00)电话:22741523或每日24小时电话:13632628631。市生态环境局盐田管理局 2024年6月12日


二,对深圳市盐田区生态环境局对长江仓夜间噪音扰民违法行为忽悠式“执法”结果反馈:

1,并未合理安排作业区域,并且愈演愈烈,堆柜面积越来越大越来越靠近居民小区。夜间违法噪音扰民仍在继续。
2,并未优化作业时间,通宵作业仍在继续。夜间也从未有执法人员前来执法阻止。夜间违法噪音扰民仍在继续。
3,并未有任何噪声防治措施,夜间违法噪音扰民仍在继续。
4,并未见到有加大该片区日常巡查力度。夜间违法噪音扰民仍在继续。
5,并未见到有联合交通,交警,街道执法的任何表现。夜间违法噪音扰民仍在继续。
6,打夜间值班电话从未有执法人员前来。夜间违法噪音扰民仍在继续。
7,执法行为持续多年,市民投诉多年,你局仅立案2宗,请问你们尽职了吗?
8,超标排放,黑烟滚滚的堆高机仍在作业,并未有任何改变。
9,以上回复话术已用多年,每次仅改一下日期回复就算执法完成,你们尽职了吗?

综上所谓,盐田区生态环境局根本没有进行执法,仅仅是空话回复。
请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投诉你的下级单位,你将投诉信转给下级单位自行处理自己,这是什么逻辑的行政流程?你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的职责是什么?你不起任何监管责任吗?
请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市局这一级)界入调查此违法问题,监督你的下属执法机构依法执法,履行你们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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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1 11:09 |只看该作者
请注意这是一块居住用地,这是居民区,不是物流仓储用地,。原来说是作临时停车场缓解货柜车停车难问题,现在却搞成了堆场谋利,还违法超时作业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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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5 08:44 |只看该作者
该地块停车场没有经营许可证,没有按法规要求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停车场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停车不开发票。
停车场擅自改变用途作为堆场,涉嫌违法违规。是交通局管理不善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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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5 08:46 |只看该作者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检查。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延误检查。
现场检查时发现使用的设备和设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责令暂停使用该设备和设施或者限制设备和设施的运行时间。被责令单位和个人应当暂停使用或者按照规定时间使用设备和设施。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拒绝、阻挠、延误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要求暂停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间使用设备、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三万元罚款;一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自第三次起每次处五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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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洪安路21号原长江仓地块地处居民区及学校旁边,该地块为居住用地,在居民区内。现深圳市荣*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在此开展严重扰民的货柜堆场业务牟利。
该堆场每天通宵进行提柜作业,产生严重超标的巨大噪音,严重影响周边市民的作息生活。超标排污的堆高机黑烟滚滚,严重污染周边环境。
无论投诉到哪里都是转盐田区生态环境局。该局长期采取踢皮球战术,面对市民多年反复投诉每次用同样严重失实的空话套话回复市民,未依法依规严格处罚违法行为,未落实整改措施,未跟进整改效果,未履行行政职责。持续5年多的噪声违法,仅立案处罚过两单,还说他们已加强了执法,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违法行为应按日处罚,如能严格依法执法,违法企业怎敢如此猖狂?严重怀疑相关人员涉嫌利益输送。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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