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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需于民] 疑东晓街道办不作为松*公寓业主委员会换届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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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帖
发表于 2023-7-17 14:22 来自:深圳论坛手机版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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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晓街道办事处相关主管人员不作为,导致松*公寓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难以推进,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之第四士二条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任期与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个月前,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党委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基层觉组织、辖区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员组成的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以下简称换届小组)。换屆小组具体组成和工作办法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参照本条例有关筹备组的规定制定。

 

 

松*公寓小区第一届业委会为保障业委会换届工作有序无缝衔接,已在任期届满前5个月即2021年11月18日,向罗湖区东晓街道办提交成立松*公寓小区下一届业委会换届小组的申请.

2021年12月6日东晓街道办发布关于成立小区第二届业委会换届小组的公告.

2021年12月31日,小区换届小组业主代表报名资料提交截止,小区共有6人报名参加换届小组成员.

2022年4月25日,松*公寓第一届业委会届满解散,此后小区多个业主自发前往东晓街道办物业管理科室咨询及沟通,希望尽快推进小区新一届业委会尽快成立。

2023年1月9日,东晓街道办发布关于松*公寓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拟组成人员名单的公告,公示期10天.

2023年2月9日,东晓街道办发布关于成立松*公寓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的通知,确认换届小组成立并公布9名成员,换届工作启动,此后换届小区及小区部分业主多次电话联系东晓街道办咨询及催促尽快召开小区业委会换届工作第一次会议,电话沟通无一次联系到直接负责人,接电话工作人员多以“领导不在”及“会反映给领导”而搪塞过去。

2023年3月9日,换届小组向街道办提交请示指导召开换届工作会议的申请报告,至今无实际行动,导致小区业委会换届工作停滞不前,事关小区维修维保等小区各项事务难以施行。

 

本应无缝续接的一二届业主委员会,到现在已被拖延约15个月之久,而本应于2023年3月9日之前召开的换届小组会议更是被无故拖延,相关人员互相推诿,相关部门应作出合理解释,如查实不作为人员,应予以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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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14楼
发表于 2023-7-19 15:16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公寓业委会换届选举筹备工作去年受疫情影响,筹备组工作暂缓开展。目前根据住宅小区业委会全覆盖政策,街道将启动成立业委会全覆盖专班工作组,继续开展并延续业委会选举筹备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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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15楼
发表于 2023-7-20 12:48 |只看该作者
      东晓街道办已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讨相关方案,计划于近期召开松泉公寓业委会换届会议,并严格依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全力推进业委会换届工作,如需了解详情可致电松泉社区工作站(0755-22358023)或东晓街道综治办(0755-82672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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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17 15:53 |只看该作者
强烈呼吁东晓街道办事处及松泉社区应尽快组织成立松泉公寓第二届业委会,还小区平安与稳定,没有松泉公寓小区第一届业委会组织实施城市更新意愿征集(97%)、招标物业管理委员会,理顺小区停车等问题,松泉公寓会乱成啥样难以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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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17 15:53 |只看该作者
松泉001 发表于 2023-7-17 15:53
强烈呼吁东晓街道办事处及松泉社区应尽快组织成立松泉公寓第二届业委会,还小区平安与稳定,没有松泉公寓小 ...

是招标物业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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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17 17:07 |只看该作者
松泉公寓从没有业委会到艰难成立业委会,历时5年,现又因为第一届业委会到期改选,申请打了15个月,拖延至今,在疫情没有放开的时候,就以疫情为由不作为,现疫情放开半年之久,还拖着不理会,不批复,筹委会都成立几个月了,这期间多次去JD沟通无查,敢问JD这样操作是什么意思? 难道成立业委会 对某些人有利益影响吗???松泉公寓这么破烂,大家都想努力去改善民生生活环境,这也得不到支持吗?  就业委会一事,松泉公寓从来都是规规矩矩按条例进行,但为什么被街道一再压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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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晓街道独树社区的太*新城业委会成立流程也停在街道办一年多了一直拖着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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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晓街道小区业委会难成立,很大因素是有些部门不作为引起的,旧小区管理乱象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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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旧改了,这么破旧,希望业委会尽快成立吧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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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18 00:05 |只看该作者
业委会看着就是搞钱,所以好多没人搞不下去,每个业主都有权力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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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18 00:38 来自:深圳论坛手机版
记得有个经典的评论说:来罗湖区当领导的,都是过来养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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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18 09:10 |只看该作者

业委会看着就是搞钱,所以好多没人搞不下去,每个业主都有权力才行

业委会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与居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也是民众参与基层治理和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如果一个社区 成立业委会、业主大会 被各种借口(阻挠)拖延 或“居代业”,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是一种逃避、排斥群众参与/监督的行为!只能表明 基层某些人的“腰板”还不够硬,不愿让群众监督,不想让群众监督!不敢让群众监督!


只有站稳群众立场,与“利益方”切割,使自身“腰板”硬起来!才能真正敢于直面群众,走进群众,服务群众。这样才能促进 为民服务能力和基层治理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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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18 15:29 |只看该作者

松泉001 发表于 2023-7-17 15:53
强烈呼吁东晓街道办事处及松泉社区应尽快组织成立松泉公寓第二届业委会,还小区平安与稳定,没有松泉公寓小 ...

是招标物业管理公司

物业服务管理关系千家万户,是事关群众天天有感的“关键小事”,也是城市管理的民生大事!

物业 铁饭碗!
无拘无束、无法无天,无动力、无作为,躺平收费!

民众 维权难!
民生保障、急难愁盼,居烦心、住闹心,被代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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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20 12:51
东晓街道办已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讨相关方案,计划于近期召开松泉公寓业委会换届会议,并严格依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全力推进业委会换届工作,如需了解详情可致电松泉社区工作站(0755-22358023)或东晓街道综治办(0755-82672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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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21 08:51 |只看该作者
欲筑室者,先治其基。党的二十大报告作出“积极发展基层民主”的重要部署。广大人民群众最直接的政治参与主要在基层,最直观的当家作主感受也主要在基层。基层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能够充分彰显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广泛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只有积极发展基层民主,才能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夯实基层基础,提供源源不断的智慧和力量。(来源:《 人民日报 》 2023年07月21日 09 版  曹海军 《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夯实基层基础--让基层民主焕发更旺盛活力》   人民日报整版阐述: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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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24 12:29 |只看该作者
建议看看龙岗区吉华街道丽湖花园成立真正为业主的第五届业主委员会成功成立的艰难史,问题差不多,应该很多东西可以借鉴,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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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24 12:34 |只看该作者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3-02-03 18:04     深建规〔2023〕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住房建设局会同市民政局制定了《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民政局
2023年2月3日
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代行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指定居委会代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遵循非必要不代行以及精简高效、集体决策、信息公开、专业服务、勤勉尽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活动的政策和相关标准。
  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指导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配合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做好指导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开展居委会代行活动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定、终止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对居委会代行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指定、终止的书面文件抄送区住房和建设、民政、财政等部门。
  第五条 中国共产党社区委员会积极发挥住宅区基层党组织的作用,领导居委会依法依规开展业主委员会职责代行活动。
  第六条 居委会接受街道办事处的指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居委会根据需要设立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负责具体开展代行工作。
  第七条 居委会接受指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以及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委托专业机构等费用,由街道办事处纳入财政预算,区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依法应当由全体业主承担的费用从业主共有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启动
  第八条 住宅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居委会可以代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一)已开展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活动但最终未能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二)已开展换届工作,但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符合上述情形且住宅区物业管理面临可能影响公共安全或者管理秩序等紧急情况或重大事件,需要业主委员会及时解决的,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开展指定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工作。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指定居委会前,应当在住宅区内以及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示并征求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十日。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公示的,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指定的居委会名称;
  (二)代行职责的期限;
  (三)公示期限;
  (四)意见反馈方式;
  (五)街道办事处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征求意见以专有部分为单位,按照一户一票原则进行。
  多个专有部分为同一业主的,按一户计票。一个专有部分有多个业主,应当共同推选一人发表意见。专有部分的业主与物业使用人意见不一致的,以业主意见为准。
  按照本条前款计算的户数总和为总户数。
  公示期届满后,反对代行的意见数未超过该住宅区总户数百分之二十的,街道办事处可以启动指定居委会代行进程。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书面指定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并将指定的书面文件在住宅区内以及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予以公告。居委会自指定书面文件公布之日起履行代行职责。
第三章  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权限和程序
  第十三条  居委会根据指定实施代行业主委员会活动的,依据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的实际需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业主共同决议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二)组织业主共同决议筹集、管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代行原业主委员会管理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的职责;
  (四)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第十四条 居委会代行本办法第十三条之工作事项,应当通过居委会会议作出决定。居委会应当就决议事项在会议召开前向住宅区基层党组织征求意见。
  居委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并签字确认。居委会应当自会议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决定予以公示。
  居委会可以邀请住宅区基层党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列席会议,列席的具体人数、组织形式由居委会自行确定。
  居委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过程中,发布与代行职责相关的通知、公告等,应当加盖居委会的印章。
  业主大会与他人订立合同时,合同文本上应当加盖业主大会的印章。住宅区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的,合同文本上由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居委会加盖居委会的印章,合同落款为“住宅区名称(代章)”。
  第十六条 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议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按照《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定方案、公示、组织业主共同决议、招标、定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手续。
  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临时退出,尚未选聘出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居委会可以从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设立的应急物业服务企业库中,通过抽签方式,选取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应急服务。没有区级应急物业服务企业库的,从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公布的物业服务企业激励名单中抽签选取。所选物业服务企业无服务意愿的,按上述流程重新选取企业。
  应急物业服务合同具体期限由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直到业主大会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开始提供物业服务之日止,但应不少于6个月。应急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参照市主管部门印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收费标准参照原物业服务合同执行。
  第十七条 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议筹集、管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条例》《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业主委员会职责范围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住宅区使用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的,居委会在受指定代行后,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相关账目资料移交居委会。居委会应当立即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转为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进行表决,并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业主大会决定继续使用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管理业主共有资金的,居委会从居委会成员或者住宅区党组织中身份为业主的党员中选取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管理人后,向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申请将业主大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负责人变更为该管理人。业主大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该管理人应当持变更后的业主大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到数据共享银行进行账户信息变更。
  (二)业主大会决定变更使用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管理业主共有资金的,居委会提请住宅区所在街道办事处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重新使用所在住宅区开设的原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或者在数据共享银行新开设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并将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余额转至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
  住宅区使用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的,居委会应当继续使用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管理业主共有资金。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变更的,变更前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将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余额转至变更后物业服务企业开设的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
  第十九条 住宅区使用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的,居委会应当执行现有的业主大会年度预算方案或者会议决定,及时支付相关费用,与数据共享银行核对账目,并按照《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按季度公示账目信息。
第四章  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终止
  第二十条 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代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中新建住宅区不得超过两年。
  因业主委员会未能换届成功需要实行代行的住宅区,代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住宅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居委会终止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住宅区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二)代行期限届满的;
  (三)代行期间,联名反对代行的意见数超过该住宅区总户数百分之二十的;
  (四)住宅区因拆迁等原因发生灭失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代行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项情形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作出终止代行的书面文件,并在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住宅区和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住宅区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居委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完成清算、移交工作:
  (一)对居委会履行代行职责期间的财务进行清算;
  (二)将财务凭证、业主清册、会议纪要等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至业主委员会;
  (三)将清算和移交情况在住宅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日。
  第二十四条 居委会终止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街道办事处就代行工作情况提交书面报告,并抄送区住房和建设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行为侵害公共利益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街道办事处予以撤销。
  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行为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影响居委会换届选举的,由街道办事处暂缓指定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或者终止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六条 居委会代行职责所涉及的法律、会计、评估等专业事务,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集中采购的方式予以统筹。
  第二十七条 住宅区业主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在代行期间向街道办事处提请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公示和公告的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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