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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诡异了,当事人,相关部门,律师谈某某都不回应,搬好小板凳,吃瓜群众来围观,坐等司法局回复
@深圳市司法局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当事人姓名” 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 2021 年 11 月 05 日作出的《关于“当事人姓名”投诉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谈**律师一案的答复》 具体行政行为,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向深圳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为。 2、以听证的方式审理该行政复议案件。 3、依法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集证据、核实情况。 4、依法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收集证据。 5、依法对谈**律师给予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6、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调查笔录、收集的证据和其他有关的案卷材料。 事实和理由: 二、由于该行政复议案件与申请人、被申请人、被投诉人(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谈**律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深圳软*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有关,涉及人员众多,该行政复议案件应属于复杂的案件。为查明事实真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事实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以听证的方式审理该行政复议案件。请求依法通知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参加听证,以查明事实。 三、由于复议案件涉及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裁决书(案号:深劳人仲裁【2020】****号)是否属于原件的争议,故需作出该裁决书的仲裁委提交裁决书正本供核实。申请人申请通知负责庭审和制作仲裁裁决书的仲裁员许某参加听证或配合核实被投诉人在仲裁庭审阶段有无当庭核实深圳软*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原件等情况。因此依法申请向仲裁委收集仲裁裁决书正本证据,并申请通知仲裁委派员参加听证以配合调查和核实情况。 四、由于该复议案件涉及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谈**提交给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的证据材料、庭审情况和当事人申请查阅卷宗调取证据的情况。对于原告的代理律师谈**提交给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的一张A4(罗湖法院添加的页码编号为:第103页 共120页,第104页 共120页)的空白纸张来源,是否是重要录音证据的文字记录被用此空白A4纸张代替,也没有查明。被投诉人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谈**有没有提交证据:“Call recording 陶**软通_20190723_115228.amr”录音文字记录,或者是否用A4白纸代替该录音的文字记录证据提交给了罗湖法院,至今仍然是谜。且申请人曾5次以上向罗湖法院申请查阅案卷【案号:(2020)粤0303民初***号】卷宗,申请人作为案件当事人的阅卷权至今未实现。故依法申请向罗湖法院收集证据,并申请通知罗湖法院安排审判员马某和法官助理廖某参加听证,以配合调查和核实情况。 五、被投诉人(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违规执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1、被投诉人用空白的A4纸张代替通话录音“Call recording 陶**软*_20190723_115228.amr”的文字记录,提交给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被投诉人截留申请人的证据材料不提交给一审法院。(证据:附件证据5) 2、谈**律师藏匿仲裁案件案号为“深劳人仲裁【2020】****号)”的仲裁裁决书原件。谈**律师将仲裁裁决书原件彩色扫描后,再进行彩色打印,然后将打印件冒充原件交给申请人。原件的骑缝章是完整且纸张边缘没有空白,而谈**律师交给申请人的仲裁裁决书的骑缝章的每张纸的边缘留有约0.4毫米的空白。(证据:附件证据6) 3、被投诉人在仲裁开庭时未当庭陈述申请人证据的证明内容和证明目的,即未将证明内容和证明目的记入庭审笔录。被投诉人此举不但没有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反而放弃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证据:附件证据7——2019年12月26日仲裁庭审笔录(案号:深劳人仲裁【2020】****号)第4页第9行) 4、被投诉人在仲裁开庭时未当庭陈述申请人对对方证据质证意见的主要内容,未记入庭审笔录。不(证据:附件证据7——2019年12月26日仲裁庭审笔录(案号:深劳人仲裁【2020】****号)第9页第1行) 5、被投诉人在仲裁庭审时未核实对方证据原件,仲裁庭审笔录中无关于证据类型的记载和原件核实结果的记录。(证据:附件证据7和附件证据8——深劳人仲裁【2020】****号于2019年12月26日和2020年1月3日的二次庭审笔录) 6、被投诉人违背客观事实,未按申请人陈述的事实进行讲述。申请人曾向被投诉人称述2019年7月25日和7月26日回到深圳本部上班只需向直接主管请示并得到允许即可,无需请假。而被投诉人谈**律师在仲裁庭审阶段补充内容“2,2019.7.25 -2019.7.26,7.25申在深圳面试已经向上级请假并得到允许,有录音和短信为证,2019.7.26在深圳上班”,谈**律师故意用“请假”代替“请示”。众所周知, “请假”是需履行请假审批手续,而“请示”无需履行审批手续,向直接主管请示得到允许即可。谈**律师此举明显侵害申请人的权益,并且是变相在为对方当事人辩护,与对方当事人主张申请人2019年7月25日和7月26日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观点相印证,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道德。(证据:附件证据8——2020年1月3日仲裁庭审笔录(案号:深劳人仲裁【2020】****号)第9页倒数第1行和第10页第1行) 7、谈**律师在一审庭审阶段(案号:(2020)粤0303民初***号)没有以事实为根据,没有以法律为准绳,违反律师法、执业律师执业道德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事实:谈**律师在一审开庭时陈述“根据原告提交的与陶**的录音,在录音中陶**已经明确回复原告,让原告先到深圳面试,并且填写电子流,陶**在之后会审批电子流”,此内容与通话录音内容完全不符。并且也是在为对方当事人重申观点:要求申请人填写电子流,再次与对方当事人的主张(2019年7月25日和26日在深圳本部上班需提请假审批流程)相吻合。谈**律师此举再次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相反为对方当事人辩护说理,严重违反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证据:附件证据10(一审庭审笔录)第17页第1至3行、附件证据11(“Call recording 陶**软通_20190723_115228.amr”录音文字及录音文件)和附件证据12(一审庭审录像)) 8、被投诉人在一审开庭时未当庭陈述申请人证据的证明内容和证明目的,即未将证明内容和证明目的记入庭审笔录。被投诉人此举不但没有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反而放弃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证据:附件证据10(一审庭审笔录)第6页至第8页共3页,附件证据12(一审庭审录像网址)) 9、被投诉人在一审开庭时未当庭陈述申请人对对方证据质证意见的主要内容,未记入庭审笔录。仅陈述与仲裁意见一致,同时仲裁庭审时也没有对对方当事人的证据当庭发表质证意见。即被投诉人在仲裁和一审两次开庭时均未就对方当事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严重违法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证据:附件证据10(一审庭审笔录)第12页倒数第4行和第5行,附件证据12(一审庭审录像网址),附件证据7和附件证据8) 10、被投诉人在一审庭审时未当庭核实对方证据原件。审判员问:“原告有无收到被告上述证据”(此处斜体粗体字“被告”在笔录中记载的为“原告”,结合庭审实际和笔录上下文判断应该为“被告”),被投诉人回答:“有”。审判员问:“是否需要核对证据原件?”,被投诉人回答:“不需要”,并补充“有核对原件”。无论是在仲裁开庭还是在第一审开庭,被投诉人均未核对对方当事人的原件,因此被投诉人一方面违法不按庭审程序开展庭审活动,另一方面被投诉人虚假陈述,枉顾事实,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让对方当事人的虚假证据得以隐匿,严重违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同时违背了重证据轻口供的原则。第一审庭审笔录中无关于证据类型的记载和原件核实结果的记录。(证据:附件证据10(一审庭审笔录)第12页倒数第7行至第9行,附件证据12(一审庭审录像网址),附件证据7和附件证据8)。 综合被投诉人及相关第三人的情况、证据、笔录等等材料分析和判断,被投诉人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对被投诉人依法依规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人可以向深圳市司法局或者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是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21年5月14日发的通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可知:宝安区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即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作为宝安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而该具体行政行为恰好是宝安区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因此为避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与复议机关实质同为“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的情形和避免复议的违法现象的出现,申请人向深圳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恳请贵局受理并审理该复议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 此致 深圳市司法局 申请人:“当事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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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2003zyy 发表于 2022-3-7 19:39 果然是中国法制最好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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