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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2018年的冬天,年轻的女孩小文邂逅了自己的“心上人”林某。3个月之后,两人感情升温,成了一对甜蜜的情侣。交往期间,林某会以在做粮油、钢材、酒水生意,不断向小文借钱周转。而单纯的姑娘也毫无防备之心,借出了60万的积蓄。
2019年初,小文接到了公安机关的通知,才知道原来自己的恋人林某,其实是一个“海王”。在他的“鱼塘里”,除了小文,还有另外3个和她一样蒙在鼓里的受骗的姑娘。同样的剧情,同样的对白,她们分别被他以相同的理由“借走”了27万、46万和12.9万。
事情的结局并不意外:经过审理,林某被法院认定构成诈骗罪,被判处十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万。
诈骗罪,规制的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虚假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这个海王骗取4个女生钱物的“恋爱事件”里,林某用自己的恋人人设,骗取了姑娘们的信任,然后编造自己做粮油、酒水等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谎话,把从女孩们借来的钱用于网上赌博,挥霍殆尽。
感情世界里的欺骗行为,若仅只是一种情感欺骗,刑法无法规制,人们可以用道德去谴责欺骗者;而通过感情的欺骗,占有对方的财物,涉及受骗者钱财的损失,就属于刑法调整的对象了。
但是否这样通过情感信任,骗走对方钱财的行为一定会构成诈骗罪?回答是否定的。
这是一则真实的报道:浙江姑娘兰某被骗200多万,面对民警调查,兰某表示自己知道对方在骗自己,但不准备报案,还要感谢骗子治好了自己的抑郁症。兰某说:他对我很好,嘘寒问暖,我是真的陷进去了,我的抑郁症也慢慢治好了。
对兰某被骗的200万元,显然不能算进其男友的犯罪金额中。
原因在于,诈骗罪的客观行为按照刑法理论有5个环节:欺骗行为、陷入认识错误、做出处分、取得财产,造成财产损失。这5个环节都有因果关系,如果缺乏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导致不构成诈骗罪。
兰某知道男友的温暖背后是“图谋”自己的钱财,但仍然愿意维系这份感情,愿意把钱借给“男友”。兰某被“借走”的200万,与自己被男友以各种虚假事实欺骗并无因果关系。因此男友与兰某交往并拿走200万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情感世界里真假界限很多时候并不清晰,在此类案件诈骗罪入罪审查中,更应谨慎。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作者:王平聚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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