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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戎校尉[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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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道具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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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侮副尉[6级]
给兄弟姐妹住,谁啊,这么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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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勇副尉[4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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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香村的安居房,是分给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的,规定不能出租,但有很多在出租,有关部门从不巡查,装作不知道,只要认真去查一下,保证一查一个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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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勇校尉[5级]
以自己名义申请的公租房,可以接自己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同住。但绝对不允许只给父母住而自己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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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戎副尉[2级]
“个人不住,给父母兄弟姐妹住”?如果他本人没房,那他住哪里?如果本人有房,怎么能申请到公租房和安居房的?要查一下
安居房很多出租,但没邻居举报,相关部门也是假装不知道的 @深圳住建局
您的问题已收悉。以个人名义申请的保障性住房需本人居住,若父母、兄弟姐妹同住不算违规,但非本人居住出借给他人的,属于违规行为。 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租赁或者未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可以根据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住房或者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有偿收回出售住房: 1、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2、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3、擅自转租保障性住房的;4、擅自互换、出借保障性住房的;5、擅自转让、抵押、出租保障性住房的;6、将保障性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7、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使用功能的;8、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性住房严重毁损的;9、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具有前款第4、5、6、7项规定情况之一的,相关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申请。 同时,《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有关当事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3、4、5、6、7、8项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有关当事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2、3、4、5、6、7、8项情形之一被解除合同的,主管部门自该合同解除之日起5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此外,深圳市住房保障署会在加强日常上门逐户巡查之余,通过设置人脸识别和指纹录入门禁等手段,进行智能化管理,有效杜绝转租转借、长期空置等违规行为,同时欢迎广大市民举报保障性住房违法违规行为。
"若父母、兄弟姐妹同住不算违规"。如何判定他有没有与父母兄弟同住?他说他出差了,不在家,隔一段时间才回来,不行吗?难道来一个人脸识别居住回家率,一个月超过几天没有出现过,就算违规?这些规定都只能体现在文件里,如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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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衣平民[1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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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楼主多少内心深处有些投机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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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兄弟姐妹住,谁啊,这么大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