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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有关刑事再审程序你需要知道的24个关键信息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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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30 12:2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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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种诉讼程序。
1.审判程序提起的方式是申诉。申诉的主体有哪些?
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申诉受理机关包括哪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3.申诉是否必然引起再审?
申诉不能必然引起再审。
4.申诉是否可以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申诉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5.申诉时间的规定是怎样的?
申诉人最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提出申诉。超过2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6.法院审查申诉的程序?
(1)原则上,申诉由终审法院处理。
(2)越级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越级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7.死刑案件申诉的程序是怎样的?
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由原核准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审查。原审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8.两级申诉制度是指什么?
两级申诉制度是指一份申诉经两级人民法院审查被驳回后,不得再持续性地进行申诉的制度。具体是指,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再审理由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9.检察院审查申诉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1)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判确有错误,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刑事申诉监察部门办理。
(2)直接向上级检察院申诉的,上级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3)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受理。
(4)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有监所监察部门办理。
10.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多长时间内作出是否重新审判的决定?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超过6个月。
11.申诉引起重新审判的情形有哪些?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3)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4)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5)认定罪名错误的;
(6)量刑明显不当的;
(7)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8)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9)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2.哪些申诉不会被受理?
(1)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申诉,不宜受理。
(2)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条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申诉人仍不服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13.如果重新审判的案件,是否可以上诉、抗诉?
(1)如果重新审判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
(2)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经过提审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14.再审中应当开庭的情形有哪些?
(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5)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15.再审中可以不开庭的情形有?
(1)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2)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3)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
(4)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
(5)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经两次通知,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16.再审与执行的关系是怎样的?
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17.再审程序中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的区别是什么?
中止审理,是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收到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后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诉书后未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待其到案后,恢复审理。
终止审理,是如果超过2年仍查无下落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18.再审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什么?
再审不加刑是指,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19.重新审理后应当改判的情形是什么?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20.重新审理后可以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的情形是哪些?
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1.再审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2)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上述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上述规定。
22.按第一审程序再审,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可否当庭释放?
对按一审程序再审后,被宣告无罪的被告人,应当庭释放恢复其人身自由。当然如控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嫌疑不能完全排除,并当庭表示要上诉,为保证二审程序的顺利进行,可对该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
23. 法院受理了当事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民事部分的申诉,再审时对刑事部分应如何处理?
法院受理了当事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民事部分的申诉后,再审时对刑事部分可以不予审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第十条第二款“由当事人申请再审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应确定在原审范围内,申请人诉什么就审什么,不诉不审。”
24.如当事人要求追加后出现的共同加害人为附带民事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如当事人要求追加后出现的共同加害人为附带民事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要求追加后出现的共同加害人为附带民事被告的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如在追诉时效内可另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后出现的共同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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