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2023年03月09日深圳市福田区虾*浪龙虾烧烤店(统
-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1N)取得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新洲社区新洲九街**号嘉*润金座家园(二期)1**
综上可知,深圳市福田区虾*浪龙虾烧烤店注册时间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发布。
该餐饮选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依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号:2023067)答复的函可知,该餐饮注册地不具备集中商业排烟条件。
综上深圳市福田区虾*浪龙虾烧烤店不应在住宅区内经营重油烟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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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市场监督管理局曾回复依据“粤食药监局 食营函 2018 470 号”,大气污染防治法不作为市场主体登记的前置条件,但该函件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故登记机关理应对于深圳市福田区虾*浪龙虾烧烤店主体登记不予登记。
烦请市政府组织市监局、环保局、城管局、街道办针对同质性问题制定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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