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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imabu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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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 观城yuān――“观城苑特色的公租房违规配租模式”不可再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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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3 11:27 来自:深圳论坛手机版 |只看该作者
请政府考虑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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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3 14:19 |只看该作者
希望能合理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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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有据,支持楼主!希望政府重视自身公信力建设,听取民意,接受民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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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给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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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之后很震惊!租金绝对有水分,绝对不合理!没想到一个保障项目的预分配合同里面,竟然公然玩文字游戏,故意设置了这么多的隐性机关和霸王条款!对于一个预计2020年12月份入住的在建项目,提前整整一年配租是相关部门强行安排的,这样安排就必然会导致公众极为关心的学位和迁户籍问题无法顺利解决,于是,相关部门便想方设法试图通过预分配合同里面的隐性机关和霸王条款来试图补上学位和户籍的漏洞,这是早已经策划好的公然侵害认租人权益的行为。并且还公然利用预分配制度的政策法规的不公开不明朗性,试图掩盖违规的事实,还可以美其名曰“我们早就提前为承租人想好了解决对策!”只能说观城苑的水太深!相比最近公布的福田公租房伟禄雅苑等龙华同区内公租房,这两个公租房的租金指数与各项民生便捷度尤其是认租即可入住的安排成熟度,均远远优于观城苑项目,有很大的参考价值!福田区的配租通告均将项目建设的实情一一列出,绝不隐瞒,对公租房轮候库的认租人以极大的尊重,对相关政策法规以极大的敬畏,龙华区的租金制定和配租安排在公信力上确实需要极大的提高!观城苑的租金之所以不合理,是跟这些隐性机关和霸王条款绝对分不开的!正如帖子的标题一样,真的是观城yuān呐!整个来看,帖子中的立意深远,立足敬畏保障房轮候库中的广大民众,人间至诚!希望相关部门及时采纳观城苑的集体降租诉求,用回归的惠民初心驱走观城“怨”气,还观城以美好的“愿”!
-------------1楼说得太好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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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城苑承租人集体诉求却一直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正面回复,这是要视民意于不顾吗?请相关部门引起重视!观城苑的定价无论对比周边农民房还是商品房还是其他公租房,再看看观城苑的配套设施,这个定价真的不配,太高了,普通老百姓承受不起!请相关领导听听承租人的心声,为百姓谋福,切实做好公租房租金定价,让百姓住的起!
20200113_5596210_157891887867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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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租降租降租降租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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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之后很震惊!租金绝对有水分,绝对不合理!没想到一个保障项目的预分配合同里面,竟然公然玩文字游戏,故意设置了这么多的隐性机关和霸王条款!对于一个预计2020年12月份入住的在建项目,提前整整一年配租是相关部门强行安排的,这样安排就必然会导致公众极为关心的学位和迁户籍问题无法顺利解决,于是,相关部门便想方设法试图通过预分配合同里面的隐性机关和霸王条款来试图补上学位和户籍的漏洞,这是早已经策划好的公然侵害认租人权益的行为。并且还公然利用预分配制度的政策法规的不公开不明朗性,试图掩盖违规的事实,还可以美其名曰“我们早就提前为承租人想好了解决对策!”只能说观城苑的水太深!相比最近公布的福田公租房伟禄雅苑等龙华同区内公租房,这两个公租房的租金指数与各项民生便捷度尤其是认租即可入住的安排成熟度,均远远优于观城苑项目,有很大的参考价值!福田区的配租通告均将项目建设的实情一一列出,绝不隐瞒,对公租房轮候库的认租人以极大的尊重,对相关政策法规以极大的敬畏,龙华区的租金制定和配租安排在公信力上确实需要极大的提高!观城苑的租金之所以不合理,是跟这些隐性机关和霸王条款绝对分不开的!正如帖子的标题一样,真的是观城yuān呐!整个来看,帖子中的立意深远,立足敬畏保障房轮候库中的广大民众,人间至诚!希望相关部门及时采纳观城苑的集体降租诉求,用回归的惠民初心驱走观城“怨”气,还观城以美好的“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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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4 13:01 |只看该作者
震惊啊!这岂止是“怨”呐,这是“冤”呐!公然欺负辛苦等待的轮候库家庭!这种违规操作都能做得出来,租金还有什么可信度?租金那么高是要陷观城苑的租户于水深火热的万丈深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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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都不敢透明.还有什么敢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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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城苑周边配套极不完善,整体租金极不合理,承租人无法承受,请求住建局降低基准租金,救困难群体于水深火热之中,做到真正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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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这是要拿观城苑敛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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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6 15:15 |只看该作者
观城苑地理偏僻,周边无地铁,无商业,行至学校实距3公里外。这里是“电车大厦”,不是“地王大厦”。民生柴米油盐均需要搭车去1500米范围的农贸市场去购置。
楼主说得太好了,不要总以电车,水库这种虚无缥缈的概念来愚民!大家切实关心的是入住后的柴米油盐,上班出行,而这些最基本的生活条件却极为不便,
即便住上别墅,又何来幸福可言?唯有降租,可慰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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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旁边福田的两个公租房比,简直是一个天上,一个地下,观城苑的配套设施完全是不值得这么高的租金,强烈要求降低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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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有据,支持楼主!
希望政府重视自身公信力建设,听取民意,接受民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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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啊!
这岂止是“怨”呐,这是“冤”呐!
公然欺负辛苦等待的轮候库家庭!这种违规操作都能做得出来,租金还有什么可信度?
租金那么高,是要陷观城苑的租户于水深火热的万丈深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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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6 22:31 |只看该作者
我们在观城苑的诉求帖子的字缝里看出来几个字----一个被瞒天过海、偷天换日的违规合同
《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与《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的替换或变更---偷天换日、瞒天过海
1.若从观城苑项目的网络系统上来看,观城苑的承租人目前已退出保障房轮候库,且已显示在选房当日入住观城苑,则承租家庭立即入住观城苑、申请2020年观城苑所属辖区的学位和迁入观城苑所属辖区户籍等问题理论上均可顺利办理。
但实际上,因观城苑项目尚未完工,观城苑承租家庭现在无法入住观城苑,无法完成信息网格录入,迁入观城苑户籍至今仍无法办理,而原户籍派出所却因系统显示已入住观城苑为由急令催促迁出户籍。这些实际情况证明观城苑承租人仍处于预分配状态,与系统显示截然相反,这造成了第一个重要的自相矛盾事实。
2.据历年来龙华区的政策文件公告显示,预分配合同+补充协议=正式合同。即需要签订补充协议但尚未签订补充协议的合同实质性质为预分配合同,2019年12月11日龙华区书记信箱中所提到的 “公租房预分配合同”(附图3)即证实了这一点。 但在2020年1月13日龙华区书记信箱中回复退出轮候库问题时提到:观城苑在2019年选房时所签的合同即为正式合同,只是尚未确定房源面积、租赁起止时间、租金等情况而已(附图4)。这造成了第二个重要的自相矛盾事实。
3. 查看近几年龙华区的配租通告,2017年的公租房配租与2018年公租房配租均同时出现了《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和《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两个不同适用范围、不同内容的合同。且在通告中写明“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3年,期满后按规定申请续租)或预分配合同(具体租赁时间以补充协议为准)”。这就明确界定了:需要签补充协议的项目属《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的适用范围;而已经确定房源面积、租赁起止时间、租金等情况的项目属《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适用范围。
2017年的龙华区公租房配租项目――壹城中心/深业泰然玫瑰苑/澜汇居公租房项目在选房时签署的均为《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附图5)。依观城苑在建项目尚未完工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观城苑项目同2017年壹城中心/深业泰然玫瑰苑/澜汇居项目基本性质相同,同属于《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所适用的配租范围,并不属于《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所适用的范围。在没有相关政策法规明确公示租赁合同(预分配合同)的名称、内容条款和适用项目变更且附变更批复证明材料的前提下,观城苑选房时所签订的合同应该是《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而不应该是《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同时,在2019年观城苑的配租通告(如附件选房签约流程图(附图6))中也多次出现《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或《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这种说法,证明2019年《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在规章制度中并未被取消,但龙华区住建局最终选择将一份名称为《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文件作为观城苑在选房时的预分配合同。
如此,2019年观城苑选房现场所签的合同,虽然名称为《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但合同里面的内容设置和大部分条款均与《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一致。或者是《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再加上《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文件名字融合而成。这造成了第三个重要的自相矛盾事实。
这就意味着:2019年龙华区产生了一份与历年以来的《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具体内容、条款和适用范围不一样的新的《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而这份合同取代的是《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的所有条款和功用。换言之,《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规范文本在2019年做了内容、条款和适用公租房项目范围的重要变更。并且把观城苑实际尚未入住的在建项目由《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的适用范围划入了《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适用范围。
该变更事宜关乎“直接退出轮候库”等的关键问题,且目前我们并未找到相关的政策法规在配租前公示该变更的具体事宜和证明材料,加之上述的三个自相矛盾的事实,因此,我们诉求:请龙华区住建局提供并公示2017年以来《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名称、内容条款与版本的变更履历、变更获得批复的证明材料、变更获得公示的证明材料,及这两个合同分别适用的公租房项目所具备的标准条件。
这一切种种的蹊跷虽然最终解释权始终都要归入区住建局一方,但是,如果一个没有经过市级流程审批、没有盖章的程序文件变更履历、没有经过提前通告公示的官方程序文件具体内容的变更可以不算违反《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话,我们呐喊:这企图瞒天过海、自己掩耳盗铃般的单独制作了一份新的合同的官方行为,相关部门的公信何在?租金的公信又何在?
附图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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