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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城yuān――“观城苑特色的公租房违规配租模式”不可再复制! ―――观城苑集体降租诉求 集体诉求: 龙华区观城苑公租房租金指数飙高,存在选房签约时才披露出的配租面积与公示面积偏差大等一系列隐性问题和配租安排违规现象,加之周边配套极不完善,导致整体租金极不合理,承租人无法承受,观城苑承租人集体诉求降低基准租金! 进阶诉求: 愿观城苑降租诉求能终结“观城苑特色的创新型公租房违规配租模式”(该模式不可再复制!),改善配租安排的失误,以成熟的租金定义和配租安排,使龙华区后续的公租房项目配租安排再无集体质疑! 关键词摘要: 观城苑有水(库) 水面之上(已通告公示)的关键词:一个基准租金22元/(月·平方米),一个待定物业费,一个预分配合同,一个提前了整整一年的配租通告(预计交付时间2020年12月); 水面之下(未通告公示)的关键词:一个租金市场价占比高达45%,一个详载周边配套严重缺失的告知卡,一个在选房前从未公开通告过的设计建筑面积(比配租标准多出6~7㎡),一个公租便民指数、民生属性极低的公租房建设,一个被被肆意套用、肆意曲解和肆意常态化的预分配制度,一个承租人还未签订正式合同即被驱逐出轮候库的预分配操作。 诉求经过: 观城苑承租家庭已于2019年12月19日经合法集体诉求的方式向区住建局提交了诉求资料,且区政府书记信箱已经明确回复:最终租金标准以市主管部门批复为准! 观城苑承租家庭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合法个人咨询及集体诉求的方式向市住建局求证并反馈区住建局的上述回复,市住建局信件明确答复:建议向龙华区住建保障部门反映! 对此,观城苑承租家庭急切关注以下系列问题:观城苑最终租金标准是否由市住建局批复?何时可批复?是否已批复?批复租金的评估报告何时透明公示?租金的评估是否充分考虑观城苑已向龙华区住建局递交的集体诉求? 同时,我们集中向市住建局、龙华区委、区政府和区住建局反馈并咨询:观城苑以公租房之名,项目建设无法突出民生属性,却收取飙高的租金,已趋于商品房租金的定价及市场化运作之实,面对即将出台的租房新政,请问相关主管领导是否有将公租房民生属性更换成市场化概念并逐渐转移至商品房市场化的政策规划? 违规事实发声: 一个基准租金,观城苑的基准租金(周边市场价占比高达45%),如脱缰野马,在独立狂飙,脱离住房困难家庭实际却挂以公租房之名! 一个告知卡,观城苑的告知卡(从未通告全貌公示),详载了周边配套严重缺失项,却只在选房签约最后一刻附于合同(预分配合同),这种操作不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一个设计建筑面积,观城苑的设计建筑面积(比配租标准多出6~7㎡),却从未在选房前通告公示,而只在选房签约最后一刻附于合同(预分配合同),在选房时才凭空多出6~7㎡的租金压力,这是通告失误还是刻意为之? 一个物业费,观城苑的物业费(0?),在往期公租房即使是预分配也均同步公示的历史背景下,待定裸奔!这是物业招标滞后失误还是刻意将所有未定的数据全部推责于预分配制度? 一个配租通告,观城苑的配租通告(配租提前达整整一年之久),已离心脱轨,偏离“认租即可入住”的正常轨道,造成了承租家庭一年的揪心煎熬!这是因为公租轮候库承压大还是过分依赖预分配制度以使失误常态化? 一个户型图,观城苑的户型图(选房签约时的配租房源说明书中),在两房的户型标注中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错误,严重混淆了选房者的判断!这是因为图档审核失误还是配租准备条件尚未成熟? 一个建设项目,观城苑的建设项目,在立项之初即被综合评估为公租房属性而非商品房属性后,却依然造成周边配套差与租金飙高之间的实质矛盾,主动破坏着规则! 一个预分配合同,观城苑的预分配合同(封面名称叫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看似执行了自2016~2017年明确开始的具有龙华区特色的预分配制度,实则是公然偷换概念、拿预分配制度作为掩饰,掩盖观城苑项目建设的民生不完善面和不合理租金之间的矛盾和错误! 一个预分配制度,观城苑的预分配制度(被肆意套用、肆意曲解和肆意常态化),在配租方案已远远偏离“认租即入住”正常化轨道的前提下,却执行了一个正常化轨道的“选房即出库”政策!严重侵犯了承租人的权益! 如上所述,相关部门在选房签约前未全貌公示重要细节的违规操作,已经严重干扰并混淆认租选房家庭的判断。住房困难户籍家庭每个轮候编号珍贵的选房机会在规章制度初心上并非是要因相关部门配租条件尚不成熟、配租安排的严重失误和项目建设的不完善面而被逼到退无可退!如此违规的事实让广大承租人“如鲠在喉”! 被边缘化的民生属性: 依预分配合同中附件二“观城苑保障性住房项目相关情况告知卡”中所述,观城苑地理偏僻,周边无地铁,无商业,行至学校实距3公里外。这里是“电车大厦”,不是“地王大厦”。 区委书记杜玲在“民心桥”谈到是否要完善有轨电车时指示:“今后龙华交通还是考虑以地铁为主。”民生柴米油盐均需要搭车去1500米范围的农贸市场去购置。地铁站、学区、医院、商业圈,这些在诸如壹城中心(基准租金为24.2元/(月·平方米))这种“超综合体”的便捷配置上被体现得淋漓尽致的民生属性,却在观城苑公租房(基准租金为22元/(月·平方米))的电车概念这一与未来发展规划相背离和艰难接驳的发展轨道上被边缘化而无法有效地体现!而22元/(月·平方米)的基准租金与这种被边缘化的公租房民生属性的硬性缺陷极其不匹配!与同区公租房项目相比,这种不匹配直接导致民生便捷度等相对指数极低、而租金相对指数极高!如此截然的相悖让广大承租人“如坐针毡”! 设计建筑面积的真相: 观城苑的预分配合同里的暂定租金是按设计建筑面积乘算的,但观城苑所有的配租通告均以标准配租面积公示。同时,福田区公租房项目均以更加准确的“建筑面积”而非“标准配租面积”通告,并以重要提示的方式在通告中详尽列出项目建设的实情(尤其是民生不完善面),而龙华区在上述配租通告中的说法却截然不同,难道在龙华区独特的预分配制度里不允许将项目建设的实情做特别提示公告吗?这里有三个概念:设计建筑面积、政策要求的标准配租面积及最终实测面积。观城苑比配租标准多出6~7平米的设计建筑面积是“设计”建筑面积而不是“最终实测面积”,那么,被用来作为暂定租金乘算基数的设计建筑面积何以在观城苑选房前一直不敢公开示人?反而在选房前历次通告中均以配租标准值作为掩饰?难道这个“设计建筑面积”是在选房签约当天才定义出来的吗?这是否是在挑战广大承租人的集体智商?如此偷换概念的安排让广大承租人“如芒刺背”! 租金公信力备受质疑: 相关部门如此这般非正常逻辑的安排是在无形中将项目建设的整体不完善面用飙高的租金指数来强行加注到轮候排位多年后的承租人身上。同时,观城苑的配租基准租金便如野马过河(非小马过河)一般,直接横跃渡河,不问观城苑民生的水是深还是浅!一个连上述各种不完善面、错误及违规问题都尚未正视和解决的公租房建设项目,却设置了一个与周边民生极其不符的基准租金?这种操作并没有足够的自信力和公信力的双重信仰! 以上既定事实,都在从公租房租金定义和民生层面警示着以下结论: 1.观城苑在2019年底尚未达到可以完全配租无误的成熟条件。 2.在不成熟条件下安排预分配时,配租安排整个过程中的确存在严重失误和违规行为,侵犯了承租人的权益。 3.目前观城苑的基准租金尚未履行《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章第十八条的规定,尚未与已承租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对此,如上所述,我们已提交集体诉求资料。 4.观城苑22元/(月·平方米)基准租金存在公众对其合理性的质疑问题,有待透明公开的公信检验。 以上事实的自我发声和由此得出的结论,在质疑相关部门是否打着预分配之名、主要按照自己的创收指标、为自己创造出一个尚未成熟的观城苑公租世界,是否有以抬高电车概念与绿色建筑项目等概念,刻意稀释观城苑周边困难家庭勉强维以生存的民房租房市场价,在租金定义时与区委书记对“今后龙华交通以地铁为主”的规划主旨背道而驰!如此背道而驰让广大承租人“如获鸡肋”! “以精品项目建设”的盲区: 1.“试点”阶段而非“示范”阶段! 相关部门选取观城苑为“精品项目建设”试点,作为在建“试点”项目而非“示范”项目,在未来试点若干年后验收正式达标、正式由“试点”转为“示范”后均会有与之相对应的租金评估机制。作为“试点”项目,观城苑承租家庭是否会收到相应的“补贴”而非“增负”?如此“试点”项目和“畸高”的租金若是为类似“人才房”而设置,为何要在2019年急匆匆地面向辛苦轮候多年且十分珍惜每一个选房机会的公租房轮候家庭开闸? 2.“公租房基本的民生建设”而非“人才房退休养老建设”! 观城苑作为首先公开面向轮候库的公租房项目,所谓的“精品项目建设试点”在若干年后若成功转正为“示范”项目,是否会解决“观城苑保障性住房项目相关情况告知卡”中所述的民生不便捷问题呢?所谓的“精品项目建设”是否会重点解决观城苑承租家庭买盐买菜不方便、上下班增加的交通成本,接送学生增加的时间成本等一些类民生不便捷成本呢? 3.“观城苑精品活动中心规划的前提条件是否成熟”大范围存疑! 深圳北的交通要道和CBD商业圈对应设立“精品活动中心”的模式的前提是“深圳北的交通要道和CBD商业圈”,而作为“电车上盖项目”的观城苑规划在未来若干年复制该模式的前提条件是什么呢?与2020年入住的公租房租金有直接关联吗?畸高的租金是否主要是由此而生? 4.公租房的租金中非但没有收到 “试点”的补贴,承租人却以畸高租金的形式“补贴”给了想被提前摘取的“示范”果实! 作为首先公开面向轮候库的公租房项目,若飙高与畸高的租金主要是因“试点”而生,则如此借“试点”之名、却提前摘取“示范”之果实的做法,是否是在偷换概念、避重就轻,先以不敢全貌公示实情的违规操作面向公租房轮候库,然后将辛辛苦苦排位轮候的认租家庭在预分配阶段即被“无声及无形”地强行绑定到一个观城苑“精品建设工作”的光环所照耀不到的擦边球“盲区”?这个在尚未入住的观城苑里设置的“盲区”所导致的畸高租金恰恰正在急需“精品建设工作”在观城苑承租人签订补充协议前帮忙正视并重新划定民生的警戒线!观城苑公租房项目配租安排者肩膀上落下的种种失误的“灰尘”,未来观城苑美好家园的共同建设者愿意帮他们拭去这些灰尘! 预分配制度中的空白盲区: 据2017-08-30 深圳新闻网报道的关于龙华网→书记信箱→信件回访中提及的“关于签约是否退出轮候库相关问题。鉴于本次配租项目尚未达到入住条件,且租金暂未确定,选房现场仅与户籍家庭签订预分配合同,待确定入住时间后签订正式合同(补充协议)。申请人在签订预分配合同后放弃的,按放弃本次选房处理,放弃选房行为达到三次的,须按规定退出轮候库。如申请人在签订正式合同(即补充协议)后放弃则按规定须直接退出轮候库。” 这就意味着在预分配制度中,只签订预分配合同而尚未签订正式合同(补充协议)前不得将申请人(承租人)直接退出轮候库,只可以把之后放弃的人算作一次弃租!而只有签订了正式合同或弃租达三次之后才能退出轮候库! 备注:因为2017年以来龙华区“预分配制度”具体执行规章内容一直存在政策文件的“空白”,虽然有“预分配制度”的说法,但却无具体实施每一步的规章文件公诸于众,所以才造成了2017年公众在书记信箱中对“区住建局不按规程操作”的质疑!时至今日,却又造成了观城苑项目的配租诸多严重违规事实和租金不合理的质疑!而2017-08-30书记信箱信件回访中的回复是对“预分配制度”具体执行规范的非正式文件式的公开公布,是奠定“预分配制度”究竟该如何执行操作的基调的!而非对具体个案问题的临时措施! 然而,这个规章制度的“空白”区,倘若运用不善,则是擦边球操作和严重违规盲区的“快乐”滋生地! 预分配合同与租赁合同的隐性合并盲区: 2018年的区配租通告中《预分配合同》和《租赁合同》还属于”功能”与“退出轮候执行条件”明确不一样的两份合同。《租赁合同》这是针对“认租即可入住”的正常化操作而言;《预分配合同》则是针对不得不执行“预分配”操作的非正常化操作而言。 但2019年的配租通告和选房时《预分配合同》已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一份名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且在合同编号上有一定记号的合同。其中,除属于尚未确定租金、租赁期限等预分配阶段的“专用条款”外,另附有属于正式合同的“通用条款”。通用条款中14条14.3中描述“乙方一旦签订本合同,即应退出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统一轮候库”。 由此,我们提出以下几个问题: 1.2019年观城苑承租人选房签订的是《预分配合同》还是《租赁合同》?(但无论是哪个名称的合同暂时都属于“预分配合同”)。 2. 《预分配合同》是否已与《租赁合同》合并并且以“租赁合同(预分配合同)”的说法存在? 3.在2018年~2019年期间是否有相关政策文件提前通告将《预分配合同》与《租赁合同》合并变更及具体执行办法等事宜? 4.若有相关政策法规文件公示过,则这个在正式合同中才能出现的“条件性可执行”条款,为何在一个连物业费、最终租金、租赁期限等都尚未确定、且尚未签订正式合同(补充协议)前的预分配合同中,被原封不动的列出并作为预分配合同“通用条款”的执行要求?该“通用条款”置轮候家庭的三次弃租权利于何地? 5.若之前从未有相关政策法规文件公示过,则在从未公开公示的前提下只在选房签约时写于合同中的内容与2017年以来书记信箱明确回复的预分配制度退出轮候库的前提条件截然不同。且2019年所有龙华区公租房配租通告中并未公告“凡签订预分配合同(非正式合同/补充协议)者即强令退出轮候库”的规定。“选房即出库”这是对“认租即可入住”这种正常化操作而言,而既然观城苑的配租方案已远远偏离“认租即可入住”正常化轨道,却为何却执行了一个正常化轨道的“选房即出库”政策? 6.该“通用条款”是否是相关工作人员在制作“预分配合同”过程中的失误?还是刻意将预分配合同“掩耳盗铃般的”当做正式合同来完成相关部门2019年的创收业绩?如此一个被隐性合并后命名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预分配合同真的经过了相关政策法规的检验了吗?我们甚是不解,并一致认为这种安排属侵犯承租人三次认租权利的严重违规行为。 由以上问题,现提炼出以下三点对相关违规的质疑: 1. 这种明显与2017年书记信箱回复的预分配制度规定截然不符的“通用条款”为何不敢在配租通告中公示,而只敢在选房时附于合同(预分配合同)?难道是在选房当天才临时想出来的“创新型举措”? 2. 这种明显与2017年书记信箱回复的预分配制度规定截然不符的“通用条款”是否是一种“隐性违规”?是否是相关部门为了能顺利解决“先退出轮候库”才能显示入住信息的“学位”与“户籍”问题而刻意为之?是否是以配租安排不成熟、租金不合理之实,却冠之以“为承租人着想”之名? 3. 面对观城苑所有承租人已经在未签订正式合同前被强制退出轮候库的既定事实,相关部门要如何处理并恢复轮候家庭的轮候原排位和三次弃租权利? 滋生违规和被扭曲的预分配制度: 对于安排提前配租,而不是标准的“认租即可入住”,我们知晓、明白并接受这是因为有龙华区特色的预分配制度,我们理解,但我们不理解的是:提前长达整整一年之久的观城苑配租安排是否把预分配制度当成了一个“傀儡制度”被肆意套用、肆意曲解和肆意常态化? 对于具有龙华区特色的预分配制度,我们提出一个最原始的初心问题:为何要实行预分配制度而不去让配租回到如同福田区“认租即可入住”的正常轨道上来呢?区住建局实行预分配制度的初心是什么? 从相关政策文件中我们查阅得知这个来自初心的原因至少有两个:一个是《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2016年工作总结及2017年工作计划》中只提及的解决房源长期空置问题;一个是上述《信件回访》中提到的为了进一步压缩公租房项目竣工到申请人办理入住的时间间隔,让申请人能在项目达到入住条件后尽早住上公租房,早日实现有房可居的愿望。这两个原因,一个是为房源空置可惜着想,一个是为留出足够的配租安排时间着想。可是,对于轮候库排队多年的轮候家庭来说,我们请问:从项目竣工到申请人入住这段用于区主管部门配租安排所需的时间需要整整一年时间吗?实际上,观城苑承租人从2019年11月29日签约结束到被驱逐出轮候库仅仅需要不到1个月的时间即可完成!为何2019年底区主管部门配租安排效率达到如此惊人之高?那是否意味着观城苑乃至以后的项目只需提前大概一个月左右即可完成预分配制度执行的必要条件?即便算上第一次配租通知开始的时间也只需提前大概两个月即可?预分配制度里有规定必须要提前一年吗?提前一年(而不是两三个月)难道是要作为预分配制度下的常态时间吗?如此,预分配制度便从“尽量缩短承租人的等待入住时间”变成了与之截然相悖的“尽量扩大承租人的等待入住时间”! 而同时,事实便是:所有观城苑承租人在被迅速驱逐出轮候库后要揪心煎熬整整一年时间!那么,如上所述,预分配制度是否已俨然被当成了一个“傀儡制度”被肆意套用、肆意曲解和肆意常态化? 以上所有的质疑都指向了隐藏着的第三个原因――终极原因:观城苑实行预分配制度主要是为了缓解相关部门面临的轮候库压力,以最终完成相关部门2019年的创收,而全然不敢正面解决观城苑的民生诉求!这个隐藏的原因所反应出的“初心”直接导致了一种说法:“有了公租房,你们不要诉求那么多了,后面还有好多人等着住呢!”这是典型的偷换概念、把配租安排只当做是工作任务而非惠民信仰的一种具体体现! 我们不禁发问:“预分配制度”的初心何在?“预分配制度”究竟是为了便民还是愚民? 加之,为了一定要执行“预分配制度”而造成的一系列配租安排失误和广大承租人的质疑,难道为了一个“预分配制度”就可以只在签约时附一个从未通告全貌公示的告知卡吗?就可以在签约时在设计建筑面积(比配租标准多出6~7㎡)上大做文章吗?就可以将物业费待定成就了一个近年来区首例物业费不同步公示的记录?就可以造成配租房源说明书中两房户型图标示错误等低级失误以误导选房者吗?这是否是刻意将所有未定的数据全部推责于预分配制度而不去正视、回复并及时填补重要的缺失和失误? 预分配制度被扭曲到极致的实证: 在观城苑的配租通告中,有如下公示: (一)关于本次配租房源的学区划分及学位问题,请咨询深圳市龙华区教育局的意见,区住房建设局不作任何承诺。 (二)关于本次配租房源是否能落户及办理居住证,请咨询项目所属派出所的意见,区住房建设局不作任何承诺。 针对学位问题,在集体诉求的过程中,有需要申请2020年观澜学位的承租家庭于选房后致电及致信区教育局,反馈预分配合同无法及时申请学位的问题。区教育局于2019-12-03回复:“暂时没有政策体现以公租房预分配合同去申请学位。”教育局的该回复,已明确表明预分配合同在政策规章制度下并不具备与正式合同同等的效力!对该回复十分不解的承租家庭向区住建局反馈了教育局的该回复。 之后,区教育局于2019-12-11日再次回复:“鉴于观城苑情况特殊,申报公租房成功但是在申报学位时不能登记入住信息。所以,通过教育局与住建局沟通协商后,为解决民众的民生问题,现确定观城苑家庭可以凭'公租房预分配合同'正常进行申报所属学区的学位。”在此感谢区教育局最终的回复。但这只是经过区住建局与区教育局沟通后提出的临时解决办法,以临时弥补“由于提前了整整一年时间配租但不能入住”导致的学位申请的异常,并不意味着预分配合同(尚未签正式合同和补充协议)在政策规章制度下具备与正式合同完全同等的效力。且在此回复之前,观城苑承租家庭尚未被退出轮候库;而在此回复之后,所有观城苑承租人已被强制退出轮候。 针对户籍问题,有需要办理户籍相关事宜的承租家庭于选房后致电及现场咨询原户籍地派出所,系统中已查到承租人的入住观城苑的时间为选房当天,故原户籍地派出所极力要求户籍马上迁出原户籍地。之后致电观城苑所属松元派出所,回复称:观城苑尚未完工、尚未设置门牌号故不能办理户籍迁入。这说明:区住建局在安排配租时虽“不做任何承诺”,但户籍问题区住建局至今尚未主动与派出所达成一致的沟通结果。 但同时,对于观城苑承租家庭来说,现已被强制退出轮候库,并已于入住系统中显示“已入住观城苑”,且入住日期为选房当天。可为何承租家庭至今尚不能入住观城苑?这个自相矛盾的结果是系统登记提前所造成的还是观城苑项目建设尚未完工所造成的呢?这两个既定事实的因素我们都可以被理解,那么,这一矛盾归根结底便是上述的在预分配合同中强行加入“签订预分配合同即退出轮候库”所导致的。因为一旦退出轮候库,则入住系统便可以显示“已入住观城苑”,进而“学位”与“户籍”问题便有多部门间沟通协商出临时对策的可能性。 由此看来,相关部门解决“学位”和“户籍”问题的“自信力”由此而来,相关部门制定观城苑22元租金并坚决不公示定价依据的“自信力”也由此而来!但事实说明,这种“自信力”并不具备“公信力”。 即使各部门间做了的沟通协调,可最终“解决学位和户籍问题”的方法竟然是用损害承租人的权益换来的,而并不是从根本初心问题上做一些与时俱进地创新举措。这种拿承租人的各项权益移东补西,拆东墙补西墙的隐性做法根本不是创新型的“创举”,而是缺乏创新与创新倒退的典型体现! 这更印证了预分配制度已变成一个“擦边球地带”,对于里面所有不明确定义和不公开公示的“潜性”规则,相关安排人员都可以拿承租人的集体权益来移东补西、倒来倒去,并且试图将其合理化、常态化,最终也可推责到“预分配制度”上。 为了弥补“强行提前整整一年安排配租”所带来的配租安排违规和租金不合理的副作用的民生缺失,需要的是“积极正向而非隐性倒退”的创新型举措。如果这些对相关部门来说也算作是一种“压力和为难”的话,那么,这个压力来自于相关部门自身内在的工作能力及创收目标!而不能被偷换概念地转嫁到辛苦排位保障房多年的承租人身上! 由此,我们再一次质疑:一个敢拿承租人的集体权益倒来倒去并且从不敢公诸于众的部门制定出来的缺乏公信力的租金,就更让人质疑其合理性了。若念过去,倘能保持“实事求是”的初心,将观城苑配租工作安排在2020年入住前一两个月,即可避免该违规问题;若面对既定事实,面对这些已经发生的各种侵犯承租人权益和违规的既定事实,并结合下述的公租房租金对比数据,从抑制不切住房困难家庭实际的飙高的租金出发,最终能降低基准租金,则是相关部门公租房惠民初心的终极体现! 进阶诉求详述: 面对一个被被肆意套用、肆意曲解和肆意常态化的预分配制度,愿不再有第二个“观城苑特色的创新型公租房违规配租模式”,观城苑承租家庭更会努力共同建设“观城苑特色的创新型公租房民生家园”! 从源头初心来看,预分配制度→配租规则→观城苑公租房→公租房轮候库中的轮候家庭,这些对观城苑承租人来说都是神圣的。我们知晓制度、我们明白规则、我们期待共建我们的未来家园、我们更尊重公租房轮候库中辛苦排队若干年的轮候家庭!但我们不愿被公然偷换概念,不愿让明文规则因租金与民生的不匹配而被公然破坏,不愿让预分配制度的初心因为配租工作安排的失误和租金的不合理而被肆意曲解,不愿再让后续的公租房项目因为上述的各种不合理安排而使基本的民生诉求变成开闸的洪水、以致被不断地复制! 我们愿以上观城苑配租安排的种种失误能通过观城苑的集体降租诉求的方式、在观城苑租金得到合理化重新定位的同时能获得改善和共同进步,只有租金评估公开透明合理化、配租安排工作无误正常化,只有在正视问题、回归初心的基础上与时俱进,方得始终,更能砥砺前行! 民生数据对比: 虽然各个项目建设开工时间、基准租金评估的时间节点不同,但各个公租房项目租金的横向对比,尤其是由此得出的民生便捷度、租金合理度及相关部门配租安排成熟度等相对指数也可以提供观城苑租金合理与否的重要依据! 基于上述反馈,观城苑公租房承租家庭向主管部门提出在尚未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明确降低基准租金的集体诉求,望相关主管部门重新评估观城苑公共租赁住房基准租金,在后续补充协议中秉持惠民初心、降低观城苑项目基准租金! 初心至源,观城至苑,不忘初心,与时俱进,愿住房困难家庭一颗深漂的心能在观城苑落地生根,使观城苑未来不只是电车的汇集地,更是每一个在深奋斗轨道上的游子的归家之所! 龙华区观城苑公租房集体承租家庭 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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