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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353009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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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料] 在自己的店门口玻璃上贴了张转让信息,结果收到了城管的200元罚单(宝安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已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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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帖
发表于 2020-5-12 09:08 |显示全部楼层
典型的只需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现在的有些部门,都懒的说你们了。尸位素餐,遇到利益跑的比兔子都快。遇到责任,就一推二六五,比国足厉害千万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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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2 14:55 |显示全部楼层

印象中城市管理和广告法,有这两个法对此对有规定,楼主的行为是违法的。

这个时候和老百姓讲法了啊,遇到问题的时候,找到相关部门,法去那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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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4 17:48 |显示全部楼层

《深圳市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35条:
禁止在建(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等户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清理,每处并处二百元罚款。
——据解释,门属于墙。

你们嘴大,你们说了算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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