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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 观城yuān――“观城苑特色的公租房违规配租模式”不可再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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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观城苑公租房违规配租模式”从一是始就有一套完整的违规配租逻辑的,水面之上正向的逻辑是:实际预分配项目→由于临时替换成了原本并不适用的合同→新合同中的通用条款将往年“不能直接退出轮候库”的规则推翻→ 一旦退出轮候库即可在系统中显示“选房当日已入住” →原户籍地催促迁出而新户籍地不予迁入→尚有整整一年时间不能入住,却被系统打上了已入住的标签。而水面之下的反向逻辑是:观城苑预计2020年12月才能入住→为了要强行在2019年将观城苑在建项目纳入2019年的创收→则必须要针对实际预分配的项目至少能保证在系统上在选房当日显示“选房当日已入住”→观城苑尚有整整一年时间不能入住,却必须先被系统打上已入住的标签,同时,这样也便有可能通过各部门沟通解决申请学位和户籍问题→为了能在系统中显示“选房当日已入住”,则必须在2019年合同中将往年“不能直接退出轮候库”的规则推翻→为了能使往年不能直接退出轮候库的预分配同类项目能在2019年直接退出轮候库,则必须要先在2019年将往年《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替换成一份历史上绝无仅有、全新的《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于是,在选房前的数次配租通告中均不敢将重要信息全貌公示并附证明材料→ 于是,在选房前的数次配租通告中均对重要的变更信息一笔带过,甚至自相矛盾,根本就没有在实际中真正起到提醒认租人2019年有重大变更的重点注意事项,且做法严重违反2017年书记信箱信件回访中的预分配项目实施规则→相关部门不敢在配租通告中直接明确写明“2019年不同于2017年、2018年,2019年凡在选房时签订合同的即马上退出轮候库,无论项目是否需要一年后才能入住”,而采取了一条相反的“间接迂回”道路:先用在配租通告中既提到《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又提到《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的含糊语句,然后再提到"在选房现场签订《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这一笔带过般的语句,一会是“签订租赁合同(预分配合同)”,一会是“签订《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或《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会是签订《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了能在配租通告中含混其词、不明确详细公示变更内容,相关部门采取在配租通告中用“标准配租面积”公示而不敢以“设计建筑面积”公示,并且用一个“约XX㎡”就可以解释本身公示的就不是一个准确值,试图用“尚不确定的值”来解释并掩盖已经确定的“设计建筑面积”→同时在配租通告中用“预计在2020年交付”来打出在选房签约时合同中突然出现的“预计在2020年12月交付”的擦边球,合同中“预计在2020年12月交付”的确没有违反配租通告中“预计在2020年交付”的说法,因为毕竟都是在2020年,但实际上已经比系统上“选房当日已入住”已经晚了整整一年以上的时间→相关部门这是只顾走系统、交任务,而全然不顾承租人的煎熬是吗?并在2020年1月3日的通告中“强行代表民意”般提到:居民正耐心等待“入伙”。而观城苑承租家庭早已在2019年12月19日提交集体诉求资料和表达了焦急等待的心情→这样,便可将相关部门没有全面详尽公示的失误焦点转移到到选房人不现场咨询的问题上来→反之,相关部门当初若能在数次配租通告中将重要变更实情公诸于众,若能不一笔带过、含混其词,若能不试图用现场咨询完全代替提前配租公示的功用的逻辑,若能不侵犯选房人的知情权而对选房人造成无形的干扰项,若不因重要信息不敢提前公示而造成实质性无形的“缩小配租范围”→则实际选房观城苑的承租家庭名单数据便与如今的数据有很大的不同,也会比现在的选房数据更加严谨、更加接近真实的“配租范围”→相关部门有如此的“自信力”可以通过上述的逻辑操作来强行弥补漏洞,则更有“自信力”至今仍不公布租金的定价细则,并且更有自信力说出“最终租金标准以市主管部门批复为准”的自相矛盾之语→在一个普通公司的程序文件变更都需要公司盖章公布变更履历的现代社会里,相关部门竟然以“并没有政策法规规定要住建局公布合同内容变更”为由来再打擦边球,挑战着神圣的公民知情权和相关部门“公开、透明”的规章制度!
2020-1-25 12:18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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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均是细节事实的串联!串联起来的事实是一环套一环的,而不仅仅是某一个细节的独立失误!水面之上与水面之下,完美诠释着“冰山理论”!如此配租逻辑是配租工作能力的倒退,而不是“创新”,也经不起市级主管和公众的质疑和问责!我们再一次大声疾呼:“观城苑特色的公租房违规配租模式”不可再复制!观城“愿”---愿不再出现第二个观城苑特色的违规配租模式;观城“冤”,---冤在这隐藏在水面之下、以事实串联起来的配租逻辑,请相关部门及时正视并解决好观城苑承租家庭的集体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