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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总体战” 学习笔记(十九) [打印本页]
作者: 深圳钱诚 时间: 2026-5-17 15:22
标题: [20]“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总体战” 学习笔记(十九)
[20]“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总体战”学习笔记(十九)
行为监管的国际镜鉴(一):英国FCA——“双峰”监管的标杆
我们前十八篇系统拆解了“总体战”的理论框架:管行为、打早打小、全链条治理、穿透式监管……这些理念,在国际上并非凭空而来。
这一篇开始,我们把目光投向国际,看看其他国家是怎么做的。首先来看公认的标杆——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
一、“双峰”的由来:为什么要分家?
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英国实行“单一监管者”模式——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同时负责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
危机暴露了这个模式的致命缺陷:FSA过于关注机构“会不会倒”,忽视了机构“对消费者好不好”。当北岩银行倒闭时,监管者才发现自己既没防住风险,也没保护好储户。
危机之后,英国痛定思痛,决定“分家”。2013年,FSA被拆分为两个机构:审慎监管局(PRA)负责“不让银行倒闭”,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负责“确保市场公平和消费者保护”。
这就是“双峰监管”的由来——两座并立的山峰,一座管“稳定”,一座管“公平”。两者分设,各管一摊,避免“稳定压倒消费者保护”的倾向。这一模式被澳大利亚、南非等国相继采纳,成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参照。
二、FCA的三大目标
FCA的使命被精炼地概括为三个目标,写入了《金融服务与市场法》:
第一,保护消费者。 确保金融机构对消费者公平、透明、诚信,防止不当销售、误导、欺诈。
第二,保护市场诚信。 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防止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行为。
第三,促进有效竞争。 通过鼓励创新、降低进入壁垒,让消费者有更多选择、更低价格。
注意第三点:FCA不只是“管”,还要“促”——通过监管促进市场竞争。这与“总体战”要求的“前移治理关口”“打早打小”不同,FCA的目标更为复合。
三、11条原则:不写厚手册,只定大方向
FCA最著名的创新是“原则监管”——只制定了11条基本原则,每仅一两句话。比如:
原则6:客户的利益必须得到公平对待。
原则7:必须向客户提供清晰、公平、不误导的信息。
原则11:必须与监管机构保持开放合作的关系。
就这么11条,构成了FCA所有监管活动的“总纲”。
原则监管的优势在于:让企业自己思考“怎么做才是对的”,而不是机械地遵守“规则说什么”。一个遵循原则的企业,会主动审视自己的销售流程是否公平、信息披露是否清晰、投诉处理是否及时。
这和我们第七篇讨论的“实质重于形式”异曲同工——看的是行为的本质,而不是形式上的合规。
当然,原则监管也有代价:不清晰。企业常抱怨:“你说要公平对待客户,但什么才算‘公平’?”FCA的回应是:“如果你需要问我‘这是不是公平’,那它很可能不够公平。”这在哲学上正确,在实践中确实给企业带来了不确定性。
四、早期干预:在产品伤害消费者之前叫停
FCA的另一项核心工具是“早期干预”权力。传统监管是“事后惩戒”——消费者上当受骗了,再去查处、罚款、赔偿。但伤害已经造成。FCA的逻辑是:与其等伤害发生后再补救,不如在产品伤害消费者之前就叫停。
为此,FCA获得了在产品上市前进行干预的法定权力。如果一个金融产品的设计存在“对消费者可能造成重大伤害”的风险,FCA可以要求修改产品设计、限制销售对象、甚至叫停整个产品。
这正是我们第六篇讨论的“前移治理关口”的国际实践。区别在于:FCA有明确的法律授权,而我们还在探索“行政约谈”“责令停止”等工具的合法性和程序规范。
五、监管沙盒:为创新留出空间
FCA还开创了“监管沙盒”机制,允许创新金融产品在可控环境中测试,暂时豁免部分监管要求。这一机制已被全球50多个国家借鉴。
沙盒的逻辑是:监管不能扼杀创新,但也不能对风险视而不见。在沙盒里,企业可以测试新产品,监管可以观察风险,消费者有额外保护措施。测试成功,推向市场;测试失败,及时叫停。
这对“总体战”有什么启发?“管行为”不是“管死行为”。如何在保护消费者的同时,不扼杀真正的金融创新?监管沙盒提供了一个可能的思路。我国部分地区和领域也在探索类似的“创新试点”机制,但尚未形成像FCA沙盒那样标准化、可复制的制度安排。
六、对“总体战”的启示
FCA的经验告诉我们几件事:
第一,行为监管可以、也应该有独立的制度设计和法律授权。 不是“顺带做做”,而是专门设目标、专门给权力。
第二,“原则监管”和“实质重于形式”是一体两面。 我们第七篇讨论的穿透式监管,在FCA那里就是原则监管的操作化。
第三,“早期干预”需要明确的法律授权。 FCA可以在产品上市前就干预,前提是法律给了它这个权力。我们的“前移治理关口”要落地,同样需要法律层面的突破。
第四,“监管沙盒”提供了创新与监管平衡的可行路径。 如何在“管行为”的同时不扼杀创新,这是“总体战”推进中需要持续探索的问题。
当然,FCA的模式不是拿来就能用的。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有自己的特点——党管金融、央地协同、大一统格局。我们不需要照搬“双峰分家”,但可以借鉴FCA的核心理念:行为监管与审慎监管并重、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结合、早期干预与事后惩戒互补。
下期预告:《原则监管vs规则监管——FCA的监管理念对中国有何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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