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山咀头到景龙社康一到12点直接摆摊到路中间,已经影响通行及环境污染,周边卫生不洁,一`看都是垃圾,
依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依条款第十八条(占道/公共场所摆摊)除划定的摊贩经营场所外,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1。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罚1000元;情节严重:没收物品与工具。第十七条(门店外摆)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须符合规范1。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10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没收物品与工具,二、无照经营、食品安全等问题,触犯市场监管、食品安全、公安等法规。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办事处 发表于 2026-5-13 15:03
尊敬的市民:
您好,获悉情况后我街道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处置,现将相关处理情况回复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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