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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泰*到家教育有限公司疑似无资质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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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用户_chmrw16bglqv1chmkr086cgqs
时间:
2026-4-24 18:50
标题:
泰*到家教育有限公司疑似无资质办学
投诉人:黄**
身份证号:43282319********10
联系电话:181****5818
投诉金额:5660元(2000+1800+1860)
被投诉公司:深圳市泰*到家政教育有限公司
地址:和平路26号
负责人:牟159****9719
收款方式:微信个人账号
投诉请求:
1. 责令被投诉人全额退还培训费5660元;
2. 依法查处被投诉人疑似虚假宣传、消费欺诈、违规收费、无证办学等行为;
3. 要求被投诉人就欺诈行为向投诉人作出书面道歉;
4. 将处理结果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人,并将违法信息纳入企业信用公示系统。
事实与理由:
本人于25年10月2日,通过深圳市泰*到家政教育有限公司的招生宣传,报名参加其家政培训项目。
被投诉人以“包高薪就业、100%安排上岗、颁发国家认可证书”为宣传内容,诱导本人分三次缴纳培训费共计5660元,收款方为个人微信账号,未使用公司对公账户,涉嫌违规收费与偷税漏税。
培训结束后,被投诉人未兑现任何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1. 证书无效:颁发的《岗位专业能力证书》(高级养老护理师、高级康复理疗师)由“人力资源职业培训信息管理中心”颁发,该机构并非国家人社部门或正规行业协会,证书无法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查询平台(osta.org.cn)核验,不具备市场认可度,属于无效证书。
2. 就业承诺落空:承诺的“包就业、高薪上岗”未兑现,仅安排低薪、非家政类工作,与宣传严重不符。
3. 培训内容缩水:实际培训为短期速成,未提供合同约定的系统教学,师资与课时均不达标。
4. 合同霸王条款:合同中设置“定金不退、个人原因不退费”等霸王条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被投诉人的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消费欺诈、违规收费,严重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向贵单位投诉,请求依法处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证据清单
1. 《岗前技能培训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2. 微信转账记录3笔(2000元、1800元、1860元)截图;
3. 收款收据1张;
4. 无效证书照片(高级养老护理师、高级康复理疗师);
5. 被投诉人“包就业、国家证书”等宣传截图。
6,多次反应,龙华区消委会,人社局,等相关部门都没对该公司采取相关处罚措施。
作者:
莫要漠视民生
时间:
2026-4-26 14:02
家政服务机构无资质搞收费培训合法吗 -法行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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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时间:
2026-4-27 17:57
网民:
您好!您反映深圳市泰诚到家家政教育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等问题,请求依法核查并督促退费的事项,我局已收悉。收到诉求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依据市场监管职责开展核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初步核查,涉事主体为深圳市泰诚到家家政教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UFP639,住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和平路26号清湖北产业园A栋301。
经查询,您已通过民意速办等渠道反映该事项,我局曾于2026年4月21日向您发送短信,请您提供所反映问题的具体材料,例如涉事主体表达相关信息的证据、涉事主体所安排的工作情况等。您于当日通过电子邮箱向我局发送投诉内容和有关图片,投诉内容与您之前反映的内容基本相同,有关图片主要是协议书、证书、收据的照片及支付记录截图,未见能够反映涉事主体确有表达“颁发国家认可证书”“包高薪就业、100%安排上岗”“包就业、高薪上岗”等信息的材料,也未见能够反映涉事主体为您所安排工作的内容、薪资、雇主等情况的材料。
经现场核查,未在涉事主体登记的住所发现带有“颁发国家认可证书”“包高薪就业、100%安排上岗”“包就业、高薪上岗”字样的标识标牌。
关于您反映有关虚假宣传的问题,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事主体存在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未达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所规定的立案条件,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关于您反映有关霸王条款的问题,您向涉事主体购买服务以就业为目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所称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形。如您认为与涉事主体签订的《岗前技能培训协议书》违背公平原则,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第四百九十八条等规定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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