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至:深圳市住建局 事件:2026年4月27日晚上住建局的房管科来到“福田区石厦丽阳天下小区”临街商铺的一二楼非法作业进行解释。
业主现场争议的几个问题以及房管科现场解释:问题1):住建局的审批流程是怎样的,为何这种装修工程能申报通过? 问题2)一楼和二楼临街商铺打通了楼板私装电梯的安全性是如何通过的? 问题3)一楼和二楼打通了楼板是否侵犯了所有业主的共有权? 问题4)如果我们居民普通买了501和601两个独立产权的房子,是否可以请了有资质的设计公司就能打通楼板?
回答如下:(问题1)施工方以零星小散备案,因深圳市取消了小额作业备案的前置审查。在接到投诉后,他到现场因为现场封闭未能看到里面装修的结构具体变化,但审查所有文件合同都是合理的。-------针对这个回复,第一、我们要求房管科出具纸质文档公示你们真实履行了这个义务,不能让非专业的业主去审核对方的文件齐全性,也绝对不可以口头敷衍说已经履行了审批义务。第二、要求住建局工作人员继续进到施工现场,进行评估和测量备案面积和装修金额是否和实际一致。(问题2)待电梯安装后住建局会履行好应尽的电梯和楼板的安全监督。-----我们业主坚决不同意做亡羊不牢的事,不能把自己的生命交给你们事后审查上,我们要求这个楼板承压安全评估性前置并出具书面告知书。(问题3和问题4) 现场举了2个例子。1)楼上业主漏水损害了楼板,法院判了这个结果是不能动用业主维修基金需要一楼和二楼业主自行诉讼解决。2)个人买了付复式房子可以随便打通楼板。基于他的经验,他判断这个打通的楼板不属于我们全体业主的共有产权,属于一楼和二楼业主的私产。**说问题4是在设计公司评估过后是可以打通的。------我们业主的观点和科长是完全对立面。《民法典》271和27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也强调:“楼板是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属于整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最高院公报2005年第10期,案号:(2004)苏民终字第248号:沿街商住楼底层商铺,拆除一楼楼板、下挖地基、打通一二楼、增建夹层,拟装电梯,改变承重结构,危及整栋楼安全。我们业主查了所有的法条,确定二楼楼板不可私自打通,属于共有产权,不容侵犯,改造利用共有部分需全体业主同意+行政审批,拆除夹层、封堵楼板洞口、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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