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位于罗湖区东门街道港丰大厦小区,2026年4月2日在深圳住建局公众号的物业信息公示中发布了一系列不合理公示,比如物业经理本姓张,公示却姓李,收费标准踢出了住宅等等,其中最不合理的物业服务标准的公示信息如下,里面有很多与服务无关的但实际则为收费通知的内容如下:





该物业服务标准里面有很多与服务无关内容如下:
文件标题是“服务标准”,但内容里没有任何关于服务质量的考核指标(如保洁频率、维修响应时间、安保巡逻次数等)。反而通篇都在强调“你必须交钱”、“你要承担维修”、“你要签合同”,这本质上是一份带有威胁性质的财务告知书,而非服务承诺。
“双重标准”违法:公告第14、15条提到,已签署5.63元/㎡优惠价的业主享受优惠,未签者按备案价收取。
问题所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在没有业主大会授权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无权擅自提高物业费标准或强制与单个业主签订涨价协议。物业通过制造“签了更便宜”的假象,胁迫未签约业主就范,甚至威胁未签约者将面临“过高支出”,这是典型的违规收费手段。
利用虚假优惠诱导:公告第15条称“3.5元/㎡的三年优惠期已终止”。实际上,3.5元通常是前期物业合住宅的合同备案价,物业单方面宣布优惠结束,属于擅自涨价。而所谓的5.63元“优惠价”本身就是一个诱导陷阱,因为物业根本没有权利强制个人签订此合同。
第13条:声称“维修基金不够支出需要全体业主分摊”。
第16条:声称“消防设备损毁,政府赔偿不够部分由全体业主分摊约200万”。
问题所在:
维修基金是法定共有资金:物业无权擅自挪用或让其“用完”。如果基金不足,应通过法定程序(如业主大会)决定如何续筹,而不是由物业随意发公告要求分摊。
消防维修是物业法定义务:公告称“本公司已在借款维修”。如果物业未尽到维护义务导致设施损毁,维修费用应由物业承担,而不是转嫁给业主。
巨额分摊不合理:在未公示详细账目、未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公告200万分摊金额,涉嫌乱收费。
且该收费公示踢除了住宅3.5元收费标准的公示信息,该信息在罗湖住建局有备案。本小区有很多住宅类型的产证为单身公寓的房产,全深圳有40多万套这样的单身公寓,全为住宅类型房产,贷款年限包括上学都与住宅同政策。该物业直接从收费公示中剔除了住宅项,且在该文不对题的“服务标准”中写3.5元收费为优惠价之类的说辞。
港丰大厦的广大业主们已经通过12345和民意速办小程序,以及将异议函发至物业公司以及发送邮件至罗湖区住建局和东门街道办的方式表示异议,目前尚未得到回应。
且我方业主上一篇帖子已投诉该公示,但罗湖区住建局发言人称:删除深圳市住建局上的物业信息栏发文需联系深圳市住建局,因此在此向深圳市住建局投诉此不合理的所谓《服务标准》发文,并请深圳住建局相关部门把关删除公众号物业信息栏上面该企业发布的(未通过业委会修改的)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
附上一篇帖子回复:


| 欢迎光临 深圳论坛 (https://szbbsapp.sznews.com/) | Powered by Discuz! X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