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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建筑工程验收 [打印本页]

作者: xu2018    时间: 2025-12-16 08:58
标题: 建筑工程验收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请深圳市住建局明确,上位法规定的验收是否是以取得政府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回执为准!

 

 


作者: 东东将    时间: 2025-12-16 09:29
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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