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论坛
标题:
风吹一片叶,万物已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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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自然色彩
时间:
2024-10-14 11:18
标题:
风吹一片叶,万物已惊秋
秋高气爽,这个季节最合适爬山,昨天慢慢爬还是能够上大小梧桐,给自己加油,高处风光无限,也给了自己的回报。一路爬,一路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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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自然色彩
时间:
2024-10-14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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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自然色彩
时间:
2024-10-14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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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自然色彩
时间:
2024-10-14 11:28
发贴完毕,欢迎指点。
作者:
自然色彩
时间:
2024-10-14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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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鱼喵猫
时间:
2024-10-14 15:28
老师辛苦了!
作者:
阿宅日记
时间:
2024-10-14 15:28
作品很精彩!
作者:
七号宝藏银河
时间:
2024-10-14 15:31
没有体力爬梧桐山了
作者:
阿超124
时间:
2024-10-14 15:32
秋高气爽 爬山好时节
作者:
辗转人生
时间:
2024-10-14 16:23
能不能开车上去?
作者:
奇迹大白
时间:
2024-10-14 16:24
山顶深圳风光绝美
作者:
自然色彩
时间:
2024-10-14 16:26
爬山是有点辛苦,分享乐趣不辛苦
作者:
自然色彩
时间:
2024-10-14 16:26
谢谢鼓励和关注!
作者:
自然色彩
时间:
2024-10-14 16:28
其实有时间,这个季节慢慢爬,还是可以的。
作者:
自然色彩
时间:
2024-10-14 16:29
说的很对。
作者:
自然色彩
时间:
2024-10-14 16:30
自已不能开车上去,山顶大小梧桐有巴士互通。
作者:
自然色彩
时间:
2024-10-14 16:31
对,一分辛苦一份回报。
作者:
自然色彩
时间:
2024-10-14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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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莫要漠视民生
时间:
2024-10-14 17:14
“一叶忽惊秋,一叶下梧桐。”
作者:
陈跃进
时间:
2024-10-14 17:46
作者:
竹兰之声
时间:
2024-10-14 21:07
张张都是明信片。高处秋色浓,分享多知秋。
作者:
莫要漠视民生
时间:
2024-10-15 09:23
有感而发,赋诗一首,送给坛友和鹏友们,还请大家多指教!如转载,请注明来源:深圳论坛
圳 秋
作者:无名
一叶忽惊秋,一叶下梧桐。
有朋醉鹏景,有朋登鹏峰。
作者:
自然色彩
时间:
2024-10-15 17:25
作者:
自然色彩
时间:
2024-10-15 17:25
作者:
自然色彩
时间:
2024-10-15 17:26
感谢鼓励
作者:
自然色彩
时间:
2024-10-15 17:27
有才
作者:
minfisherlv
时间:
2024-10-16 10:08
到鹏城第一峰打卡啦
作者:
莫要漠视民生
时间:
2024-10-16 10:15
感谢分享美图美景。
一叶知秋, 于细微处见人生智慧。
作者:
莫要漠视民生
时间:
2024-10-16 10:21
有朋奔山海,有朋赴鲲鹏。
作者:
自然色彩
时间:
2024-10-16 10:22
感谢光临
作者:
其貌不扬
时间:
2024-10-19 10:11
一个字,美!
作者:
其貌不扬
时间:
2024-10-19 10:11
一个字,美!
作者:
其貌不扬
时间:
2024-10-19 10:12
一个字,美!
作者:
自然色彩
时间:
2024-10-21 08:28
感谢关注和鼓励
作者:
自然色彩
时间:
2024-10-25 16:07
谢谢鼓励
作者:
丽莎Huang
时间:
2024-10-30 10:28
作者:
自然色彩
时间:
2024-10-31 16:24
作者:
莫要漠视民生
时间:
2026-1-16 13:40
删除业委会委员参选资格限制性条款《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重要修改
1月12日,
青海省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
了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其中
对《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
作出重要修改
,
删除了原条例中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参选资格的限制性规定
。据了解,本次
修改删除
了
原《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该条款对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设定了包括: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属于业主履行的义务)及本人应当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等多项条件
。经审查,业主委员会是
业主的自治组织
,其参选资格
应以业主身份为基础
。原规定将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与业主基于物权产生的共同管理权
不当挂钩,混淆了物权关系与合同关系,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也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备案审查中
已明确指出
,类似限制性规定
应予以纠正
。删除第三十二条,
是对业主合法物权的回归与保障
。
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属于民事违约行为
,
不应成为限制
其作为业主权利的事由。
保障了
业主
依法平等参与
小区公共管理的权利,
有助于提升
业主自治的广泛性与代表性,
促进
基层社区治理
健康发展
。
(2026-01-14 青海日报)
https://www.qhrd.gov.cn/mtjj/202601/t20260114_2306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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