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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送养人的送养条件 [打印本页]

作者: 普法U站    时间: 2024-4-26 10:39
标题: 送养人的送养条件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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