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求: 1.责令南山区司法局使用邮寄或电子方式向本人限期提供复议案件的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事实和理由: 本人于2024年2月1日向南山区司法局提起行政复议,顺丰(SF14******07761)。案号:【深南府行复2024/49号】。 再于2024年2月24日向南山区司法局提起查阅(阅卷)申请,邮政EMS12******17503。 于2024年2月26日收到南山区司法局打来的电话告知只能现场查阅。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七条,本人请求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七条并未强制性约束当事人必须采取现场形式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秉着行政复议便民原则,被申请人应当采取对申请人有利及方便的形式让申请人查阅,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及禁止的原则。行政复议法未强制性约束查阅方式的情况下,申请人要求采用邮寄或电子邮寄的方式合情合理。 新行政复议法完成“大修”:更好发挥公正高效、便民为民制度优势;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司法局作为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始终把行政复议便民为民放在首位。 南山区司法局要求信访人从外地去深圳查阅的要求一点都不便民、为民。变相加重了本人的权力。 本人在佛山本地提起行政复议,禅城区人民政府都主动使用邮寄形式给本人查阅都不用主动申请。 附件: 1.与南山区司法局的通话录音取证(扫描右下角二维码即可查看保全文件) 2.类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邮寄阅卷参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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