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民办义务教育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对民办义务教育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等给出明确标准,并指出不得收取教科书费、赞助费。
收费要坚持公益属性
《办法》指出,民办义务教育收费要坚持公益属性,全面落实非营利性和成本补偿原则,从严加强收费标准调控,防止过高收费。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
学费及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授权各地级以上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学费可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期或学年收取。收费标准如需提高,应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只限于起始年级(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的新入学学生。学校降低收费标准,新生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老生须按照降低后的标准与原收费标准中较低标准执行。对同一学校同一年级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学费标准。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非营利和学生自愿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合并收取。服务性收费以学校为单位收取,按有关规定开具税务发票,由学校纳入预算据实列支;代收费往来资金由学校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凭证代为收取,不得计入学校收入。
依照规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同一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原则上至少执行三年方可提出调整申请。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因扩建、改建导致生均培养成本上涨且经核定上涨幅度超过50%的,当次学费标准调整周期可缩短至两年。
退费按实际在校时间退还
学生休学、退学或经批准转学的,学校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费用。其中,因办学单位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退学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生注册缴费未入读的,学校应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90%(按学年收费的退还95%)。学生转学及因病休学、退学等情况,学费、住宿费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清退,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学生私自离校和因触犯法律、法规不能继续接受教育的,所交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学生在校时间从学校正式上课(含军训)之日起计算。
港澳台地区学生以及海外华侨学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相同的收费政策。国际学生收费政策,由学校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等因素自主制定。
严禁收费项目
•向学生提供国家和地方课程免费教科书,不得收取教科书费。
•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订购《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各种教辅书等;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变相违规加收其他费用。
•严禁向学生代收商业保险费。
•严禁向学生收取军训期间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
来源:南方教育时报| 欢迎光临 深圳论坛 (https://szbbsapp.sznews.com/) | Powered by Discuz! X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