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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职业**学院违反税收征管法需要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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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zqwe1
时间:
2023-10-18 19:58
标题:
深圳职业**学院违反税收征管法需要查处
举报深圳职业**学院在2006年改名之前叫深圳职业**训练中心。本来改名后之前单位名称不能存在,要存在肯定就是两个单位,都应该办理税务登记证。在百度搜索和搜狗及谷歌搜索,成百上千条信息。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13条任何单位个人有举报税收违法问题。第48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分前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深圳职业**学院改名后,深圳职业**训练中心这个学校对外营业。需要缴纳税收。主要包括增值税,教育附加税,地税城市建设税,房地产税等税费。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19条和24条规定,深圳职业**训练中心至今为止在营业需要保存会计账簿,特别是学费收入作为收入来源核算征收税费。
根据第60,61,62没有税务登记证,没有按规定申报和伪造销毁账册处以二千到一万罚款。此规定,深圳职业**训练中心没有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保存账册需要处以二千到一万罚款。
希望深圳有关税务局严格查处违法行为。
作者:
szqwe1
时间:
2023-10-18 20:02
标题:
深圳职业**学院违反广告法
根据龙华区人社局回复,主要说明深圳职业**训练中心在2006年改制为新的学校,也就是现在深圳鹏城**学院和深圳职业训练学院。现在问题主要是以下问题。
一,学校就算变更改制,之前民事行为必须负责。明确现在单位就是承担责任单位。根据民法典,第58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第59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67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责任。
根据,民法典这三条,深圳职业**训练中心在2006年改制直到后来的深圳鹏城**学院和深圳职业训练学院。还必须对之前的深圳职业**中心这个名称负责。
二,现在深圳职业**训练中心,这个名称现在一直还在使用,根据民法典第58和59条规定,现在深圳职业**中心这个名称从依法成立到终止也就是在2006年改制新的学校后不应该存在,为什么现在这个名称一直在使用。说明现在这个学校还存在。说明深圳职业**训练中心和深圳鹏城**学院和深圳职业**学院这三个单位都存在了。在百度搜索和全国重要搜索引擎搜一下里面关键词“深圳职业**训练中心”有多少页,最近的2023年3月份还在更新。还有多少24小时在线接单网站,负责接单。深圳职业**训练中心存在可是没有深圳市和区人社局备案没有办学许可证,属于非法办学,没有营业执照属于非法经营罪。没有税务登记证属于偷税漏税罪。
三,市场监督局负责打击虚假广告。深圳职业**训练中心这个名称在网上发布广告必须负法律责任。根据广告法有关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必须真实可信(具体第2条和44条)。特别是自己单位名称和地址,发布虚假广告造成后果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具体55和56条)。具体如下:
广告法第2条,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广告法第44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56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55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希望市场监督局负起责任。
四,人社局说没有在龙华备案,并不代表该学校没有在龙华非法办学,从网站广告完全可以说明白。现代社会互联网是最基本的信息,里面的信息跟现实一致,不一致就是非法。就是需要处罚,不是不管。不能听某些人一面之词。希望有关部门报着决绝问题态度,回复有关问题。
作者:
vv王先生
时间:
2023-10-19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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