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论坛

标题: 根据一份无效物业合同阻止业主更换物业的申请,法理何在? [打印本页]

作者: bw3141    时间: 2023-7-18 11:28
标题: 根据一份无效物业合同阻止业主更换物业的申请,法理何在?
深圳罗湖的和平广场于1999年入伙,1999~2005无备案物业合同。2005年,根本没召开过业主大会表决,开放商(茂业集团)直接与旗下的子公司崇德物业私下签订物业合同。根本没有依法依规,为什么有关政府部门仍认定物业合同为有效合同呢?而且已经17年的物业合同仍有效吗?街道办和物业公司目前为止都没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物业合同的事情,依据深圳物业法,该合同应为前期合同或无效合同,不能约束业主更换物业公司,请有关部门根据广大和平广场498业主已联名签署更换的要求,依照物业法49条,请有关部门继续进行物业更换流程,谢谢!8" />


作者: 莫要漠视民生    时间: 2023-7-18 15:56
物业服务事关城市千家万户!物业服务行业必须建立市场优胜劣汰、退出机制,以便进一步提高行业服务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这样才能够为城市高质量发展 提供好“后勤保障”。安居方能乐业,安居促进乐业!

目前绝大多数物业公司,并不是靠提供物业服务的核心竞争力(服务合同)赢得市场;并不是靠物业服务质量和能力来赢得客户(服务对象--小区业主)满意;并没有靠规范公司治理(报表公开、审计)和从业人员专业资质(公开考核、评选)赢得与建立行业信誉。物业服务行业所提供的"服务"事关民生保障和人民生活幸福。应该属于特殊的服务行业,必须建立更高准入门槛,更长效、有力的监管机制(必须包括服务对象来监督、评价机制),更严格的处罚、淘汰、征信制度!

作者: vv王先生    时间: 2023-7-18 19:29
楼主你好贴的内容!最好找专业人士!也可以试试12345平台反馈!本人个人建议准备走法律程!多收集证据!作为局外人个人觉得还是走法律程序!
作者: 无语2023    时间: 2023-7-19 10:25
都是街道办的违规行为造成的




欢迎光临 深圳论坛 (https://szbbsapp.sznews.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