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直接影响区域的社会经济活动,是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任何个人、集体、城镇的发展都离不开饮用水源,健康、安全的水源集水区是民生的基本保障。
那么,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哪些行为是严令禁止的呢?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向饮用水源水体新设污水排放口;
(三)向水库排放、倾倒污水;
(四)设立剧毒物品的仓库或者堆栈;
(五)设立污染饮用水源的工业废物和其他废物回收、加工场;
(六)堆放、填埋、倾倒危险废物;
(七)向饮用水源水体排放、倾倒污水、垃圾、粪便、残渣余土及其他废物;
(八)饲养猪、牛、羊、兔、鸡、鸭、鹅、食用鸽等家畜家禽;
(九)毁林开荒、毁林种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实施的行为。
(, 下载次数: 182)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实施的行为。
(, 下载次数: 173)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过;
(三)从事畜牧业活动和蔬菜、水果、花卉等种植经营活动;
(四)在饮用水源水域内从事网箱养殖和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养殖活动;
(五)倾倒、堆放、填埋垃圾、粪便、残渣余土及其他废物;
(六)在饮用水源水域内洗涤、游泳、行驶机动船、水上飞机和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实施的行为。
(, 下载次数: 188)
保护饮用水源,就是守护生命之源,人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为了我们的饮水安全,请大家爱护饮用水源保护区,守住“生命线”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