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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婚姻登记处关于民法典离婚登记规定的温馨提示 [打印本页]
作者: 罗湖区民政局发言人 时间: 2020-11-24 14:22
标题: 婚姻登记处关于民法典离婚登记规定的温馨提示
根据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深圳市罗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2020年11月24日
本帖最后由 罗湖区民政局发言人 于 2020-11-24 14:2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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