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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 公租房和安居房 给父母住,自己不住,算不算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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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 09:5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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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名义申请的公租房和安居房,个人长期不住,给自己的父母,兄弟姐妹住

这个算违规吗?如果不算,这是不是一个漏洞? @深圳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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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8 15:14 |显示全部楼层
您的问题已收悉。以个人名义申请的保障性住房需本人居住,若父母、兄弟姐妹同住不算违规,但非本人居住出借给他人的,属于违规行为。
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租赁或者未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可以根据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住房或者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有偿收回出售住房:
1、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2、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3、擅自转租保障性住房的;4、擅自互换、出借保障性住房的;5、擅自转让、抵押、出租保障性住房的;6、将保障性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7、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使用功能的;8、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性住房严重毁损的;9、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具有前款第4、5、6、7项规定情况之一的,相关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申请。
同时,《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有关当事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3、4、5、6、7、8项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有关当事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2、3、4、5、6、7、8项情形之一被解除合同的,主管部门自该合同解除之日起5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此外,深圳市住房保障署会在加强日常上门逐户巡查之余,通过设置人脸识别和指纹录入门禁等手段,进行智能化管理,有效杜绝转租转借、长期空置等违规行为,同时欢迎广大市民举报保障性住房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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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 09:08 |显示全部楼层
直系亲属可以,其他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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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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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5 16:00 |显示全部楼层
直系亲属 ,个人理解应该不算违规。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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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兄弟姐妹住,谁啊,这么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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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1 16:52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个人名义申请的保障性住房需本人居住,若父母、兄弟姐妹同住不算违规,但非本人居住出借给他人的,属于违规行为。”
规定是合理的,问题在如何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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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名义申请的保障性住房需本人居住,若父母、兄弟姐妹同住不算违规,但非本人居住出借给他人的,属于违规行为。”
规定是合理的,问题在如何落实。

制定规定的也是聪明的,你的疑问也是可以的。中国人语言艺术就是聪明。意思,告诉你:靠举报落实。谁觉得不适谁举报。这样法律和现实各自安好。这才叫做事的艺术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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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坛之星

发表于 2021-7-12 16:11 |显示全部楼层
以自己名义申请的公租房,可以接自己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同住。但绝对不允许只给父母住而自己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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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2 16:24 |显示全部楼层
五四1

直系亲属 ,个人理解应该不算违规。欢迎讨论

你的意思是:可以给直系亲属住,自己不住? 不算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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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3 10:16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漏电还是有的,主要看怎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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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4 12:17 |显示全部楼层
五四1

直系亲属 ,个人理解应该不算违规。欢迎讨论

你的意思是:可以给直系亲属住,自己不住? 不算违规?

我的个人理解哈。而且这种情况 怎么去判断自己有没有住呢,对吧。自己父母过来了 自己去住宿舍了(打个比方)也是合理的吧。(申明一下:这个话题 仅做假设讨论哈,这种情况和我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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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2 16:37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个人名义申请的保障性住房需本人居住,若父母、兄弟姐妹同住不算违规,但非本人居住出借给他人的,属于违规行为。”
规定是合理的,问题在如何落实。

很难落实,没工夫管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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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4 07:51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是心照不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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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4 09:16 |显示全部楼层

您的问题已收悉。以个人名义申请的保障性住房需本人居住,若父母、兄弟姐妹同住不算违规,但非本人居住出借给他人的,属于违规行为。
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租赁或者未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可以根据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住房或者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有偿收回出售住房:
1、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2、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3、擅自转租保障性住房的;4、擅自互换、出借保障性住房的;5、擅自转让、抵押、出租保障性住房的;6、将保障性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7、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使用功能的;8、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性住房严重毁损的;9、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具有前款第4、5、6、7项规定情况之一的,相关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申请。
同时,《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有关当事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3、4、5、6、7、8项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有关当事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2、3、4、5、6、7、8项情形之一被解除合同的,主管部门自该合同解除之日起5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此外,深圳市住房保障署会在加强日常上门逐户巡查之余,通过设置人脸识别和指纹录入门禁等手段,进行智能化管理,有效杜绝转租转借、长期空置等违规行为,同时欢迎广大市民举报保障性住房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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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父母、兄弟姐妹同住不算违规"。如何判定他有没有与父母兄弟同住?他说他出差了,不在家,隔一段时间才回来,不行吗?难道来一个人脸识别居住回家率,一个月超过几天没有出现过,就算违规?这些规定都只能体现在文件里,如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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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4 17:22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看到一个“手机信令数据”,可以立法用此监管公益性的个人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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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4 18:10 |显示全部楼层

您的问题已收悉。以个人名义申请的保障性住房需本人居住,若父母、兄弟姐妹同住不算违规,但非本人居住出借给他人的,属于违规行为。
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租赁或者未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可以根据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住房或者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有偿收回出售住房:
1、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2、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3、擅自转租保障性住房的;4、擅自互换、出借保障性住房的;5、擅自转让、抵押、出租保障性住房的;6、将保障性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7、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使用功能的;8、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性住房严重毁损的;9、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具有前款第4、5、6、7项规定情况之一的,相关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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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是否空置,通过水表,电表,天然气等都可以反映出来,只是相关部门要不要查,还有就是不定期的抽查,像香港堂屋一样,不定期抽查暗访,把房子给真正需要的人住

深圳很多住公租房的,深圳好多小产权房,漏洞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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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5 01:48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楼主多少内心深处有些投机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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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0 11:26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不住,给父母兄弟姐妹住”?如果他本人没房,那他住哪里?如果本人有房,怎么能申请到公租房和安居房的?要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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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0 11:58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自己在深圳没有房子申请到的公租房自己暂时不住让给自己父母、兄弟姐妹暂住,我认为情有可原不算违规。难道个人被单位派到外地工作暂时离开深圳也要交回公租房?各种各样的原因令到租房人暂时不住公租房,但是不能够一概而论就是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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