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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 证据明显的虚假仲裁案公安称未发现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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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2 22: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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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债务人刘某力为了赖掉两千万债务,竟然冒充债权人黄X燊名义,委托两位律师向仲裁院申请仲裁,将债务转移到第三方,听起来天方夜谭的奇案发生在深圳。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黄X燊调取仲裁院的案卷资料后,找到涉嫌多人的多项犯罪证据,向律协、司法局、监察委、公安等多部门举报。即使有明显的虚假证据,各部门仍认定没有犯罪事实。多个部门涉嫌渎职,已向上级主管部门再次举报。
下面是深圳市经侦局不予立案,向公安督查部门举报的信。
举报事由:
举报深圳市经侦局对证据明显的虚假诉讼案有案不立,连通过笔迹鉴定确定基本证据都未做就认定没有犯罪事实,涉嫌徇私枉法罪。并请调查经侦局有没有客观真实的调查案件和如实描述。是否有人干扰办案民警正常侦查办案。
事实与理由:
刘某力为了侵占欠黄X燊的2000万债务,伙同冯X于2017年假冒黄X燊名义,委托刘某燕、黄某作为代理人,伪造多个虚假证据,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交仲裁(案号:SHEN X20170602),将债务从刘某力的北京多思转移到深圳多X,让刘某力逃脱债务。
仲裁完成后冯清再欺骗黄X燊,说可以让刘某力的多思公司还钱了,让黄X燊向深圳市中院申请执行。黄X燊从2014年出国后至今未归,从未委托刘某力冯某及两位律师申请本次仲裁。本案性质极为恶劣,犯罪证据也极为明显,只需鉴定黄X燊的签名是否伪造和追查代理过程的细节即可确定犯罪事实。本案涉嫌虚假委托、虚假诉讼罪、侵占财物罪。
申请人受黄X燊委托调查并以公民身份向深圳市经侦局报案,经侦局七大队受案后,再出具深公(经)不立字(2021)33***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不予立案的理由是“没有犯罪事实”。申请人询问负责本案的王警官具体理由却未获答复。
举报人提交了多项证据证明举报成立(本文仅列举部分关键证据,其余部分详见报案资料):
1、  当事人黄X燊已声明从未委托刘某燕、黄某律师代理本仲裁案,除了最初的投资协议是真实的,其他包括委托协议、债务债务协议书等与黄恒燊有关的证据均系伪造。
伪造的证据中多处明显漏洞,如2012年的所谓解除协议把38岁写成43岁。合理推测是在2017年申请仲裁时做的假证据。鉴定笔迹即可确认真伪。
2、   刘某燕已供认是原债务人刘某力让她代理此案,并由冯某提供授权资料。刘某燕称和刘某力是亲戚关系所以不收费,本案仲裁费由冯某的北京乙X公司缴纳。
这些供述足以证明是刘X力和冯X假冒黄X燊名义的虚假委托,刘某燕不可能帮亲戚的债权人打官司不收费,只会免费帮亲戚打官司,仲裁费不可能由案外人缴纳。
刘某燕称曾与黄X燊通电话,而2017年大都通过微信和邮件联络,刘某燕却与远在美国的黄X燊用电话而不用便捷的方式联络不合常理。调取通话记录即可确认刘某燕在说谎。
3、在伪造的证据和情节中,还有多处不合常理。如深圳多X购买了专利并已原路退回,什么都没得到却要承担2000万巨额债务。申请人已另案向监察委举报枉法仲裁罪。
综上,举报人已提交了多个线索和证据证明举报事项成立,证据确凿,经侦局只需做简单调查即可确定犯罪事实。如通过笔迹鉴定,调查委托和仲裁过程中的细节确定真伪,调取关键证据等,但经侦局这些都没做。
另,申请人向经侦局报案被多次欲推诿不受理。受案后申请人又提交了多个关键证据均未给回执,多次向办案警官要求做笔迹鉴定等基本流程都未做。经侦局明显有意的偏袒对方,并可能有意遗漏关键证据和是否如实描述。
经侦局有意推诿不做鉴定和调查,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仍认定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已涉嫌徇私枉法罪。请纪检部门依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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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3 09:48 |只看该作者
虚假诉讼,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抵抗新时代法治建设精神,目的何在?背后的深意为哪般?纪委监察部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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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点绕。能不能简单点?感觉大部分网友都和我一样,没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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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细思恐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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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2 17:20 |只看该作者

有点绕。能不能简单点?感觉大部分网友都和我一样,没看懂

案情是有点复杂,谢谢提醒,后面看如何简单清楚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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